20 MAY 2026 張倍齊律師
實務上會走通行權訴訟的當事人,多半在以下情境:
法律給土地所有人的工具是民法第 787 至 792 條的相鄰關係規範,核心是袋地通行權(§787)。本文按「袋地通行權的基本要件 → 開設道路 → 分割袋地的特殊規範 → 管線通過 → 既成道路差別 → 其他相鄰關係 → 實戰」順序拆解。袋地若是因「分割共有物」而形成,與祖產分割: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土地法 §34-1 多數決及分割共有物訴訟「無間地獄」與優先承購權密切相關,可一併閱讀。另可參考越界建築完整指南與無權占有不當得利完整指南。
依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三個要件:
同條第 2 項規定,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同條第 3 項規定,第 779 條第 4 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換言之,鄰地所有人對通行的處所及方法有異議時,有通行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實務上通行權訴訟通常就是請求法院確認通行權並判定具體路徑,這條補充了「異議解決」的明文依據。
「通常使用」沒有絕對標準,依個案綜合判斷:
實務上要附現地照片、地籍圖、土地使用編定、建築計畫等資料,由法院判斷適當的通行範圍與寬度。
依民法第 788 條第 1 項,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換言之,通行權不只是「可以走過」,必要時還可以實際整地、舖設道路、安裝排水。
同條第 2 項規定,若道路開設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價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這條給通行地所有人的反向救濟——若道路開設讓通行地大幅損害且形成畸零地,通行地所有人可主張:把整塊通行地與畸零地按相當價額賣給通行權人。實務上是「逼買」機制,避免土地破碎且難以利用。
依民法第 789 條第 1 項,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而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形成袋地者,亦同。換言之:
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這是與 §787 的重大差別——一般袋地通行要付償金,§789 的特殊袋地通行不必付。立法意旨:分割或讓與時雙方應預先安排通行——沒安排好造成袋地,由製造袋地的相關人承受負擔,無須對方付償金。
依民法第 786 條第 1 項,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同條第 2 項規定,設置管線後若情事有變更,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第 3 項規定變更費用由土地所有人(即管線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實務上這對通行地所有人有保護——若日後通行地要蓋房或開發,可請求變更管線位置,費用原則上由管線所有人負擔,但如有特別法令(例如某些公用事業法規)或地方習慣,依該規定處理。
「既成道路」是指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土地具下列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既成道路成立後,土地所有人雖仍是登記人,但原則上不得阻止公眾通行,性質上接近公用負擔。依釋字 400 號意旨,政府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並給予相當補償。
各地方政府的建管法規常有「既成巷道」概念,作為建築面前道路認定之用。「既成巷道」與「既成道路」概念不完全相同——前者偏向行政管理,後者偏向民法或憲法層次的公用地役關係。實務上要看具體爭議是民事通行權還是建管法規問題分流處理。
| 項目 | 袋地通行權 | 既成道路 | 行政既成巷道 |
|---|---|---|---|
| 法源 | 民法 §787 | 釋字 400 號 + 憲法 | 各地方建管法規 |
| 通行範圍 | 有通行權的單一土地所有人 | 不特定公眾 | 建築管理範疇 |
| 是否要付償金 | 原則要 | 原則要徵收/補償 | 看法規 |
| 適用情境 | 個別土地通行困難 | 長期供公眾通行 | 建築面前道路認定 |
依民法第 790 條,土地所有人原則上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兩個例外:
依民法第 791 條,球、無人機、寵物等物品或動物偶飛入或跑入鄰地時,土地所有人應許其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內尋查取回;土地所有人受損害時得請求賠償,並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該物品或動物。
依民法第 792 條,鄰地所有人在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時,土地所有人應許其使用,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實務上裝修房屋常需借用鄰居的天井、後巷搭鷹架,依此條主張。
袋地通行權是民法給土地所有人的基本生存保護——沒有人應該被困在自己的土地上。但通行權的行使要遵守損害最少原則、支付合理償金、走法定程序。實戰上要先區分一般袋地(§787)與分割袋地(§789),再評估通行範圍、開設道路、管線通過的整體規劃。買土地前務必實地確認進出路徑,避免事後才走通行權訴訟。
若您正面對袋地通行困難、被鄰地封路、繼承土地後通行爭議、或建築工程需借用鄰地施工等情境,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評估通行權主張、撰寫存證信函與起訴狀、處理償金協議與調解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