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別人占用怎麼辦?無權占有的拆屋還地與不當得利

20 MAY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你的地正在替別人賺錢

實務上會處理「土地被人占用」的當事人,多半在以下情境:

  • 跨界圍牆/跨界建物:鄰居整修房屋時把圍牆、外推陽台、增建蓋到你的地上。
  • 親戚長期搭蓋:祖輩借地給某房親戚搭鐵皮房,後來地分家給你,鐵皮還在。
  • 空地被當停車場/倉庫:建商剩下的零星畸零地、繼承未管理的空地,被附近商家或鄰居當自家空間使用。
  • 農地被相鄰農民耕作:界線不清、長期默許後,相鄰農民已耕作多年並收成。
  • 大樓住戶霸佔基地外綠地:1 樓住戶把基地外的人行道空間圈為自家庭院。

這些情境的共同特徵是:你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但別人在用。所有權人常見工具有兩個:民法第 767 條的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除去或防止妨害)+ 民法第 179 條的不當得利(追回對方取得的使用利益)。本文按「兩個請求權 → 不當得利金額計算 → 期間限制 → 善惡意占有人差別 → 費用償還 → 處理」的順序拆解。樓上鄰居霸佔頂樓蓋違建出租這個特定情境,可參考既有專文樓上鄰居霸佔頂樓蓋違建還出租?律師解析民法第 767、821 條拆屋還地與 5 年不當得利

貳、無權占有的法律本質

一、什麼算「無權占有」

「無權占有」是指占有人對該占有沒有合法的法律基礎。常見的「有權」依據包括:所有權、地上權、租賃、使用借貸、分管契約、公用地役關係等。若沒有上列或其他可支持占有的依據,就可能構成無權占有。例如:

  • 鄰居跨界蓋圍牆——沒有任何權源支撐他在你地上施工。
  • 口頭借地早已超過合理期間——依民法第 470 條,借貸未定期限且不能依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請求返還後仍占用,就可能被評價為無權占有。
  • 租約到期後仍占用——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原則上要返還,繼續占用可能成為無權占有。使用借貸的返還時點與終止事由整理了親情借地、口頭借住等情境的法律邏輯。
  • 繼承人占用未分割遺產——在公同共有狀態下逾越自己應有部分的使用,對其他共有人可能構成無權占有或逾越共有物使用管理範圍。

二、與越界建築的差別

越界建築(民法 §796、§796-1)是無權占有的子類型,但有特殊規範——建築房屋若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且鄰地所有人知情而未即時提出異議,原則上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主要改以補償處理;若已請求移去或變更,法院仍可能依 §796-1 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一般無權占有沒有這層特殊保護,所有人可依 §767 請求返還、除去或防止妨害,具體聲明仍須看占用型態。越界建築的判斷與救濟詳見沉默就是同意?默示分管、越界建築、默示續租的異議三原則,另可參考越界建築完整指南

參、所有人的兩條請求權

一、物上請求權(民法 §767)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對應到實務處理:

  • 返還請求權:要回土地的占有——例如請求對方拆除圍牆、鐵皮、停車設備、種植物,並交還土地(俗稱「拆屋還地」)。
  • 除去請求權:對於正在進行的妨害請求停止——例如施工中的越界、堆置中的雜物清除。
  • 防止請求權:對於可能發生的妨害請求預防——例如鄰居施工計畫已明顯越界,可請求變更計畫。

同條第 2 項規定,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第 1 項。地上權人、抵押權人、典權人等也享有此請求權。

二、共有人的特別規定(民法 §821)

依民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白話來說,共有土地被第三人無權占用時,任一共有人通常可以單獨對占用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可先為全體共有人利益主張權利,但請求回復占有的效果仍是為全體共有人利益。這條對共有土地的處理大有幫助——讓共有人在符合要件時可先行動,避免共有人之間意見不一而坐視占用持續累積取得時效要件。

三、不當得利(民法 §179)

依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占用他人土地的不當得利三要件:

  • 受利益:占用人本來要支付租金才能使用該土地,現在不付就用,可被評價為取得使用利益。
  • 致他人受損害:所有人本來可以出租收租,現在因被占用而無法收取租金。
  • 無法律上原因:占用人沒有任何權源支撐其占有。

三要件齊備時,所有人可評估請求占用人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肆、不當得利金額怎麼算

一、實務通說:相當於租金

實務上不當得利數額以「相當於租金」計算,是占用該土地若有正常租賃時的市場租金。法院判斷常考量:

  • 該土地的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市場行情。
  • 占用面積大小。
  • 占用方式(堆置、種植、建物、商業使用等)。
  • 地段商業價值、發展潛力。

二、土地法第 97 條的上限參照(城市地方)

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的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同法第 105 條準用至「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無權占有土地的不當得利並非當然等同租賃契約租金,但實務上在評估「相當於租金」是否合理時,常會把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土地法第 97 條及第 105 條、實際使用情形與市場行情一起納入考量。租金主張不宜漫天喊價,應準備客觀估價資料與計算基礎。

三、可評估請求自占用起到返還之日

不當得利原則上從占用人開始無權占有時起算,到實際返還土地之日為止;但可回溯請求多久,仍須受消滅時效抗辯影響。實務上若占用持續中,可以「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 X 元」一直到返還之日為止的方式起訴;法院也可能依請求內容與證據,判命「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 X 元」。

四、受領人的返還義務(民法 §181、§182)

依民法第 181 條,受領人除返還所受利益外,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也要返還;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其價額。同法第 182 條進一步區分善意與惡意:

  • 第 1 項(善意):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且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
  • 第 2 項(惡意):受領人於受領時已知無法律上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利益或知無法律上原因時現存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白話來說,善意受領人若不知無法律上原因,且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可能依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主張免負返還或償還責任;但惡意受領人不僅要返還利益,還要附加利息,並可能要賠償其他損害。

伍、期間限制:拆屋還地與不當得利要分開看

一、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的期間抗辯

實務上對「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適用什麼期間限制,曾有爭議。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即採取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租金五年時效的方向;實務常見處理如下:

  • 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等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因為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在性質上類同租金的定期給付,所以類推適用 5 年時效。

白話來說: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常見處理是以起訴前 5 年作為主要評估範圍;再往前的部分若對方提出時效抗辯,通常會面臨較高風險。具體仍要看請求內容、占用型態、起算點與法院見解。

但這個 5 年判斷是針對「相當於租金」這類按期發生的使用利益;若請求的是一次性返還、存款、價額償還或其他非租金型不當得利,仍須回到民法第 125、126 條及具體請求性質個別判斷,不能把所有不當得利都一律套成 5 年。

二、不是物上請求權本身被期間抗辯擋下

要區分清楚:

  • 物上請求權(拆屋還地的請求)——已登記不動產的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第 164 號),通常不因時間經過即罹於消滅時效;但仍須處理占用人是否提出權源、默許、使用借貸、取得時效或其他個案抗辯。
  • 不當得利請求權(相當於租金)——主流見解類推適用 5 年時效。

三、占用人主張取得期間的反制風險

占用人若主張善意、和平、公然占有達特定期間,可能提出「取得時效」抗辯或另行請求登記。但這不是所有長期占用都會取得土地所有權,仍須先區分標的是動產、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或所有權以外財產權:

  • 動產:以所有意思 10 年和平公然繼續占有(民法 §768),或 5 年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且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民法 §768-1)。
  • 不動產:限「未登記」的不動產——以所有意思 20 年和平公然繼續占有(民法 §769),或 10 年並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民法 §770),可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一般已登記土地的所有權,不會只因他人長期占有就移轉給占用人;但若涉及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登記狀態或其他個案權源,仍須另行檢視。民法第 772 條規定,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取得準用取得時效規定,於已登記不動產亦同;若對方主張的是地上權、通行類用益權或其他所有權以外權利,仍須另外攻防。對長期被占用的土地,仍宜及早處理,避免被認定為默許、使用借貸或其他權源,進而增加舉證困難。

陸、善意 vs 惡意占有人的差別

一、善意占有人(民法 §952、§953、§954、§955)

善意占有人是指誤信自己有占有本權的占有人。法律給予相應保護:

  • 使用收益權(§952):善意占有人在自以為適法的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 滅失毀損責任(§953):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者,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
  • 必要費用(§954):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 有益費用(§955):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的有益費用,於現存增加價值的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二、惡意占有人(民法 §956、§957、§958)

惡意占有人是指明知自己無占有本權的占有人。義務較重:

  • 滅失毀損責任(§956):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者,負賠償責任,且不再限於「所受利益」。
  • 必要費用(§957):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償還(要件較嚴)。
  • 孳息返還(§958):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因過失毀損或怠於收取,負償還其孳息價金的義務。
  • 有益費用:條文無明文規定可請求,實務通說認為惡意占有人通常難以請求有益費用償還。

三、何時從善意變惡意(民法 §959)

依民法第 959 條,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這條對所有人有實務意義——若本權訴訟最後勝訴,原本的善意占用人會自訴狀送達日起被視為惡意,責任可能加重。遇到善意占用人,先寄存證信函也可能成為法院判斷其何時知悉權利主張、是否確知無占有本權的資料。

柒、必要費用、有益費用怎麼處理

一、必要費用

必要費用指維持物原狀所必需的支出,例如:屋頂修補、防水、結構安全維護等。善意占有人可依民法第 954 條請求償還;惡意占有人則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償還,要件較嚴。

二、有益費用

有益費用指改良物以增加價值的支出,例如:擴建、增設設備、提升使用功能等。善意占有人可請求償還,但限於現存之增加價值範圍內。惡意占有人主張有益費用償還,通常會面臨較高門檻。

三、抵銷與留置權

實務上占用人主張的必要費用、有益費用,可與所有人請求的不當得利相互抵銷。占用人若主張費用償還未獲付,理論上可能主張留置權,實務上不易成立——但訴訟中常作為抗辯點,所有人也應預先準備反駁。

捌、處理建議與訴訟策略

一、發現被占用的第一步

  • 及早拍照、錄影存證(地點、時間、占用範圍)。
  • 調謄本確認自己仍是登記所有權人。
  • 查地籍圖、現地丈量,確認越界/占用具體面積。
  • 蒐集占用持續時間的證據(鄰居證言、Google 街景歷年圖、空照圖)。

二、先存證信函再起訴

起訴前先寄存證信函,明確主張:

  • 該土地為你所有,占用為無權占有。
  • 請求限期返還、拆除占用設施。
  • 請求給付可追溯期間內的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 X 元,並預先評估 5 年期間抗辯風險。

存證信函的功能:(1)證明對方已知悉你的主張——占有人若因此確知自己無占有本權,可能依 §959 被評價為惡意占有人;(2)留下日後訴訟的書面證據;(3)給對方協商空間,先降低立刻進入訴訟的成本。

三、訴訟策略

  • 合併聲明:拆屋還地(§767)+ 可追溯期間內的不當得利(§179、類推 §126 的 5 年期間抗辯風險)+ 將來繼續發生的相當於租金(按月給付至返還之日)。
  • 聲請地政測量:必要時聲請地政事務所到現地測量,確認占用面積。
  • 共有土地:依 §821 任一共有人通常可為全體利益單獨起訴,但仍要確認聲明寫法與共有型態。
  • 占用人主張時效:對占用人善惡意、占用起算時點、是否已達取得時效要件做攻防。
  • 占用人主張費用:審慎評估必要費用、有益費用的合理性,必要時聲請鑑定。

四、可優先評估調解

無權占有訴訟往往需要測量、鑑定、調查占用期間與使用方式,且涉及鄰里關係。實務上若占用人有意願談,可先評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若屬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所列相鄰關係、界線或共有物管理等事件,也可能涉及起訴前調解程序。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符合內容明確等要件時可成為重要的可執行依據,有助於降低訴訟時間與關係衝突。但調解內容仍須具體明確,且民事調解與刑事調解的執行效果並不完全相同,應避免只寫「日後再協調」這類難以執行的文字。

結語

無權占有訴訟的核心是兩個請求權並進:拆屋還地(§767)追物、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179)追利益。實務上要注意 5 年期間抗辯對追溯期的影響、善惡意占有人對返還義務的差別、必要費用/有益費用的攻防、共有土地的單獨起訴權。發現被占用後及早行動,較能保全證據,也較能降低追償範圍受期間抗辯壓縮、或被認定為默許及其他權源抗辯的風險。

若您正面對土地被鄰居跨界、空地被長期占用、農地被相鄰農民耕作、停車格被霸佔等情境,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調謄本與測量、撰寫存證信函與起訴狀、規劃拆屋還地與不當得利並進的訴訟策略。

延伸閱讀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