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有效嗎?律師教你看懂:哪些契約不用白紙黑字也成立

21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前言:契約一定要白紙黑字才有效嗎?

 

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遇到需要與他人達成協議或約定的情況。許多人可能存有一個普遍的觀念,認為凡事「口說無憑」,只有白紙黑字寫下來的契約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這樣的理解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呢?

 

壹、日常生活中的契約比想像的更普遍

 

一、破除「口說無憑」的常見迷思


    許多人深信,未經書面記錄的約定,在法律上缺乏保障,一旦發生爭議便難以主張權利。這種「口說無憑」的觀念,雖然在提醒人們謹慎行事方面有其道理,但在法律的專業視角下,並非絕對的真理。事實上,契約的成立與否,關鍵在於雙方當事人是否達成合意,而非僅僅取決於是否有書面文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契約行為無處不在,其普遍性遠超一般人的想像。例如,每天早上購買一份早餐、搭乘公車或捷運通勤、請同事協助影印文件,甚至是向鄰座借用一支筆,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互動,都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契約關係 [1]。這些日常交易往往不會簽署任何書面文件,但它們依然是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有效契約。這種設計反映了法律體系在促進社會互動便利性方面的考量,若每一項細微的協議都要求繁瑣的書面程序,無疑會對社會的日常運作造成極大阻礙。因此,法律框架的設計初衷,是在於為人們的合意提供基礎支持,而非設置不必要的障礙。

 

二、本文目的:釐清口頭契約的法律效力與適用範圍


    為了協助民眾更清晰地理解契約的本質,本文將由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深入解析台灣現行民法中有關契約成立的要件。我們將探討在何種情況下,僅憑口頭約定也能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同時,也會說明哪些特定類型的契約,因其重要性或特殊性,法律特別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以確保交易的慎重與證據的明確。透過本文的說明,期望能讓讀者對口頭契約的效力及適用範圍有更全面的認識。
 

貳、契約成立的基石:雙方「意思合致」

 

契約的成立,其核心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就契約的主要內容達成了共識。我國民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揭示了契約成立的根本原則。

 

我國民法對契約成立的規定

 

一、民法第153條第1項:契約因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


(一)「意思表示一致」的意義:無論明示或默示


        根據我國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1, 2]。這條文揭示了契約成立最根本的要素——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所謂「明示」,是指當事人透過清晰的言語、文字或其他足以讓人理解的方式,直接表達其訂立契約的意願。例如,買方向賣方明確表示「我要購買這件商品」,賣方也同意出售。而「默示」則是指雖然沒有直接的言語或文字表示,但從當事人的行為、習慣或特定情境,可以合理推斷出其具有訂立契約的意思。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在超級市場選取商品後,將商品拿到收銀台結帳的行為,即使過程中沒有言語交談,雙方也已默示地達成了買賣契約。此條款明確指出,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契約便告成立,這突顯了法律對於個人意願和協議的尊重 [2]。

(二)契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條件


        從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文義可以清楚理解,法律在原則上並未將「書面」列為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只要雙方就契約的必要之點(例如買賣契約中的標的物及價金、租賃契約中的租賃物及租金等)達成合意,契約即告有效成立。這意味著,即使沒有白紙黑字的合約,口頭的約定在法律上也能夠產生拘束力。


二、「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


(一)何謂「不要式契約」?


        在契約法中,根據契約成立是否需要遵循特定方式,可將契約區分為「不要式契約」與「要式契約」。所謂「不要式契約」,是指法律並未規定其成立必須遵循特定形式或程序的契約 [1, 3]。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可合法成立。這是我國民法對於契約成立方式所採取的原則性立場,體現了契約自由的精神,允許個人透過相對簡便的方式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

(二)生活中常見的「不要式契約」實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絕大多數的交易和協議都屬於不要式契約。例如,在菜市場向攤販購買蔬菜水果、向朋友借閱一本書籍、與同事口頭約定下班後聚餐的時間與地點、透過電話向便當店訂購午餐 [2],或是請鄰居幫忙代收包裹等,這些都是常見的不要式契約。在這些情況下,只要雙方口頭上達成協議,契約關係便已確立。

        這種以「不要式契約」為常態的設計,充分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的實際運用。法律賦予個體透過簡單合意即可建立契約關係的自由,這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經濟活動的便捷與效率。然而,契約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對於某些涉及重大利益或可能引發較大爭議的特定交易,法律則會要求採用「要式契約」的形式,例如涉及不動產的交易 [4]。這並非否定契約自由,而是在特定情境下,為了確保當事人能審慎行事、保障交易安全並明確證據,而對契約自由的行使方式加以引導和規範。這種區分顯示了立法者在促進交易便利與保護當事人權益之間所做的權衡。
 

參、哪些情況下,契約「不用」白紙黑字?

 

既然法律原則上不要求契約必須以書面訂立,那麼在哪些具體情況下,口頭約定就足以構成有效的契約呢?

 

一、 大多數日常交易與協議適用「不要式契約」原則

 

(一)例如:購物、餐飲、短期借貸、口頭委託等


    如前所述,我們日常生活中絕大多數的契約,都屬於不要式契約的範疇。這包括了在商店購物、在餐廳點餐消費、向親友短期借用小額款項、口頭委託他人處理簡單事務(例如請人代買物品)等。在這些情境下,只要交易雙方就交易的主要內容(如商品、價格、服務內容等)達成口頭上的一致意見,契約便宣告成立,並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學生透過電話向便當店訂購一百個便當,即使沒有書面訂單,只要店家接受了訂購,雙方之間就成立了買賣契約。若學生事後反悔未取餐,便當店在有證據(如電話錄音或通訊軟體紀錄)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向學生主張履行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2]。

(二)口頭約定的法律效力


    1、與書面契約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一旦不要式契約(包括口頭約定)有效成立,其在法律上的效力與經過書面簽訂的契約是相同的 [2, 5]。這意味著,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契約中所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法律並不會因為契約是以口頭形式達成,就減損其應有的法律約束力。

    2、違約時的法律責任


        如果口頭契約的一方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即構成「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向違約方請求履行契約,例如要求對方交付約定的物品或支付約定的款項。如果因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失,守約方還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二、口頭契約的有效性限制

 

雖然口頭契約在許多情況下是有效的,但其有效性並非毫無界限。契約的內容本身必須符合法律的規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任何契約,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其約定的內容都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法律規定某些行為必須由特定資格的人才能執行)或禁止性規定(例如,禁止買賣毒品、槍械等違禁品)。如果契約的內容本身就具有違法性,那麼即使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這樣的契約在法律上也是自始無效的,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不得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除了不得違反明確的法律條文外,契約的內容也不能違背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而善良風俗則是指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例如,約定進行賭博的契約、意圖斷絕父母子女天然關係的協議,或是雙方口頭約定共同從事犯罪行為(如搶劫銀行)等,這些都因其內容違背了社會的基本倫理道德或危害了社會秩序,即使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在法律上仍屬無效 [2]。

    這種限制突顯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個人的契約自由並非凌駕一切。雖然法律鼓勵並保護當事人之間基於自由意志達成的協議,但這種自由必須在不損害更高層次的法律原則和社會共同價值的前提下行使。當契約的內容與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或社會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發生衝突時,為了維護整體法秩序的穩定與社會的基本道德標準,法律會優先否定該契約的效力。這表明,即使達成了「意思一致」,如果該「一致」的標的本身是不被法律或社會所容許的,那麼法律也無法賦予其強制執行的力量。這體現了法律不僅是調整私人關係的工具,更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價值觀的屏障。
 

肆、注意!這些契約「必須」白紙黑字才算數:「要式契約」

 

儘管「不要式」是契約成立的原則,但法律基於特定考量,對於某些類型的契約,會特別要求必須遵循一定的書面方式,否則契約可能無法成立或不生效力。這類契約被稱為「要式契約」。

 

一、法律明文規定須以特定書面方式進行的契約類型

 

法律之所以規定某些契約必須採用特定方式,通常是考慮到這些契約的性質特殊、涉及的利益重大、內容可能較為複雜,或者為了促使當事人慎重行事,並確保契約的存在及其內容的完整與明確,以便日後查考及減少爭議 。

 

(一)不動產相關契約

 

1、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民法第760條)


        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因其價值高昂且對民生影響重大,相關的物權變動(如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交換,或是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契約 [4, 5]。民法第760條明確規定了此項要求。此外,根據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書面契約通常是辦理後續登記手續的基礎文件。

 

2、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民法第422條)


        對於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的租賃,如果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一年,民法第422條規定應以書面(字據)訂立契約 [1]。如果未以書面訂立,法律並非使其完全無效,而是將其視為「不定期限租賃」。這意味著契約仍然有效,但其期限性質發生了轉變,可能會影響到雙方提前終止租約的權利與方式。

(二)婚姻契約(民法第982條)


    結婚是構成家庭與社會基礎的重大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第982條的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且需要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同時雙方當事人還必須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算有效成立 [3]。此處的書面,即指結婚證書。

(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要式行為(例如:民法第166條之1不動產負擔契約之公證)


    除了上述常見的例子外,法律還可能針對其他特定類型的契約或法律行為規定其方式。例如,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之契約(例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個時間點買賣特定不動產的債權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3]。不過,該條文亦有但書規定,若未依規定公證,但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並完成了登記者,該契約仍然有效。公證的程序增加了契約的慎重性與證據力。
 

二、 當事人自行約定契約須以特定方式成立

 

    民法第166條:約定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除了法律的強制規定外,契約的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其契約必須採用某種特定方式才能成立。例如,雙方在洽談合約時,可能口頭約定「我們這個合約要等雙方都正式簽字蓋章後才算數」。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民法第166條的規定,於該約定的方式(即簽字蓋章)未完成前,法律上會「推定」該契約尚未成立 [3]。這賦予了當事人自行設定契約成立門檻的彈性。
 

三、 違反法定方式之後果

 

    契約原則上無效(民法第73條)


    如果一項契約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要式契約」,但訂立時卻沒有依照法定的方式進行(例如,買賣房屋卻只有口頭約定,沒有簽訂書面契約),那麼根據民法第73條的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2, 3]。這意味著,違反法定方式的要式契約,原則上是無效的,無法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之所以對特定契約設定「要式」的要求,並對違反者課以「無效」的法律效果,其背後蘊含了多重考量。首先,對於涉及重大利益(如不動產交易 [4])或長期法律關係(如逾一年的不動產租賃 [1])的契約,書面形式能夠促使當事人更加審慎地思考契約條款,避免草率決定,這是一種保護功能。其次,白紙黑字的記錄為契約的存在和內容提供了清晰、持久的證據,大大減少了日後可能因記憶不清或各執一詞而引發的爭議,這是其證據功能。再者,明確的形式要求有助於提升交易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有利於維護整體法律秩序的穩定。民法第73條規定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3],正是強調了這些形式要求的重要性,確保在這些關鍵交易中,當事人的權益能得到更周全的保障,並非任意設定的障礙,而是針對特定高風險或高價值情境所採取的審慎法律措施。
 

伍、口頭契約的隱憂:舉證大不易

 

雖然許多口頭契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在實務運作中,它們卻隱藏著一個不容忽視的重大問題——證明困難。

 

一、 「口說無憑」的現實困境

 

(一)契約內容容易產生爭議或誤解


    口頭約定的內容,完全依賴當事人的口頭陳述和記憶。然而,人的記憶往往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得模糊、不準確,甚至可能產生偏差。雙方在訂約當下對於某些細節的理解可能就存在差異,或者事後對約定內容的詮釋各不相同。例如,關於借款的具體金額、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提供服務的確切範圍與標準等,都很容易因為缺乏書面記錄而產生爭議或誤解 [5, 6]。

(二) 缺乏書面證據,難以還原事實


    一旦因口頭契約發生糾紛而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時,最大的挑戰便在於如何向法院證明契約確實存在,以及契約的具體內容為何。沒有白紙黑字的書面文件作為直接證據,要完整且客觀地還原當初契約成立的過程及雙方約定的真實意涵,往往極為困難 [6]。這正是「口說無憑」這句俗諺在現實中最常體現的困境。
 

二、 舉證責任與方法

 

(一)主張權利者須負舉證責任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則是「舉證責任分配」。一般而言,主張某項權利存在的一方,必須就該權利發生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2]。換句話說,如果你聲稱對方應該根據一個口頭約定來履行某項義務(例如還款、提供服務),那麼你就必須向法院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個口頭約定的確存在,並且其內容如你所主張。

(二) 常見的舉證方式:人證、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錄音等


    在缺乏書面契約的情況下,主張權利的一方可以嘗試透過其他方式來證明口頭契約的存在與內容。常見的間接證據包括:


(三) 證據力的判斷與挑戰


    然而,即使提出了上述的人證或物證,其證明力最終仍需由承審法官依據自由心證原則來判斷。例如,證人的證詞可能會因為與當事人的關係、記憶的準確性等因素而受到質疑;錄音、錄影或對話紀錄也可能被對方質疑其真實性、完整性,或主張是斷章取義 [2]。因此,即便努力蒐集了相關證據,訴訟的結果仍然存在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

    此處突顯了口頭契約在法律實踐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其法律上的「有效性」與實際上的「可執行性」之間可能存在差距。民法第153條確立了口頭契約的有效性基礎,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2, 5]。然而,正如多方資料所強調的,隨之而來的便是「舉證困難」的現實挑戰 [2, 5, 6]。一個契約可能在法律理論上是存在的,但如果無法提出充分證據來證明其存在和具體條款,那麼在法庭上強制執行該契約就會變得非常困難。


    值得注意的是,現代通訊科技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正在彌補這個「可證明性鴻溝」。LINE、電子郵件、簡訊等數位通訊記錄,雖然本質上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正式書面契約,但在訴訟中卻越來越多地被用來作為證明口頭約定或默示合意的重要證據 [2, 6]。這些數位足跡客觀地記錄了雙方的溝通內容和時間,為原本難以捉摸的口頭約定提供了相對具體的佐證。這意味著,雖然「不要式契約」的原則依然存在,但隨著科技的進步,證明這些非正式契約內容的方式也在演變,使得某些原本僅為「口頭」的協議,因有數位紀錄的輔助而變得更具有可證明性和執行力。
 

陸、律師的專業建議: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鑒於口頭契約在舉證上的固有風險,以及某些契約類型法律強制要求書面形式,從保障自身權益的角度出發,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至關重要。

 

一、 為何重要契約建議採用書面形式?

 

(一)書面契約的優點:明確性、完整性、證據力強


    書面契約最顯著的優點在於其能夠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履約方式、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以清晰、完整且具體的方式記錄下來 [5]。這有助於雙方在訂約之初就對契約內容達成共識,減少因認知差異或記憶模糊而產生的誤解。更重要的是,一旦日後發生爭議,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能夠有效地協助法院或調解機構迅速釐清事實,判斷是非 [5, 6]。

(二)有助於避免未來爭議,保障雙方權益


    雖然草擬和簽訂書面契約的過程可能比口頭約定來得耗時和繁瑣,但這種前期的投入,往往能夠大幅降低未來發生誤解、爭議甚至訴訟的風險。從長遠來看,一份周全的書面契約更能有效地保障契約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因一時的便利而導致後續更大的麻煩與損失。
 

二、何時應特別考慮簽訂書面契約?

 

雖然並非所有契約都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強烈建議當事人優先考慮簽訂書面契約:

 

(一)涉及金額龐大或重大利益之契約


    當契約涉及的金額數目較大,或者關係到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時,例如大額的金錢借貸、股權投資協議、合夥經營契約、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即使法律未強制規定書面,如短期租賃)、重要的工程承攬合約(如房屋裝修工程)等,都應以書面明確約定,以避免因小失大。

(二)契約內容複雜或履行期間較長者


    如果契約的內容比較複雜,包含多項權利義務條款,或者契約的履行期間跨度較長,例如軟體開發專案合約、長期的商品或服務供應合約、技術授權合約等,由於細節繁多且時間拉長後記憶容易模糊,更需要透過書面將各項約定詳細載明,以確保雙方理解一致並有所依循。

(三)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建議者


    除了前文提及的法律明文規定的「要式契約」(如不動產物權移轉、逾一年不動產租賃、結婚等)必須以書面或其他法定方式進行外,有些情況下,即使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但基於交易的性質、行業慣例或潛在風險的考量,專業人士(如律師)通常也會強烈建議以書面形式訂立契約,例如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或轉讓、保密協議等。
 

三、口頭承諾亦應謹慎,了解其法律意涵

 

最後必須強調,即使是口頭上的約定或承諾,一旦符合了契約成立的要件(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在法律上仍然可能產生拘束力。因此,在日常交往或商業活動中,對於自己所做出的任何口頭允諾,都應當審慎思考其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清楚了解自己因此可能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切勿輕率地認為「只是隨口說說而已」或「沒有白紙黑字就不算數」,從而忽略了口頭約定也可能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2。

 

選擇以書面形式訂立契約,即便在法律未強制要求的情況下,也是一種積極主動的「法律健康管理」策略。這不僅僅是為了滿足最低限度的法律有效性要求,更深層的意義在於風險的預防與管理、確保契約內容的清晰明確,以及有效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爭端。書面契約提供了優越的「證據力」和「內容完整性」[5],這不僅有助於在不幸發生訴訟時取得有利地位,更重要的是,它能從源頭上減少因模棱兩可或理解不一而引發糾紛的可能性。透過將協議條款清晰地文件化,雙方當事人能夠更全面地審視和確認彼此的權利義務,從而減少了模糊空間——而模糊空間正是爭議的主要溫床。這種做法將法律行為的重心從事後的被動應對(如訴訟)轉移到事前的積極規劃和關係維護,如同為法律關係進行預防保健,確保其健康穩定發展。
 

柒、結論:口頭約定有其效,書面契約更周全

 

綜合而言,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契約的成立與否,其核心判斷標準在於雙方當事人是否就契約的主要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法律並不強制要求契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這即是所謂的「不要式契約」原則。因此,許多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是具有有效性的。

 

然而,我們也必須認識到,法律考量到某些特定契約類型的重要性與複雜性,特別規定了「要式契約」的制度,要求這些契約必須以書面或其他法定的方式進行,否則契約可能歸於無效。例如不動產的買賣、設定抵押權,以及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等,均屬此類。

 

更為關鍵的一點是,即使一個口頭契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一旦雙方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要在法庭上證明口頭約定的具體內容,往往面臨極大的「舉證」困難。俗話說「口說無憑」,正道出了這種困境。

 

因此,為了確保交易的明確性,避免不必要的紛爭,並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衷心建議,對於任何重要的約定,尤其是那些涉及金額較大、內容較為複雜,或是履行期間較長的契約,都應當盡可能地以「書面」方式訂立。透過白紙黑字的詳細記錄,不僅能讓雙方對權利義務有清晰的共識,也能在不幸發生爭議時,提供最有力的證據。如此,才能讓契約真正發揮其作為保障雙方權益的「護身符」的功能,而非演變成日後引發爭訟的導火線。在做出任何承諾前,無論口頭或書面,都應審慎評估,明瞭其法律意涵,方為上策。

 

引用的著作

  1. 契約之成立與要件, 檢索日期:5月 10, 2025, https://www.tgpf.org.tw/Content/files/newsletters/publish_28/%E5%A5%91%E7%B4%84%E4%B9%8B%E6%88%90%E7%AB%8B%E8%88%87%E8%A6%81%E4%BB%B6.pdf
  2. 【普匯觀點】口頭約定算契約嗎?, 檢索日期:5月 10, 2025, https://www.influxfin.com/articlepage/oral-contract-influx
  3. 買賣契約是否需用書面形式?, 檢索日期:5月 10, 2025, https://www.vac.gov.tw/cp-2196-5032-1.html
  4. 「不動產」及「動產所有權」之變動要件 - 【高點法律專班】, 檢索日期:5月 10, 2025,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421282_%E3%80%8C%E4%B8%8D%E5%8B%95%E7%94%A2%E3%80%8D%E5%8F%8A%E3%80%8C%E5%8B%95%E7%94%A2%E6%89%80%E6%9C%89%E6%AC%8A%E3%80%8D%E4%B9%8B%E8%AE%8A%E5%8B%95%E8%A6%81%E4%BB%B6.pdf
  5. 口頭約定是否能構成有效的契約?, 檢索日期:5月 10, 2025, https://courageip.com.tw/%E5%8F%A3%E9%A0%AD%E7%B4%84%E5%AE%9A%E6%98%AF%E5%90%A6%E8%83%BD%E6%A7%8B%E6%88%90%E6%9C%89%E6%95%88%E7%9A%84%E5%A5%91%E7%B4%84%EF%BC%9F/
  6. 大家常說口說無憑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嗎 - 高雄律師邱敬瀚, 檢索日期:5月 10, 2025, https://ching-attorney.com.tw/%E5%A4%A7%E5%AE%B6%E5%B8%B8%E8%AA%AA%E5%8F%A3%E8%AA%AA%E7%84%A1%E6%86%91-%E5%8F%A3%E9%A0%AD%E7%B4%84%E5%AE%9A%E5%85%B7%E6%9C%89%E6%B3%95%E5%BE%8B%E6%95%88%E5%8A%9B%E5%97%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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