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歲以上合意性交就沒事?

14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一、與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的刑責

刑法第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這條刑法的規定,是處罰與未滿十四、十六歲之人性交的規定,

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對方十六歲以上,就可以合意性交。

真的是這樣嗎?

 

二、性交易,未滿十八歲就犯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規定: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

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易,是依照刑法第227條規定處罰,

但是基於防止兒童、少年受到剝削的立法意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

仍有保護避免因性交易而受到剝削之必要,所以即使年齡超過十六歲,

但年齡層是「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即使是合意的,

若屬於性交易(有對價)而為之性交、猥褻行為,仍然會犯罪。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也處罰性交易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

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這條的規定,可以知道,當性交易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之人,

固然就不會有刑責,但仍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也就是說,性交易在我國,仍不算是合法行為,

只是當對方是十八歲以上之人時,裁罰罰鍰而已。

 

性交易是否應合法化甚或設立專區,見仁見智,

但是上面的規定,還是要知悉,不要再有:「與十六歲以上合意性交就一定不會有事」的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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