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怎麼爭取?律師完整解析民法第 1055-1 條 7 項判斷標準與實戰勝訴關鍵

25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

「我跟我老婆正在辦離婚,但孩子才 5 歲——監護權怎麼爭取?法院到底看什麼?」——這類提問是家事諮詢中最常見的開場白之一。監護權是離婚訴訟中最沒有妥協空間的一塊,也是對當事人情感衝擊最大的戰場。

本文以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1 條為主軸,把民法第 1055、1055-1、1055-2 條的法律架構、7 款審酌事項、友善父母原則(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第 6 款)、社工訪視重點、以及律師在實戰中最常提醒的 5 件事,一次講清楚。

貳、監護權的法律架構:民法第 1055 條三條路

一、協議優先: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

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優先由夫妻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雙方能達成共識,法律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

二、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

若雙方未達成協議,或協議內容對子女不利,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1、2 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或改定監護權歸屬。

三、父母均不適任:另選監護人

若父母雙方均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例如雙方都有家暴、吸毒或重大犯罪等情事),依民法第 1055-2 條,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另選適當之人(常見為祖父母、其他近親)為監護人。

參、法院的 7 款審酌標準:民法第 1055-1 條

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明列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7 款事由: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民法本身對子女年齡、性別並未明文偏好。具體情形由法院就子女最佳利益綜合判斷,任一方只要能證明自己更能提供穩定照顧,都有取得監護權的可能。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依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法院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時,「應使未成年人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為之。具體子女年齡是否訊問、由家調官訪談或直接訊問,由法院個案決定。要注意的是:過度洗腦讓孩子排斥對方,可能被認定為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妨礙他方行使監護權行為,反而對自己不利。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的穩定性是重要指標:

  • 品行:有家暴、吸毒、酗酒、重大犯罪紀錄者不利
  • 健康:重大疾病導致無法照顧者不利
  • 經濟:不是「誰比較有錢誰就贏」,而是「是否能提供穩定的生活水準」
  • 生活狀況:工作時間是否能配合子女生活節奏、有無同住支援系統(父母、手足)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這一項看的是「想不想」監護、「怎麼想」教養。律師在協助當事人準備監護權訴訟時,常會提醒當事人準備以下資料:

  • 能具體描述子女的日常作息、飲食喜好、朋友、興趣(反映確實參與照顧)
  • 有規劃可行的教養計畫(學校、課後、才藝、醫療安排)
  • 主動配合參與家事調查、社工訪視、親職教育課程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除了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也看子女與同住家人的關係——例如祖父母、繼親、繼手足。依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第 5 款,子女與共同生活之人的感情狀況是審酌因素,因此若子女已與某一方家庭建立深厚的情感連結,對該方較為有利。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這就是「友善父母原則」的法律依據所在。監護權訴訟中,越是想「獨占」孩子、排擠對方參與,就越可能被法院援引這一款作為不利於己的評估事由。常見的不友善行為:

  • 禁止或阻擋對方探視
  • 在孩子面前貶低對方
  • 把孩子帶離原學區/國外躲避
  • 拒絕對方參加子女重要活動(生日、畢業典禮、醫療)

相反地,即使你是無責的那一方,若能表現出「我願意讓孩子與對方維持聯繫」的態度,在法院評比中反而有加分。詳細可參閱 友善父母原則完整解析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針對原住民、新住民、跨文化家庭的特殊需要。

肆、「主要照顧者」在法院判斷中的份量

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文規定,法院應審酌「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這實際上涵蓋了「誰在離婚前實際照顧子女」這個重要事實——因此能具體展現自己是主要照顧者,在訴訟中就有依第 5 款主張的空間。

一、為什麼重要?

民法第 1055-1 條規定的 7 款審酌事項中,第 4 款「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第 5 款「感情狀況」都與「誰是主要照顧者」高度相關。因此能具體舉證「我長期是孩子的日常照顧者」,對監護權主張有明顯加分。

二、如何舉證「我是主要照顧者」?

  • 接送學校的接送證明、家長會簽到、學校 LINE 群組訊息
  • 醫院就診紀錄的陪同人資料
  • 補習班、才藝班報名繳費紀錄
  • 日常購買兒童用品的消費紀錄
  • 陪伴子女照片、影片、社群貼文
  • 證人(老師、醫師、鄰居)

伍、共同監護 vs 單獨監護:怎麼選?

一、共同監護(共同行使)

父母雙方對子女重大事項有共同決定權(就學、就醫、出國、宗教等)。優點:子女感受父母都有參與;缺點:雙方爭執時效率低、甚至因意見不合癱瘓決策。

二、單獨監護(一方單獨行使)

由一方單獨決定子女重大事項,另一方仍保有會面交往權與扶養義務。優點:決策效率高;缺點:未任一方容易感到被排除。

三、折衷設計範例

協商離婚協議時,較常見可考慮的折衷方案為:「共同監護 + 同住方為主要決定者(日常事項),重大事項(出國、手術、轉學)需雙方書面同意」。這類安排兼顧決策效率與雙方參與感,但具體可行性仍須依個案雙方配合度與關係狀況判斷。

陸、家事調查機制:社工、家調官、程序監理人

依民法第 1055-1 條第 2 項,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除了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還可以參考:

  • 社工訪視報告:實地到雙方住處訪視,觀察居住環境、親子互動
  • 家事調查官報告:法院內部專責人員深入調查
  • 程序監理人:專責代表子女意見,特別是在父母對立嚴重時

這三種機制的具體運作與應對技巧,另詳見 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社工的關鍵角色

柒、律師實戰 5 條建議

一、不要攜帶子女躲藏或私下帶出國

這是最容易讓自己翻車的動作。依民法第 1055 條與相關刑事規定(略誘罪、家暴法違反保護令),擅自帶走子女不僅可能觸法,在監護權訴訟中也會被視為典型的「不友善父母」,幾乎必敗。

二、訴訟期間絕不中斷對方探視

即使心裡再不願意,也要維持對方的會面交往。每一次中斷都可能成為對方律師證明你「不友善」的證據。若對方探視時有不當行為,應循法律途徑(申請暫時禁止處分、聲請保護令)處理,而非自力阻擋。

三、社工訪視當天要做的事

  • 保持家中整潔、子女房間安全完整
  • 子女在場時自然互動、不刻意表演
  • 不要在社工面前貶低對方
  • 準備子女日常用品(書包、衣物、玩具)的位置清單
  • 能自然回答子女的興趣、朋友、學校狀況

四、重視「細節舉證」勝過「大道理」

「我愛我的孩子」這句話沒有證據力。能提出的具體事實——接送紀錄、親子共讀照片、陪伴醫療紀錄、家長會簽到——才是法院採信的依據。

五、及早諮詢律師,別等到訴訟才臨時抱佛腳

很多當事人離婚前沒想到監護權會爭,等到起訴後才發現「自己沒有主要照顧者的具體舉證」。越早介入律師諮詢,越能從日常生活就開始準備有力證據。

延伸閱讀

捌、結語

監護權官司不是比誰比較有錢、比較愛小孩,而是比誰能具體展現「對子女最好的安排」。法律框架上看似模糊,但 7 款審酌事由+主要照顧者原則+友善父母原則串起來,實務運作其實有清楚的方向。

若您正面臨監護權訴訟、或正準備離婚而擔心子女安排,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的具體情況——從日常生活舉證、社工訪視準備、到法庭攻防策略——規劃一套從現在到判決的完整行動方案。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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