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大戰的致勝關鍵:子女最佳利益與友善父母,律師為您深度解析

25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引言:理解監護權的真實意義

許多夫妻在面臨離婚的艱難時刻,最難割捨、最放心不下的往往是未成年的孩子,因此,夫妻間常因孩子的去向而引爆所謂的「監護權大戰」。然而,一般大眾口中常說的「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精確用語其實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稱為「親權」。這項權利義務的內容,並不僅僅是決定孩子跟誰一起生活這麼簡單,更深一層的涵義,包含了對孩子日常生活食衣住行的保護和教養、決定孩子就學或醫療等重大事項的權利與責任。(下文為求閱讀順暢,以「監護權」通稱「親權」)歸屬的爭議時,是如何進行判斷與考量,以及為人父母者在不幸走到這一步時,應當注意的各項法律問題。期盼能透過專業的法律解析,幫助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為孩子也為自己,找到最妥適、最圓滿的安排。

壹、法院判斷監護權的核心準則:子女最佳利益

在所有監護權的判斷與酌定上,法院所奉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便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並非僅是一句空泛的口號,而是具有具體法律規定和實務判斷標準的核心概念 。法院在審理監護權案件時,其考量的出發點並非在於追究父母婚姻關係中誰對誰錯,也不是單純比較哪一方的經濟條件較為優渥就一定能勝訴。更重要的是,法院會從孩子的角度出發,全面評估由誰來擔任監護人,對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人格培養以及未來的整體福祉最為有利。

一、民法第1055條之1的明文規定

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明確列出了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當特別注意的各項具體事項。這些法定的考量因素,不僅是法官進行個案判斷的基礎,更是父母在準備監護權相關訴訟時,需要深入了解並預作準備的重點。

(一) 法定考量因素解析

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的規定,法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的年齡是重要考量,例如,年紀特別幼小的子女,法院過往可能傾向適用「幼兒從母原則」(後續將進一步說明),但這並非絕對的定論。此外,若子女人數眾多,法院也會考量照顧的負擔與可行性。子女的健康狀況,尤其是若有特殊醫療或照顧需求,也會影響對於監護人適合性的判斷。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如果子女已經成長到一定的年齡,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想法與意願(例如,實務上對於約15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相當重視其意見表達),法院會將其意願納為重要的參考因素。同時,法院也會評估哪一方的成長環境、教養方式與價值觀,更有利於子女人格的健全與正向發展。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許多人誤以為經濟能力是爭取監護權的唯一或最重要條件,但事實並非如此。法院更看重的是父母是否擁有穩定的生活型態、良好的品行操守,以及能否提供孩子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誠如節目中所提及,即便一方收入較少,但若能提供孩子無微不至的照顧與關愛,仍然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並可依法向另一方請求給付孩子的扶養費用。相對地,若一方品行不佳,例如有酗酒、吸毒或家暴等行為,即便經濟條件再好,也可能被認為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是否真心誠意地願意承擔起保護教養子女的責任,以及對於子女的教養是否抱持正向、積極的態度,這是法院在判斷過程中非常重視的一環。空有經濟能力,卻無心陪伴或教養孩子,並非子女之福。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孩子與父母任一方,或是與祖父母、兄弟姊妹等其他共同生活親屬間的情感連結與依附關係,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維持孩子既有的情感支持系統,有助於其穩定發展。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這一款規定,即是實務上極為重要的「友善父母原則」的法律依據。如果一方父母採取不合作、甚至惡意阻撓的態度,妨礙另一方與孩子維繫親子關係,法院可能會認為其不適格,這部分將在後續章節詳細說明。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涉及原住民族群的傳統文化或家庭觀念,法院也會將這些因素納入綜合考量,以期做出最符合該子女文化背景與福祉的決定。

(二) 社工訪視與家事調查官報告的角色

法院為了能夠更全面且客觀地了解每個家庭的具體狀況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真實需求,除了參考父母雙方在法庭上所提出的各項證據資料外,通常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請,請專業的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或由法院配置的家事調查官進行深入的調查 。這些專業人員會實際走訪家庭、與父母及子女會談,觀察親子互動情形,並就子女的照顧環境、就學狀況、身心發展等面向進行評估,最後撰寫成訪視報告或調查報告提交給法官。這些報告匯集了專業的觀察與評估,對於法官判斷何種安排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具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

二、實務上重要的參考原則 (除了法定條款外,法院還會參考的原則)

除了前述《民法》第1055條之1所明文列舉的考量因素外,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務經驗累積下,也逐漸發展並援引一些重要的參考原則,用以更細緻、更周全地判斷在具體個案中,究竟何種監護安排才真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這些原則雖然未直接明訂於法條文字中,卻是法院在個案裁判時經常審酌的重要面向。

(一) 繼續性原則(維持生活穩定,但非「先搶先贏」的護身符)

法院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時,通常會傾向於維持子女現有的生活狀態與照顧關係,避免因為監護權的變動而導致孩子需要頻繁地適應新的生活環境、學校或照顧者,這就是所謂的「繼續性原則」或稱「維持現狀原則」。其背後的考量在於,不必要的變動容易對孩子的心理造成不安與壓力,不利於其穩定成長。

然而,必須強調的是,此原則絕不代表「先搶先贏」就是正確的策略。如果一方父母是以不正當、甚至非法的手段(例如未經他方同意強行將孩子帶走、隱匿行蹤等)來製造或改變所謂的「現狀」,那麼這樣的「現狀」在法院看來,不僅不具備正當性,反而可能因為其手段的不友善,而對該方做出不利的評價。因此,現狀的維持必須是建立在合法、合情、合理且符合子女利益的基礎之上,而非鼓勵任何一方透過搶奪來佔得先機。

(二) 幼兒從母原則(及其現代觀點的演變)

過去在處理年紀特別幼小的嬰幼兒,甚至學齡前幼兒的監護權案件時,法院會參考「幼兒從母原則」。這種觀念認為,母親在生理及心理特質上,對於嬰幼兒的哺育、照顧與情感需求的回應,通常扮演著更為關鍵的角色。

然而,隨著社會觀念的進步以及對性別角色刻板印象的反思,此原則在現代司法實務中已非絕對或唯一的標準。法院更重視的是實際照顧者的能力、意願、照顧經驗,以及與孩子之間已經建立的依附關係和情感連結,而非單純以照顧者的性別來論斷其適合性。如果父親能夠證明自己是稱職且細心的照顧者,能夠滿足幼兒的各項需求,同樣有機會爭取到幼兒的監護權。現代法院的觀點是,應綜合評估何者能提供幼兒最穩定、最有愛的成長環境。

(三) 子女意願尊重原則

如前所述,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已達到一定的成熟程度,能夠理解自身處境並表達個人意願時(法院通常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與子女會談後的評估報告),法院會高度尊重子女的意願 。這並不意味著孩子的意願具有絕對的決定權,法官仍需綜合考量所有情況以判斷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但孩子的想法無疑會是法官在做成決定時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尤其對於年齡較長(例如國中以上)的子女,其意願的比重通常會更高。

(四) 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會仔細審視在父母離婚或分居之前,夫妻雙方中究竟哪一位是孩子日常生活中的「主要照顧者」。例如,平時是誰負責孩子的飲食起居、盥洗梳理、陪伴遊戲、接送上下學、督促課業、帶領就醫、參與學校的親師座談或活動等。長期以來穩定地擔任孩子主要照顧角色的一方,通常被認為對孩子的需求較為了解,也較能維持孩子生活的持續性與穩定性,因此在監護權的酌定上,往往會具有一定的考量優勢。

(五) 手足不分離原則

如果家庭中有兩位或兩位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即兄弟姊妹),法院在考量監護權的歸屬時,除非有非常特殊且對子女更有利的考量(例如手足間年齡差距過大、情感疏離,或其中一方有特殊照顧需求等),否則會盡量將所有手足安排由同一方父母監護,或者至少讓他們能夠在相近的環境中共同生活、成長。其目的是為了避免手足因父母離婚而被迫分離,以利於他們在成長過程中能夠相互扶持、作伴,維繫珍貴的手足情誼。

貳、「先搶先贏」的迷思與法律風險

在監護權的激烈爭奪過程中,有些父母可能會陷入一種迷思,認為只要採取「先搶先贏」的策略,亦即先一步將孩子帶到自己身邊,讓孩子在自己的環境下生活並逐漸習慣,就能在日後的監護權官司中佔得先機、取得優勢。然而,這種看似能掌握主動權的想法,不僅可能對孩子的身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在法律上也潛藏著極大的風險與不利後果。

一、為何會有「先搶先贏」的策略?

(一) 企圖製造對自己有利的「現狀」

採取「先搶先贏」策略的父母,其背後的動機往往是希望透過實際控制孩子的生活起居與環境,來影響法院在適用前述「繼續性原則」時的判斷。他們可能認為,只要孩子在自己這邊居住的時間夠長、已經適應了新的學校和生活模式,法官為了避免再次大幅度變動孩子的生活,便比較有可能將監護權判給實際照顧的一方。

(二) 對「繼續性原則」的片面理解

這些父母可能只片面地理解了「繼續性原則」的表面意義,卻忽略了法院在適用此原則時,同時會嚴格審查這個所謂的「現狀」是如何形成的。如果現狀的建立是基於不友善、甚至是違法的手段,例如未經他方同意即擅自將孩子帶離原共同居住地、阻止他方探視等,那麼這個由不當手段所製造出來的「現狀」,不僅無法為自己加分,反而極有可能因為違反了其他更重要的法律原則(例如「友善父母原則」),而成為法院評估時的重大扣分項。

二、法院對「先搶先贏」的態度與日俱增的負面評價

(一) 對子女心理與情感的潛在傷害

強行將孩子從其熟悉的環境中帶離,甚至粗暴地阻止孩子與另一方父母見面或聯繫,都極可能對孩子的心理造成巨大的衝擊、壓力和不安全感。孩子在不明所以的情況下被迫離開一方父母,可能會產生被遺棄、困惑、恐懼等負面情緒。更嚴重的是,孩子可能因此被迫在父母的衝突之間選邊站,承受著不應屬於他們這個年紀所能負荷的重擔與情感撕裂。

(二) 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的高度風險

「先搶先贏」的行為,尤其是當其伴隨著阻止他方探視、在孩子面前詆毀他方、灌輸孩子對他方負面印象等舉動時,幾乎是直接且嚴重地違反了「友善父母原則」。如前所述,「友善父母原則」是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時極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採取搶奪孩子等不友善行為的一方,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未能將子女利益置於優先,而是將自身與他方的衝突凌駕於子女福祉之上,這在監護權的判定上是非常不利的。近年來,法院越來越重視父母是否能夠展現合作共親職的意願與能力,而非容許任何一方以強勢或不正當的手段來主導孩子的未來。

(三) 法官的兩難與可能的「制裁」

誠如節目中所深入探討的,即便孩子在被一方搶先帶走後,已在新環境中居住了一段不短的時間,甚至表面上看似已經適應,法官在做成最終判斷時,仍會面臨相當的兩難:是否要為了「懲罰」當初採取搶奪行為的一方,而再次命令孩子變動生活環境?這樣的變動是否又會對孩子造成二度傷害?

儘管如此,值得注意的是,越來越多的法官和法律學者已經清楚意識到「先搶先贏」此種行為模式對子女利益的危害,以及其對司法公正的挑戰,並將其視為一種應予導正的「陋習」。因此,司法實務上對於此類行為給予負面評價的趨勢日益明顯。更有甚者,學界已出現呼聲,探討是否應當透過修法,對於惡意搶奪子女的行為給予更明確且嚴厲的法律效果,例如推定搶奪方為不適任的監護人選,或是在監護權的酌定上給予其顯著的不利益考量,以期能有效遏止此種不良風氣的蔓延。這也提醒意圖採取此類手段的父母,其行為不僅可能徒勞無功,更可能面臨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參、友善父母原則:合作共親職的關鍵

近年來,在監護權相關的家事案件中,法院越來越強調並重視「友善父母原則」的適用 。這不僅是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所明定的考量因素之一 ,更是法院用以判斷父母是否真正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置於個人恩怨之上的關鍵指標。一個能夠展現友善態度、願意與他方合作處理子女事務的父母,通常會被認為更能為孩子打造一個低衝突、高安全感的成長環境。

一、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

(一) 定義與立法目的

所謂「友善父母原則」,其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的規定,即法院在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這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鼓勵父母即使在婚姻關係結束後,仍能為了孩子的最大福祉而保持理性溝通與合作,共同維繫孩子與雙親(包含未同住方)的良好親子關係,避免因父母之間的持續衝突、對立或一方的惡意阻撓,而犧牲了孩子應享有的親情與穩定成長的權利 。

(二) 如何判斷「不友善」行為?

法院在判斷一方父母是否構成「不友善」行為時,會審酌多種具體情狀。常見的「不友善」行為樣態可能包含:

1. 惡意阻撓或不當限制探視: 例如,同住方父母刻意不讓未同住方探視孩子、在約定的探視時間故意刁難或製造障礙、完全禁止對方與孩子通話或見面,或對會面交往的方式、時間、地點等設下不合理的要求。

2. 在孩子面前詆毀或醜化他方: 不斷向孩子灌輸另一方父母的負面不實形象、批評指責他方的不是,試圖挑撥、疏離或破壞孩子與他方的正常情感連結。

3. 隱匿子女行蹤或擅自將子女帶離原居住地: 故意將孩子帶走並隱瞞其下落,使另一方父母無法順利探視,甚至無法行使其應有的親權 。

4. 迫使子女在父母間選邊站: 透過言語或行為,讓孩子感覺到必須在父母之間做出選擇,例如暗示「如果你跟爸爸好,媽媽就會不開心」,造成孩子巨大的心理壓力、焦慮與忠誠衝突。

5. 對於子女交付或會面交往的安排,採取消極不配合、甚至刻意杯葛的態度。

二、法院如何評價父母的友善程度?

法院在評估父母的友善程度時,並非僅憑單方說詞,而是會透過多元的管道來進行綜合判斷。這些管道可能包括:前述的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結果、父母雙方所提出的各項證據資料(例如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電話錄音、電子郵件往來、甚至是錄影等),以及父母在開庭過程中就子女相關事務所展現的陳述內容與態度等。

一般而言,如果一方父母能夠積極地促進並確保未同住方與子女順利進行會面交往、願意就子女的教養、就學、醫療等重要事項與他方進行理性溝通與合作、不在子女面前攻訐詆毀他方,甚至願意在某些方面做出讓步以成就子女的最大利益(例如,願意釋放更多會面交往的機會給未同住方,或在扶養費用的分擔上展現誠意),通常會被法院評價為較具善意、較為友善的父母,進而在監護權的酌定上獲得較為有利的考量。這種「積極的友善」行為,不僅僅是消極地不做出妨礙行為,更是主動地為孩子與他方搭建橋樑,這在法院看來,更能體現其是以子女福祉為核心考量。

肆、面對監護權爭議的法律途徑與建議

當父母雙方無法就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達成協議,甚至不幸出現一方採取不當手段搶奪孩子、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等情況時,法律提供了相應的救濟途徑,旨在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並尋求一個公正且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解決方案。

一、聲請「暫時處分」的時機與功能

如果在監護權訴訟繫屬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發生了孩子被一方父母未經協商即擅自帶走、下落不明,或者孩子的生活因為父母的爭端而陷於不安定的緊急情況(例如就學中斷、醫療需求未獲滿足等),另一方父母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的制度設計,其主要目的就是在本案訴訟(例如監護權酌定或改定訴訟)的最終判決結果尚未確定之前,先由法院針對急迫性的事項做出一個臨時性的安排或命令,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在這段過渡期間能獲得即時的保護 。例如,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暫時處分,暫時決定孩子由誰照顧、規範雙方如何與孩子會面交往的具體方式與時間、命令一方先行支付孩子必要的生活費或學費,甚至在特定情況下禁止一方將孩子擅自攜帶出境等。

二、如何透過「暫時處分」維護子女利益與親權

聲請暫時處分時,聲請方需要向法院清楚說明為何存在急迫性(例如孩子的人身安全堪慮、受教權益受損等)與必要性(例如若不立即介入,將對孩子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並提出相關的證據資料以「釋明」其主張(「釋明」的證明程度較「證明」為低,僅需使法院相信聲請方的主張大概是如此即可,不需達到使法院完全確信的程度)。

例如,若對方無預警地將孩子從原來的學校轉學,並帶至不熟悉的環境,導致孩子適應困難,聲請方可以提出孩子原就學證明、戶籍謄本、以及對方不當行為的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人證等),請求法院透過暫時處分,先命令讓孩子回到原來的居住地或學校就讀,或者至少確保自己能夠依照先前習慣或合理的安排順利探視孩子。在漫長且煎熬的監護權訴訟過程中,「暫時處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它有助於避免因一方的惡意行為導致損害持續擴大,或使得不利於子女的現狀被惡意固化,進而影響最終判決的公正性。

結語:為孩子打造安穩的未來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安排,無論對父母雙方,或是對孩子本身而言,都是一個影響深遠且極其重大的決定。當婚姻關係不幸走向終點,面對隨之而來的監護權爭議時,能夠保持冷靜、展現理性,並且始終將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所有考量的第一順位,是尋求最妥善解決方案的不二法門。如果您正面臨相關的法律困擾,或對於監護權的爭取與安排感到迷茫,建議您應儘早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透過與律師的詳細諮詢,您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身的法律權利、評估各種可行方案的利弊,並在律師的專業指引下,為孩子也為自己,爭取一個更安穩、更有保障的未來。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樂意傾聽您的需求,並為您提供最即時且適切的法律諮詢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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