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0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家暴保護令屬於民事裁定,核發門檻相對較低。申請人只要讓法院初步認為有家庭暴力事實,例如提供驗傷單加上完整陳述,法院便可能核發,不一定需要嚴格舉證。 許多被指控的相對人收到保護令後,以為只要遵守裁定內容、不再違反就可以沒事,卻忽略了一個關鍵:這張裁定很可能成為申請人在其他訴訟中「法院認證」的基礎。申請人可以持保護令裁定,進一步提起刑事傷害告訴、主張離婚事由、請求精神慰撫金、或在監護權訴訟中主張對方不適任。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有相關規定,法院在決定監護人時,對已有家庭暴力紀錄者應推定不適任。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提醒:雖然部分法官在審理後續離婚或監護權訴訟時,會意識到保護令裁定門檻較低而重新調查,但相對人不應把勝算寄託於此。被指控之初就謹慎面對,積極蒐集反證、必要時提起抗告,才是保護自己的正確做法。
以下為節目口述精華,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整理成可讀版本。非完整逐字稿。 --- 張倍齊律師說: 關於家暴保護令,我們之前的節目用了三集的時間來講,是在 EP180、EP181 和 EP182,分為上中下,那個時候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來講家暴保護令,讓大家懂得保護自己與保護別人。 這一集我想換個角度——從被指控是家暴者的身份來談。如果你被指控有家暴,對方申請保護令,在法律上,對方就是申請人,你這邊就是相對人。 我發現有些當事人在被指控家暴的時候,態度不是很積極。他們看到保護令裁定寫的是「禁止對申請人騷擾跟蹤或家暴行為」,就覺得:那我接下來不要做這些事就好了,也沒有去抗告,甚至裁定寫的內容不正確,也就算了。 但這樣的態度其實有點危險。 為什麼危險?家暴保護令固然是民事裁定,只要你沒有違反,原則上不會有進一步的法律後果——違反的話才會構成違反家暴保護令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節目口述)。但問題在於,這張裁定等於是「法院認證」你有家暴行為。 家暴保護令的核發門檻本來就比較低。申請人只要讓法院初步認為大概有這樣的事情就可以了。實務上,法院看到驗傷單加上申請人完整陳述何時何地被打,往往就會核發,不一定會傳喚證人或嚴格分配舉證責任。所以相對人常常覺得:法官怎麼這樣就信了?這是因為保護令的設計本來就是要快速保護申請人,門檻因此相對較低。 但這個門檻比較低的裁定,很有可能衍生後續問題: 第一,申請人可以拿著保護令去告你刑事傷害。 第二,在離婚訴訟中,可以主張你有家暴行為,構成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第三,對你做民事求償,請求醫藥費和精神慰撫金。 第四,在監護權訴訟中,主張你不適合擔任孩子的監護人。家庭暴力防治法有明文規定(節目口述條號:第 43 條),選擇監護人時,若已有家庭暴力情形,法院應推定當事人不適任擔任子女監護人。 所以你看,一張看似單純的家暴保護令裁定,申請人就可以衍生出很多訴訟,追究相對人的刑民事責任,並作為離婚訴訟與監護權訴訟的有利證據。 當然,實務上確實有部分法官在審理離婚訴訟或監護權訴訟時,會意識到保護令裁定門檻較低,因此選擇重新調查事實,而不是直接援引保護令裁定的認定。這樣比較謹慎的做法,在實務上是存在的。 但問題是:我們不能賭你會遇到哪一種法官。與其在事後告訴法官「那個保護令門檻很低,法官隨便就核了」,不如在一開始面臨家暴指控時就謹慎應對,不要置之不理。 如果你收到家暴保護令,而且裁定內容有很多事實只是申請人的片面之詞,要記得想辦法提出抗告。如果你預期後續還可能面臨其他衍生的刑民事訴訟,或者離婚訴訟和監護權爭奪,那你更應該從一開始就請律師,而不是等保護令裁定確定了才來補救。 這個家暴保護令造成的影響,可能比你一開始想像的還要大。
家暴保護令裁定下來,「不再違反」只是最低限度,不代表後續訴訟風險消失。若你正面臨保護令指控,或已收到裁定卻不確定是否需要應對,建議在裁定作成的早期階段就主動諮詢。 張倍齊律師提供家事、家暴相關訴訟諮詢,協助評估後續衍生訴訟的風險與抗告可行性。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