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家暴法修正重點:同性婚姻、性影像、保護令效力與成年被害人

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2023 年修法改了哪些內容

家庭暴力不以肢體傷害為限。家庭成員間長期以言語貶抑、經濟限制、跟蹤監視或其他方式騷擾、控制、脅迫,也可能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在 2023 年 12 月 6 日修正 21 條,內容包括同性婚姻家庭成員的認定、性影像保護、保護令延長期間的效力、未同居親密伴侶的保護措施,以及成年被害人的支持服務。不過,精神暴力、經濟控制、未同居親密伴侶及目睹家庭暴力的規定,部分早在這次修法前已經存在。以下分別說明現行規定與 2023 年修正內容。

精神暴力與經濟控制都在家暴定義內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法院會依行為的內容、持續時間、雙方關係、造成的影響及相關證據判斷,單一爭執或一般相處不睦不會只因使用某個名稱就當然成立家暴。

精神上的騷擾、控制或脅迫

持續辱罵、貶抑、威脅傷害本人或他人、限制與親友聯繫、反覆監視行蹤等情形,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精神侵害的資料。對話紀錄、通聯資料、錄音、監視器畫面、報案紀錄、就醫或諮商紀錄及證人陳述,都可能與判斷有關。

經濟上的騷擾、控制或脅迫

強迫交出收入、阻止就業、扣留身分證件或存摺、以中斷生活所需費用迫使對方服從,可能涉及經濟控制。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仍須結合雙方的扶養關係、財務安排、行為目的及實際影響判斷。

身體侵害與其他犯罪

毆打、拘禁、恐嚇或故意毀損財物等行為,除可作為保護令的事實基礎,也可能另涉及傷害、妨害自由、恐嚇或毀損等刑事責任。驗傷診斷書、傷勢照片、現場影像及報案資料可供後續程序查核。

同性婚姻家庭的保護範圍

2023 年修法針對同性婚姻的家庭成員認定作出明文安排。依司法院說明,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婚姻的當事人、其配偶及四親等內親屬,也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範圍內。是否屬於法定親屬,仍應按第 3 條所列的血親、姻親關係逐項確認。

未同居親密伴侶早在 2016 年已有保護

未同居親密伴侶並非 2023 年才第一次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自 2016 年 2 月 4 日施行後,年滿 16 歲的人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已可準用部分保護令及被害人保護規定。

2023 年修法增加這類案件可準用的刑事程序、被害人經濟補助及性影像保護規定,但準用範圍與一般家庭成員案件並不完全相同。例如,法院可核發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接觸或跟蹤、命遠離特定場所、負擔醫療或財物損害費用、完成處遇計畫及性影像處置等命令;是否能聲請特定內容,要依第 63 條之 1 的準用範圍確認。

2023 年新增的性影像保護

修法後,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在通常保護令中作成下列命令:

  • 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
  •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的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時並命其刪除
  • 命相對人刪除已上傳的性影像,或向網路平臺、應用服務或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

網路服務業者依第 50 條之 2,經法定機關或機構通知而知有被害人性影像時,應先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將網頁、行為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保留 180 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目睹家暴兒少與成年被害人的規定不同

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目睹家庭暴力」,是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這項定義在 2023 年修法前已經存在。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可依個案需要禁止相對人對目睹家暴兒少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接觸或跟蹤,並可命其遷出住居所或遠離特定場所。地方主管機關也應依評估提供輔導、諮商及相關扶助。

未成年時曾直接遭受家暴或性侵的成年人

2023 年增訂第 58 條之 2,適用對象是未成年時曾遭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的被害人,並非只要童年曾目睹家暴就當然適用。被害人因這些創傷經驗而影響生活時,地方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符合條文所列判決確定、停止親權或其他法定情形者,還可向戶政機關申請限制特定行為人或直系血親閱覽、取得戶籍資料。

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將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保護必要時,可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一項或數項命令。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 2 年以下,每次延長也是 2 年以下。2023 年修法明定,在有效期間屆滿前已聲請變更或延長者,法院作成裁定前,原保護令仍有效。

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但可核發的命令項目以第 16 條所列範圍為限。

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足認有急迫危險時,應在受理後 4 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社工人員可提供協助,但不是以個人名義聲請緊急保護令的法定機關。

保護令可以處理哪些事項

通常保護令可依個案需要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禁止其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及其他非必要聯絡;也可命其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或工作場所等地點。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法院可暫定親權行使方式及會面交往安排;另可命給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輔導、庇護或財物損害費用,並可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法院可核發的內容以第 14 條為準,暫時及緊急保護令另受第 16 條限制。現行第 14 條沒有把電子監控或配戴電子腳鐐列為保護令項目。法院可採隔別訊問、視訊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但這項制度也不是 2023 年才新增。

違反保護令可能成立犯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只就條文列出的命令設有違反保護令罪,包括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非必要聯絡、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三類性影像命令。違反這些命令者,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其餘保護令內容未必成立第 61 條的犯罪,仍可能依命令性質進入強制執行或其他處理程序。另依第 30 條之 1,被告涉嫌違反保護令罪或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而成立的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時,法院才可能裁定羈押。羈押須由法院依個案要件判斷,並非違反保護令後的當然結果。

家暴案件中的民事與婚姻問題

家庭暴力行為若構成侵權,受害人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等規定請求財產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夫妻間的暴力若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也可能涉及民法第 1052 條的裁判離婚事由。各項請求仍須分別證明構成要件、損害及因果關係。

家暴法與跟蹤騷擾防制法如何區分

跟蹤、監視、通訊干擾或反覆接近,可能同時涉及不同法規。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原則上要求行為反覆或持續、違反被害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不能只因行為人是陌生人、同事或前任,就直接判定適用哪一部法律。

若行為發生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或年滿 16 歲的現任、前任未同居親密伴侶間,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明定,民事保護令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至於刑事責任及其他保護措施,仍要依具體行為、雙方關係及各法要件判斷。

安全、證據與聲請方式

若有立即的人身危險,宜先離開現場、前往安全處所並請警方協助。有傷勢時,可就醫驗傷;通訊內容、來電紀錄、照片、合法取得的錄音或影像、報案資料及事件發生時間,也可依原始狀態保存。保存數位資料時,應避免擅自登入他人帳號或使用其他可能侵害隱私、妨害電腦使用的方式。

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可由被害人向其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則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聲請。需要安置、醫療、心理、經濟或法律協助時,可向所在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醫療機構或法律扶助機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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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2023 年家暴法修正增加同性婚姻家庭、性影像、保護令延長期間及成年被害人等規定,也擴充未同居親密伴侶可準用的保護措施。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目睹家暴兒少及未同居伴侶並非全在 2023 年才納入,適用時應分清修法時間與條文範圍。

個案如同時涉及保護令、刑事案件、離婚、未成年子女或損害賠償,宜按發生經過與現有資料分別檢視。先處理人身安全,再保存原始證據並向警察、社政、醫療或法律專業人員說明完整情形,較能確認當下可採取的措施。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仍須依個案事實及當時有效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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