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97|登報聲明能斷絕父子關係嗎?特留分、喪失繼承權、遺產規劃: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97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許多父母在與子女關係破裂後,會想透過登報聲明或存證信函宣告「與你斷絕父子關係」。張倍齊律師在本集直接告訴大家:這樣做在法律上沒有效果,親子關係不會因此消滅。 法律上,親子關係只有兩種途徑可以改變:第一,透過「否認子女訴訟」,在基因鑑定確認非親生的情況下,以法院判決回歸真實;第二,透過出養與收養,將子女出養給他人,才能讓子女與本生家庭的法律父母子女關係斷絕。 如果親子關係仍然存在,卻不想讓特定子女繼承,有幾個方向可以考慮:生前先行贈與給其他子女、訂立遺囑排除,或是子女的行為符合民法喪失繼承權的規定。但無論是遺囑或生前贈與,法律仍保障子女的特留份(應繼份的一半),超過特留份的部分才能自由處分。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在法律上設有嚴格門檻,需要子女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未遂,或偽造竄改遺囑,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且被明確表示不得繼承等情形。

本集重點

  • 登報聲明、存證信函或律師公告,無法切斷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 法律上「斷絕」親子關係只有兩條路:否認子女訴訟(非親生)、出養他人並完成收養。
  • 出養後,子女與本生家庭的父母子女關係終止,繼承也隨之切斷。
  • 即便想以遺囑排除子女繼承,仍須面對「特留份」限制——子女可主張應繼份的一半。
  •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設有嚴格門檻,包括:故意使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死亡(受刑事宣告)、未遂、偽造竄改遺囑,以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明確表示不得繼承(表示失權)。
  • 「表示失權」必須有具體表示行為,舉證困難;若父母未明確表示,子女仍可繼承。
  • 遺產規劃應及早進行,可結合生前贈與、遺囑、保險與信託等工具。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特留份為應繼份的一半(節目口述,未自行加算)
  • 舉例:三個子女各應繼三分之一,特留份為六分之一;六百萬遺產中,最不孝子女的特留份為一百萬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家庭成員清單(法定繼承人有哪些)
  • 財產清單(不動產、存款、投資、保險等)
  • 目前財產名義人(登記在誰名下)
  • 是否已有遺囑(形式、內容、保管狀況)
  • 是否曾有過生前贈與(金額、受贈對象、時間)
  • 子女與您的具體衝突情形(若主張喪失繼承權,需有書面紀錄)
  • 是否曾對該子女明確表示不得繼承(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去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非原始逐字稿全文。 --- 開場:從報紙廣告說起 張倍齊律師說:大家有沒有看過一種登報廣告,內容是要斷絕父子關係、母女關係的?廣告上寫著:「謹告某某某逆子(或逆女),本人因你的不孝行為,痛徹心扉,家中有此逆子,祖宗蒙羞。從今日起,與你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未來兩人再無瓜葛,將你逐出門戶,以告祖先在天之靈。某某某。」這種廣告過去常見於報紙頭版右側的小欄位。 實務上,也有不少當事人來詢問:律師,我生了個不孝子,怎麼跟他斷絕父子關係,讓他不能繼承我的財產?我寧願把財產給其他孩子,甚至捐給慈善,也不願意給他。可不可以登報,或請律師寄存證信函告訴他,以後我再也不是他的媽媽? 結論:沒辦法 直接說結論:沒辦法。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是沒有辦法透過存證信函、公告或登報這種方式斷絕的。 法律上的兩種例外情形 第一種:他本來就不是你的孩子。這通常發生在父親身上,因為孩子從母親的身體出生,母親的親子關係在生育事實上沒有疑義。但如果父親發現孩子可能不是自己親生的,可以透過 DNA 血緣鑑定確認,再以「否認子女訴訟」讓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回歸真實。這不是「斷絕」,而是確認本來就不存在的關係。 第二種:孩子透過出養,被別人收養。血緣上是你的孩子,但因為你把孩子出養給他人,他法律上就成為別人的孩子,與本生家庭的父母子女關係斷絕。未來他繼承的是收養家庭的財產,與本生家庭的財產無關。這才是法律上真正能讓父母子女關係斷絕的途徑。 如果不是透過這兩種方式,父母子女關係仍然存在,雙方在法律上就還有繼承、扶養等義務與權利。 不想把財產給特定子女,可以怎麼辦? 若親子關係無法切斷,但又不想讓特定子女繼承,有幾個方向: 第一,生前安排:趁在世時,透過贈與的方式,把財產先給其他子女。 第二,寫遺囑:在遺囑中表明不把財產留給特定子女。但要注意,遺囑不能剝奪子女的特留份。以三個子女、未考慮配偶的情形為例,每人的應繼份是三分之一,特留份是應繼份的一半,也就是六分之一。如果總財產有六百萬,遺囑說全部都不給老三,老三仍可主張一百萬的特留份(以上為節目口述例子)。 喪失繼承權的嚴格門檻 法律有規定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但門檻相當嚴格: 當然失權的情形包括:故意使被繼承人死亡,並受法院刑事宣告;故意使其他繼承人死亡,並受刑事宣告;未遂亦然。 另外,若繼承人有偽造、竄改被繼承人的遺囑,也會喪失繼承權。 還有一種是「表示失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重大侮辱,而且被繼承人曾明確表示不讓他繼承。注意,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不只是對方有虐待侮辱的行為,還必須有父母明確表示過「他不得繼承我的遺產」這個事實。如果父母從來沒有明確表示,或舉證不了,該繼承人一樣可以繼承財產。所以這是一種需要有「表示」才能發生效力的失權,舉證相當重要。 結語 如果想讓特定子女繼承不到財產,要嘛生前規劃;要嘛寫遺囑,但有特留份的限制;要嘛子女的行為符合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父母子女關係無法透過存證信函或登報斷絕,及早安排遺產規劃才是根本之道。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許多人以為登報聲明或寄一封律師信,就能讓不孝子女在法律上消失。這是誤解——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存在就是存在,不會因為一紙聲明而消滅。 想要讓特定子女繼承不到財產,需要從生前贈與、遺囑安排與喪失繼承權等制度著手,每一種都有各自的條件與限制,尤其是特留份這個關卡,很容易在規劃時被忽略。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家庭狀況,建議及早進行全面的遺產規劃。張倍齊律師可以協助您梳理家庭財產結構、評估各種工具的利弊,並就您的具體情況提出建議。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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