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44|想讓法官知道對方人格很差?先搞懂這件事: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4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當事人在準備訴訟時,常有一個直觀想法:要讓法官充分了解對方是個多差的人,以為這樣法官就會判對方輸。但張倍齊律師在本集提醒,能不能讓對方的人格特質發揮作用,關鍵不在「說了多少」,而在於「說的內容是否與本案的爭議點有關」。 訴訟的本質是處理糾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有明確的爭議點需要法官判斷。法官審理的重點,就是那些「需要他做出決定的事情」,也就是判決書要寫的核心。若你強調的對方人格特質與這些爭議點毫無關聯,不但對勝敗沒有幫助,還可能讓法官覺得你分散了訴訟焦點。 以離婚案件為例:若對方愛賭博、常有家庭暴力,確實可能構成無法維持婚姻生活的重大事由,這樣的人格行為就值得提出。反之,對方在公司對股東占便宜、不孝順父母、對兄弟姊妹無情——這些雖是缺點,但若與你的婚姻能否維持沒有直接關聯,在訴訟上的份量就非常有限。 本集幫助聽眾建立正確觀念:呈現對方人格,要轉化為扣緊法律構成要件的具體事實,而非情緒性的指責。

本集重點

  • 想讓法官知道對方人格差,是當事人最常有的直覺,但這個直覺需要被校正。
  • 訴訟的核心是「爭議點」,法官審理的重點是需要他判斷並在判決書中說明的事項。
  • 對方的人格特質或行為,必須與案件爭議點有實質關聯,才能形成有效的攻防。
  • 若人格攻擊與爭議點無關,法官會認為你沒有集中在真正的訴訟重點,反而不利心證。
  • 以離婚案件為例:愛賭博、家暴等直接影響婚姻生活的行為,是有意義的人格呈現;對方對父母不孝、在公司占股東便宜,與婚姻能否維持的爭議通常關聯較弱。
  • 合夥糾紛中,對方大學時期的私生活、對同事的態度,與帳目結算的爭議點基本上是兩回事。
  • 關鍵原則:讓對方人格出現在法庭上,要「扣緊構成要件」,否則只是情緒謾罵,對訴訟無益。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民法第 1052 條(節目口述):夫妻之間有重大事由,達到無法維持婚姻生活的情況下,得由法院判決離婚。
  • 構成要件(法律用語):案件的爭議點所對應的法律要件,是法官判斷與判決書論述的核心。
  • 法院心證:法官綜合評價事實與證據後形成的內心確信,與案件爭議點無關的陳述難以有效形成法官心證。
  • 爭議點整理:節目提及民事庭法官常會整理爭點,要求雙方針對爭點進行攻防與舉證。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釐清自己的案件「爭議點」是什麼,也就是雙方真正有爭議、需要法官裁決的核心問題。
  • 列出你想提到的對方人格特質或行為,逐一對照:這些行為是否直接影響爭議點的判斷?
  • 思考對方的行為如何具體連結到你的法律主張(例如:哪些行為構成無法維持婚姻生活的重大事由)。
  • 若有書狀需要撰寫,檢視書狀中的人格描述段落,評估是否有助於爭點攻防,或僅是情緒表達。
  • 蒐集能支持「對方行為對本案有影響」的具體事實、紀錄或證據(而非僅憑口頭陳述)。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逐字稿經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保留主要論述脈絡: ---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這集是農曆年後的第一集,祝大家新春愉快、身體健康。今年年假有九天,大家要回復正常生活,不知道有沒有比較困難。所以我們這集來講一個比較輕鬆的話題:我要讓法官知道對方的人格。 這句話最常出現在什麼時候?最常出現在當事人準備要罵對方的時候。 當事人常常認為,法庭上應該要完整呈現對方的人格特質,讓法官知道他是個多差的人,這樣法官就會判他敗訴。這個心態可以理解,但在訴訟上要特別注意:你的案件呈現對方人格特質,在本案到底有什麼直接關聯?會不會影響勝敗? 舉個例子:你和對方是很熟的朋友,今天因為合夥糾紛要拆夥,雙方針對事業赚了多少、虧了多少有爭議。但對方大學時的私生活、或他在公司對同事性騷擾——這些是兩回事。因為這跟你們要結算合夥事業、到底賺多少虧多少,是沒有關係的。 民事庭法官要做的事情,是先釐清雙方的爭議點在哪裡。很多法官會整理爭點,要求雙方針對這些爭點進行攻防和舉證。如果你講的對方人格特質和爭議點沒有關聯,沒有辦法有效形成法官的心證,那你去講對方的人格特質其實並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甚至還會讓法官覺得你沒有集中心力在真正的爭點攻防上。 什麼情況下凸顯對方的人格特質才是有意義的?要看案子的爭議點是什麼。訴訟的本質就是處理糾紛——不管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司法的本質就是處理一個糾紛,就是有爭議、需要法官來判斷做出決定的事情。那個爭議點,才是整個訴訟的重點,也就是判決書主要要寫什麼。 如果你凸顯的人格特質是扣緊爭議點的,那就是有意義的攻防。以離婚案件為例:A 要離婚,B 說不要。要討論的是符不符合離婚條件。民法第 1052 條規定,夫妻之間有重大事由,達到無法維持婚姻生活的情況下,可以由法院判決離婚。這時候就要舉證什麼叫「無法維持婚姻生活」、什麼叫「重大事由」。比方說 B 愛賭博、導致家裡經濟越來越差、不工作游手好閒、不照顧小孩,甚至常常有外遇——這些才是扣緊訴訟爭議點來凸顯對方人格特質,因為這些行為確實讓婚姻生活無法維持。 反過來,如果 A 說:法官,他這個人在公司很愛跟股東占便宜、帳目不清;他對父母不孝順,不寄生活費;他對兄弟姊妹無情,哥哥臥病在床也不去照顧……所以他人格很卑劣,而我是個人格高尚的人,我不願意繼續維持婚姻。法官聽了可能也會覺得怪——這跟你們的婚姻能不能維持,到底有什麼關係? 當然我是舉一個比較誇張的例子,但這種情況其實很多。最親近的人最了解對方,感情不好互相指責的時候,什麼話都說得出來,何況是訴訟。所以常常看到雙方情緒激動,一直指責對方是爛人,書狀裡充滿情緒用語——這些在訴訟上都沒有必要。 關鍵是:他的這樣的人格特質,在本案訴訟到底有什麼影響?這才是會讓法官覺得你說的這些確實跟本件有關係、確實應該納入評估的。 所以這集要分享給大家的是:要讓法官知道對方的人格特質,你要去跟本案有關,而不是只是要謾罵。要讓法官綜合評價,但搞半天你講的那些人格特質,其實比較像是對他的批評,而不是法官要審理的重點。 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我們下一集再見,拜拜。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打官司時,想讓法官知道對方人格很差——這個念頭非常正常,但也非常容易讓訴訟跑偏。如果你正在準備書狀或即將開庭,不確定哪些關於對方的陳述真的對案件有幫助,歡迎找張倍齊律師諮詢。張倍齊律師可以幫你評估哪些事實與你的法律主張有實質關聯,讓你的訴訟表達更聚焦、更有說服力。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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