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法院走廊常聽到激烈的叫罵聲。對深陷訴訟的當事人而言,對簿公堂本就是一場戰爭,看到對造當庭顛倒是非,情緒會自然湧上來,想當場壓過對方似乎是再合理不過的反應。
但是踏入法庭前,請先回答一個問題:您的目標到底是「吵贏這場架」,還是「贏得這場官司」?這兩件事看起來相近,實際上往往背道而馳。把對造罵到啞口無言,可能正是您敗訴的起點;而願意冷靜把情緒翻譯成法律語言的人,才是真正能拿到判決勝訴的一方。
本文會從法官的視角拆解法庭爭吵的三大隱藏成本,再說明為什麼「人格攻擊」常常無效,最後告訴您如何把情緒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要件,並列出極少數可以「戰略動怒」的時機與律師的實務建議。
法庭上最重要的「聽眾」不是對造,不是旁聽席的家人,而是坐在台上的法官。您在法庭上的所有言行,最終都是要說服這一個人。
一位法官一個上午可能要連開十幾個庭,從早到晚看著原告被告互指對方撒謊、不負責任、人品低劣。情緒性謾罵對法官來說早就麻木甚至厭煩,當事人在庭上脫序爭吵,並不會讓法官覺得「這方有理」,反而像一齣干擾審判、浪費司法資源的鬧劇。
實務上常見一種情況:兄弟姊妹為遺產分割對簿公堂,當庭互罵對方「不孝」「畜生」,法官多次拍桌制止仍無效,最後不得不中斷庭期。原本應該聚焦的繼承順位、特留分計算等爭點完全被模糊,法官對雙方留下的印象只剩四個字——無理取鬧。判決時心證已經偏向「這兩造誰都不可信」,倒楣的是真正有道理的那方。
訴訟的勝敗,取決於「證據」與「法律論述」。律師為每一次開庭都會精心準備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並且必須在法官分配給您的有限時間內把重點清楚講完。
一般民事庭一次開庭時間常常只有 20 到 40 分鐘,分到單一造當事人身上可能只剩 10 分鐘。一旦您把這寶貴的 10 分鐘花在跟對造拌嘴,等於是在做以下幾件事:
本來可以拿來還原事實、引用條文、操作判決的關鍵時間,被「他先嗆我的」「我哪有」這種對話消耗殆盡。等法官敲槌休庭,您才發現真正想講的話一句都沒講出來。
訴訟是一場情報戰。律師在開庭前會跟您詳細討論「該說什麼、什麼時候說、什麼絕對不要說」,這些不是律師小題大作,而是因為訴訟的節奏與時點往往決定勝負。
一旦您在情緒激動之下衝口而出,可能不小心揭露:
對造律師耳朵很尖,這些訊息一聽到就會立刻記下並調整下一步策略。您因為一時之快痛快了 5 分鐘,可能要付出整個訴訟戰略優勢全失的代價。
當事人最常見的吶喊是:「律師,我要讓法官知道對方的人格有多差!」尤其在離婚、遺產、監護權這類牽涉情感創傷的案件,這幾乎是每位當事人的第一反應。
但法庭從來不是道德審判大會,而是解決具體「糾紛」的場所。法官的任務是依照法律與證據,針對雙方爭執的特定問題做出裁決,這個特定問題在法律上叫做「爭點」。每個案件的爭點不同:
離開了爭點,再聳動的指控對法官來說都只是噪音。
實務上常見這類情境:當事人跟朋友合夥開公司多年後拆夥,雙方爭議的核心是進貨成本與盈餘如何分配。但當事人卻在法庭上情緒激動地控訴對方「大學時就劈腿三個女生」「對女同事言語騷擾」「私生活不檢點」。
這些指控可能都是事實,但與「合夥盈虧結算」的核心爭點完全無關。法官不僅不會採納,反而可能在心裡產生兩種疑問:
一旦法官對您的可信度產生這種懷疑,您後續真正切中爭點的論點,說服力也會跟著大打折扣。這就是無效攻擊最危險的副作用:不僅打不到對手,還重創自己。
更糟的是,當雙方在庭上互嗆時,法官心中其實會迅速做一個區分:誰是冷靜陳述事實的一方,誰是情緒化、抓不到重點、用人身攻擊取代論述的一方。後者很容易就被貼上「無理取鬧」的標籤。
這個標籤一旦貼上去,後面整個審判過程裡,您每一次發言、每一份書狀,法官都會帶著「這個人比較情緒化」的有色眼鏡去看。即使您後來陳述的是真話,法官也會先打折再採納。
關鍵的轉換在這裡:別再證明「他是一個爛人」,而是要證明「他的某些行為剛好符合法律規定的某個要件,所以我應該勝訴」。
以離婚訴訟為例,《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除了同條第 1 項列舉的十款具體事由外,只要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該事由不可歸責於請求離婚的一方(或雙方都有責任時責任較輕的一方),就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這條規定就是您把「人品很差」轉成「應該離婚」的橋樑。以下幾種常見指控之所以有效,正是因為直接對應到這個法律要件:
單講「他是個賭鬼」沒有意義,要證明的是:對方長期沉迷簽賭、地下錢莊或線上博弈,已經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房貸繳不出來、孩子學費要借錢、債主上門催討。這些事實會直接衝擊夫妻共同生活的經濟基礎,構成第 1052 條第 2 項的「重大事由」。
實務上需要的證據包括:對方的銀行交易明細、簽賭通訊紀錄、債權人寄發的存證信函、家庭支出無法支應的證明等等。
不要只罵「他就是個渣男/渣女」,要呈現的是:對方多次與不同對象發展親密關係,或長期與特定異性/同性維持超出社交範圍的曖昧。這破壞了婚姻最核心的「忠誠義務」,使配偶在精神上受到持續傷害。
有效的證據包括:對話截圖(含時間軸)、出入飯店紀錄、共同旅遊照片、第三人證詞、徵信社報告等。重點在於呈現「持續性」與「破壞婚姻信任的具體效果」,而不是停留在情緒抱怨。
「他脾氣很差」是空話,「他從 110 年起多次毆打我,已聲請並核發 3 次保護令,孩子目睹後出現夜驚與情緒障礙」才是法律語言。長期施加身體或精神暴力,使被害一方無法在共同生活中獲得起碼的安全感,當然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能呈交的證據包括: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驗傷單、報案三聯單、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子女學校輔導紀錄等。
「他根本沒在管家裡」要轉成:對方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同居義務(例如離家逾 6 個月、拒絕同住),或拒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使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陷入生活困境。這除了可能成立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惡意遺棄」具體事由之外,也構成第 2 項的「重大事由」。
關鍵證據包括:戶籍遷出資料、長期未匯款的銀行紀錄、催告履行同居義務的存證信函、子女教養費用單據等。
看完上面的離婚實例,您應該已經抓到訣竅了。在法庭上,每一句帶情緒的指控都應該做一次「翻譯」,把日常語言換成法律語言:
翻譯的方向很簡單:把「形容詞」換成「具體行為+法律效果」。法官需要的不是您對對方的評價,而是足以讓他依法做出判決的事實與法律連結。
這也是為什麼律師之間在法庭上會以「對造律師」「辯護人」「某某律師」相稱。這些稱呼不只是禮貌,同時也是一種策略宣示——告訴法官、也告訴自己:今天我們要處理的是法律爭點,而不是個人恩怨。當稱謂維持專業距離,論述自然就被推回法律軌道,整場辯論的層級也會跟著拉高。
說了這麼多冷靜的好處,是不是法庭上絕對不能有情緒?也不是。在以下三種特定情境,「適度」且「真實」的情緒表達反而具有戰略價值。但要強調:這些都不是「吵架」,而是有節制、有目的的情感呈現。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量刑辯論中,如果您是性侵、家暴、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表達精神慰撫金請求或請求從重量刑時,真實情緒的自然流露有助於法官理解損害的嚴重程度,認定較高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但請注意這必須是真情流露,不是表演性的哭鬧。法官每天看人,演的看得出來。真誠的眼淚與顫抖的聲音,跟扯著嗓子叫罵被告,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若您的訴求之一是要證明對造惡質、易動怒、不適任監護人(例如離婚與酌定親權併案訴訟),可以用冷靜堅定的態度反襯對造的脾氣,刺激對方在法官面前失控,讓法官親眼看到對造平時對您與孩子的真面目。
這是「以靜制動」的策略:失控的不是您,是被您的冷靜逼出原形的對方。法官看到的畫面是——一邊有人沉著回答,另一邊有人拍桌咆哮。心證自然會往哪邊倒,不言可喻。
若對造律師當庭陳述嚴重偏離事實(例如捏造您未曾說過的話、扭曲書狀內容、編造從未發生的事件),您可以「義正辭嚴」地立刻抗議:「庭上,對造律師剛才所述與卷內證據不符,請求調閱第 X 頁。」
音量可以提高、語氣可以加重,但用詞必須維持理性,絕不可辱罵對造律師人格。重點是讓法官立刻意識到:對方在說謊,需要當下被揭穿。這種抗議不是失控,而是經過計算的力道展示。
建議在每次開庭前,安排一次跟律師的演練。律師會扮演對造,丟出最尖銳、最讓您不舒服的問題與指控,您先在演練裡崩潰過一次,現場就比較不會崩潰。哪些題目可能踩到地雷、哪些用詞要避免、回答到一半被打斷怎麼辦——這些都該在開庭前跑過一遍。
進入正式開庭後,原則上由律師主導發言。複雜的法律爭議、證據評價、條文適用,都讓律師處理;您只在法官「直接」對您詢問時才回答,而且回答要簡短、聚焦在問題本身,不要趁機補充太多自己的看法。
很多當事人會擔心律師講不到自己的痛點。請放心:開庭前的會議就是讓您把所有想講的東西都告訴律師,由律師判斷哪些該寫進書狀、哪些當庭主張、哪些保留到後續程序。您要相信您花錢請來的專業判斷。
當對造或對造律師講出令您憤怒的內容時,請先深呼吸 3 秒,再決定下一步。這 3 秒看起來很短,卻足以讓理性壓過衝動。同時注意肢體語言:身體挺直、雙手放鬆、眼神平視,不要翻白眼、嗤笑、搖頭。法官的眼睛一直在看,肢體語言洩露的訊息,有時候比口頭發言更直接影響心證。
開庭結束、走出法院大門後,您可以盡情向家人朋友宣洩情緒、痛罵對造、大哭一場、找律師抱怨——這些都很正常也很必要。但前提是:把情緒留到法庭之外。法庭之內,您要做的是冷靜的策略執行者;法庭之外,您可以是真實的、會痛會哭的人。
法庭從來不是聲音最大的人勝出的地方,而是最能說服法官的人勝出的地方。把「他很壞」翻譯成「他違反第 XXX 條」,把人格瑕疵連結到具體法律要件,把情緒留給走出法院之後——這才是真正贏得官司的訴訟藝術。
若您正面臨離婚、監護權、遺產或其他訴訟,擔心自己無法在開庭時控制情緒,或不確定哪些事實該怎麼轉化為法律主張,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由律師代您在法庭上發聲,您只需專心提供事實與證據,把情緒留給更值得的人事物。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