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對方在開庭時否認事實、提出指責,當事人可能感到憤怒或急著回應。但法院作成判斷,仍須依雙方主張、證據及法律要件。提高音量、插話或評論對方人格,不會補足自己應證明的事實。
較有效的做法是先辨認法院正在詢問哪一項爭點,再說明自己的立場、依據及希望法院調查的資料。與爭點無關的內容,可以簡短指出關聯性不足;若對方陳述與卷內資料不符,則具體標示文件名稱、日期或頁次。
庭期時間由法院依案件進度安排。若發言集中在彼此責備,原本應說明的契約內容、付款日期、照顧安排或證據差異,可能沒有被清楚記錄。開庭前可先列出需要法院處理的事項,依序核對是否已陳述。
人格評價與待證事實並不相同。合夥結算案件會檢視出資、收支與分配;借款案件會檢視款項交付及返還約定;離婚案件則依民法第 1052 條的事由與相關證據判斷。與這些事項無關的私德評論,即使語氣強烈,也未必具有證明作用。
人在情緒中可能把不確定的記憶說成肯定,或用一句概括陳述承認原本仍有爭議的事實。法院也可能將當庭陳述記入筆錄。聽不清問題、需要核對資料或無法立即確認時,可以請法院重述問題,或說明需查閱文件後再答覆。
「不負責任」「很會說謊」「不適合照顧孩子」都是評價,法院仍需要知道具體發生什麼事。陳述可包括行為人、日期、地點、行為內容、造成的影響,以及有哪些文件或證人可以核對。
當事人可以陳述恐懼、受傷及生活受到的影響,但仍應盡量標示事件日期、行為、就醫、報案、保護令或其他紀錄。情緒反應是個人經驗的一部分,不需要被否定;法院判斷法律效果時,則會連同客觀資料及對方答辯一併審酌。
與其只說對方「完全不顧家庭」,可以整理分居時間、生活費支付、聯絡情形、未成年子女照顧及催告紀錄。這些事實是否構成惡意遺棄或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仍須依原因、期間及雙方責任判斷。
不宜以人物標籤代替事實。可說明特定往來的時間、內容、持續情形,以及對共同生活造成的影響。蒐集資料時仍應遵守隱私、個人資料及刑事法律,不能為了訴訟擅自侵入帳號、住宅或裝設設備。
先確認對方是在否認哪項事實,或提出哪項新主張。若當下立即爭辯會使問題更混亂,可以先做筆記,等法院詢問時再完整回應。
回應可直接說明:「對方剛才所述與某日契約第幾條不符」或「請核對某日匯款紀錄」。不知道卷頁時,可先說文件名稱與日期,不需改以指責對方說謊。
如需提出完整對話、帳務或其他文件,應確認法院指定的期間及提出方式。證據原則上應在適當程序階段提出,不宜刻意保留到上訴審;逾時提出可能受訴訟法上的限制。
對方發言時,原則上先聽完並記錄需要回應的部分。若出現侮辱、威脅、持續插話或其他妨礙程序的行為,可向法院表示希望制止或記明筆錄,不宜自行以相同方式回應。
法官直接詢問當事人時,依問題回答即可。律師代理案件中,哪些事項由代理人陳述、哪些需要本人說明,會依程序及法官詢問調整,不宜一概認為當事人只能沉默,也不應把所有發言責任完全推給律師。
需要停頓時,可以先喝水、整理筆記或請求查看文件。這些做法的目的,是讓回答與事實一致,而不是表演冷靜或推測法官對人的印象。
開庭陳述不需要消除所有情緒,但應把情緒所指向的事件說清楚。具體行為、時間、文件及法律上的關聯,才能讓法院調查。對方的說法若有錯誤,也以資料逐項回應,不用人物標籤或衝突升高語氣。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實際陳述及舉證仍須依案件類型、程序階段及法院指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