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為什麼要簽婚前協議?
隨著時代變遷,現代人對於婚姻的觀念日益開放,許多男女在決定攜手共度一生前,會選擇透過「婚前協議」來約定婚後生活的藍圖。這種「醜話說在前頭」、「凡事豫則立」的觀念,並非代表不信任或看衰感情,反而是一種更成熟、更具遠見的婚姻規劃方式。
婚前協議最大的功能之一,在於讓雙方在婚前就能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重要事項進行溝通並達成共識。許多夫妻婚後的爭執,往往源於婚前未曾釐清的期待落差或價值觀差異。與其等到問題發生後再來爭論不休,不如在婚前就將彼此的想法攤開來談,例如財務規劃、家務分擔、子女教養,甚至是與雙方原生家庭的相處模式等,都可以透過婚前協議來預先設定框架。
這種事先規劃的作法,正反映了現代婚姻觀念的轉變。人們越來越傾向以務實和溝通的態度來面對婚姻,而不僅僅是基於浪漫的憧憬。意識到婚姻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與挑戰,並主動尋求如婚前協議這般的工具來進行預防性的衝突管理,有助於為未來的婚姻生活打下更穩固的基礎。可以預見,隨著這種觀念的普及,婚前協議將可能成為更普遍的婚前準備環節,被視為一種負責任的婚姻規劃,而非不信任的象徵。
過去,許多人對於簽訂婚前協議感到猶豫,擔心「都還沒結婚就在談這些,會不會讓對方覺得我不愛他?」或是「這樣做是不是在防著對方?」。然而,近年來,越來越多準新人能夠理解並接受婚前協議的正面意義。
事實上,共同討論婚前協議的過程,本身就是一次深度溝通的絕佳機會。它促使雙方坦誠面對彼此的期望、擔憂、價值觀及財務狀況——這些話題在日常戀愛中或許較少觸及,卻是構成長久婚姻關係的重要基石。透過這個過程,「讓雙方能夠講清楚說明白」,不僅能「以後比較不會互相埋怨」,有時反而因為「先確認彼此的意向」,而對婚姻的維繫產生正面助益。
因此,婚前協議的意義不僅僅在於那紙法律文件,更在於其協商過程所帶來的深層理解與關係強化。當雙方能夠坦誠地討論這些重要議題,並共同努力達成共識時,這本身就證明了彼此的溝通能力與解決問題的意願,反而可能增強對這段關係的信心。反之,若在討論過程中發現難以彌合的重大分歧,或許也是一個重新審視彼此是否適合步入婚姻的契機。
許多民眾在諮詢婚前協議時,最常提出的疑問便是:「律師,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哪些事情?我能不能約定,只要抓到對方外遇,對方就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而且小孩都歸我?」對於這個問題,答案恐怕要讓一些人失望了:不行。
(一) 最高法院的見解:違反「公序良俗」的約定無效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契約自由雖然是重要的原則,但並非毫無限制。當契約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簡稱「公序良俗」)時,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無效。婚前協議作為一種契約,自然也受到此原則的規範。
最高法院的見解便指出,如果在婚前協議中約定「一旦發生外遇,即須離婚」的條款,這樣的約定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這背後反映了法律對於婚姻關係的特殊考量,以及公共政策在私人協議中的指導力量。個人的契約自由並不能凌駕於維護社會基本倫理道德與婚姻制度穩定性的考量之上,最高法院在此扮演了詮釋法律、劃定界線的角色。
1. 「外遇即離婚」條款為何無效?
最高法院認為,在雙方尚未結婚、外遇事件也尚未實際發生前,就預先約定一旦發生外遇即須離婚,這樣的安排有違公序良俗。其理由在於,婚姻的解消(離婚)應當依據事發當時的具體情況,由雙方協議或由法院依照法定事由裁判,而非透過婚前的一紙約定來預先決定。
換言之,法院認為離婚條件的成熟與否,必須在請求離婚的當下進行評估。婚姻作為一種持續性的身份關係,其解除不能僅僅依賴於一個多年前、在不同情境下所設定的假設性觸發條件。法律要求對導致婚姻破裂的實際情況進行審酌,這也保障了離婚程序的嚴謹性,避免任何一方被一個過時或在情緒衝動下簽訂的條款所束縛,也確保法院能充分考量事件發生的具體情狀。
2. 法院如何看待預先約定離婚條件?
因此,即使雙方白紙黑字在婚前協議中寫下「抓到外遇就離婚,子女監護權歸我」等條款,日後若真發生外遇,一方想以此協議訴請法院履行,法院通常不會准許。地方法院法官會依循最高法院的見解,判定此類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二) 其他可能無效的婚前協議條款
除了預先約定離婚條件外,還有一些常見的婚前協議條款,也可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人性尊嚴或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1. 強制履行性生活義務
例如,在婚前協議中約定「每週應行房幾次」以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最高法院認為,此類約定強迫一方履行性行為,已侵犯個人的人性尊嚴與性自主權,因此屬於無效約定。法律高度重視個人自主及身體完整性,尤其在如此私密的個人事務上,不容許透過契約來強制或剝奪。
2. 有辱人格尊嚴的約定(如:外遇罰跪)
又例如,約定「若一方發生外遇,應罰跪洗門風」等具有羞辱、懲罰性質的條款。這類約定同樣會被法院認定為有辱人格,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婚前協議雖然可以處理財產等事項的後果,但不能作為施行侮辱性懲罰的工具。法院在此扮演了維護基本人格尊嚴的角色,避免契約被用於壓迫或報復。
雖然某些約定可能無效,但婚前協議仍有許多可以合法且有效地約定的重要事項。這些約定能幫助雙方在婚前就釐清權利義務,為婚後生活打下良好基礎。根據我國民法的規範,以下為常見的有效約定內容:
(一) 婚後財產制度的選擇與規劃
這是婚前協議中相當重要的一環,對雙方婚後的財產關係影響深遠。我國民法規定了數種夫妻財產制供選擇:
1. 法定財產制: 若婚前未特別約定,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其核心在於婚後財產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離婚或一方死亡時,雙方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
2. 分別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後,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無論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都各自保有所有權,離婚時也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3. 共同財產制: 約定共同財產制後,除特有財產(如專供個人使用的物品、職業上必需品、受贈物經贈與人聲明者)外,夫妻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共有。
選擇何種財產制,對於有個人資產、家族企業股份,或是有「借名登記」等複雜財務狀況的個人而言,尤為重要。透過婚前協議明確約定,可以「把這些財產都能夠釐清,以後要離婚的時候可能也比較不會有糾紛」。
(二) 子女姓氏的約定
民法規定,子女姓氏可由父母於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此項約定亦可在婚前協議中先行達成共識。
(三) 婚後住所的安排
婚後要住在哪裡?是否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這些都可以透過婚前協議事先溝通並約定,避免日後因居住問題產生摩擦。
(四)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含全職家長的生活保障)
婚後家庭的開銷如何分擔?例如,可以約定由一方負擔,或雙方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值得一提的是,若一方婚後將成為全職家庭主(夫/婦),也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另一方應按月支付相當於薪資的家庭生活費用。法院認為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能為全職家長提供多一層經濟保障,也肯定了其對於家庭的貢獻與經濟價值。這顯示婚前協議不僅能規劃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也能積極建構婚姻期間的財務公平性。
(五) 家務分工的約定
雖然看似瑣碎,但家務如何分擔也是影響婚姻品質的因素之一。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家務分工的原則,甚至具體到「誰倒垃圾、誰洗碗」等細節,也並非不可行。
(六) 其他可彈性約定的事項(如:是否冠姓)
過去有些人會約定冠夫姓,雖然現在已較少見,但若雙方有此意願,仍可在婚前協議中約定。
婚前協議的價值,並不僅限於其法律上的效力。更深一層的意義在於,它提供了一個坦誠溝通、檢視彼此價值觀的平台。
在討論婚前協議的過程中,雙方必須將許多婚後可能面臨的現實問題攤開來談。這不單純是法律條文的擬定,更是對未來共同生活的預演與協商。透過條款的討論與記載,雙方能更清晰地了解彼此對於金錢、家庭、事業、甚至是危機處理的想法。
這個過程有時可能會讓一方發現「可能真的不適合跟這個人結婚」,但也可能因為更深入的了解與共識的達成,而「更發現更適合跟他結婚」。因此,婚前協議的協商過程,本身就是一場重要的「婚前健康檢查」,它檢驗的不僅是法律文件的適用性,更是雙方溝通、妥協以及共同面對未來挑戰的能力。若連婚前協議這樣影響深遠的議題都無法與對方有效溝通,確實令人擔憂婚後是否也更缺乏溝通的可能性。
婚姻不僅僅是風花雪月的浪漫,更是一種夥伴關係,涉及許多實際的財務與生活層面。婚前協議鼓勵準新人「理性地溝通」,讓對方知道自己的考量與顧慮,共同規劃未來。
現代婚姻的維繫,需要在浪漫理想與務實規劃之間取得平衡。婚前協議正是協助雙方達成此平衡的工具,它提供了一個結構化的方式來處理婚姻中實際的面向,讓情感關係得以在更穩定的基礎上發展。當潛在的衝突點能夠在婚前就得到妥善的討論與安排,而非留待日後憑空猜測或依賴不切實際的假設,這樣的婚姻關係往往更具韌性。
總結來說,婚前協議是現代婚姻中一項重要的規劃工具。它不僅能幫助雙方釐清婚後的權利義務,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更重要的是,它促進了婚前的深度溝通,讓彼此在坦誠的基礎上,共同擘劃未來的藍圖。
然而,婚前協議的內容繁瑣且涉及專業法律知識,特別是關於條款效力的判斷(如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財產制度的選擇等,都需要謹慎評估。雖然伴侶間的開放溝通是簽訂婚前協議的基礎,但要確保協議內容合法有效、周全且真正符合雙方意願,避免因不諳法律而擬出無效條款或遺漏重要事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
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夠根據您的具體情況,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協助您草擬一份既能保障您的權益,又符合法律規範的婚前協議,為您的婚姻生活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