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停看聽:雙方都有錯?全是我的錯?最新法院判決如何影響裁判離婚?|亮遠法律事務所

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當愛已成往事,離婚官司怎麼打?

婚姻的結束,往往伴隨著複雜的情緒與法律問題。在台灣,結束婚姻關係主要有三種途徑:雙方達成共識的「協議離婚」、透過法院調解的「調解離婚」,以及當一方想離、另一方不願意,或雙方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協議時,必須透過法院訴訟解決的「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固然是最簡便平和的方式,但在現實中,並非所有夫妻都能好聚好散。當其中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於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問題僵持不下時,「裁判離婚」便成為不得不考慮的法律途徑。許多民眾心中充滿疑問:「對方不肯離婚怎麼辦?」、「法律上到底有哪些理由可以訴請離婚?」、「如果婚姻破裂的責任在我身上,是不是就離不了婚了?」

本篇文章旨在為您解析台灣現行法律中有關「裁判離婚」的規定,特別是《民法》第1052條的具體內容。更重要的是,我們將深入探討近年來司法院憲法法庭及最高法院的關鍵判決,如何改變了傳統上對於「誰可以提出離婚」的認定,以及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希望透過專業且淺顯的說明,幫助面臨婚姻困境的民眾,更清楚地了解自身的權利與法律上的可能選項。

貳、離婚一定要對方同意嗎?淺談裁判離婚的法律依據

許多人誤以為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才行。事實上,雖然雙方合意的「協議離婚」最為單純,但當無法達成共識時,我國法律提供了另一條途徑——您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官判決離婚,這就是「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這條法律規定了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各種情況,主要分為兩大部分:

一、《民法》第1052條第1項:十款具體離婚事由

此部分明確列舉了十種可以訴請離婚的具體情況。如果配偶有以下行為之一,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

(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俗稱通姦或外遇,但需達到性交程度)

(三)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身體及精神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例如:虐待對方父母或被對方父母虐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例如:無故離家不回或將對方趕出家門)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不治之惡疾。(例如:某些嚴重傳染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某些事由(如第(二)款的合意性交、第(六)款的意圖殺害、第(十)款的故意犯罪),法律設有請求權的時效限制。例如,如果知道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已超過六個月,或事情發生已超過兩年,就不能再以此為由訴請離婚(《民法》§1053);知道對方意圖殺害自己已超過一年,或事情發生已超過五年,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訴請離婚(《民法》§1054)。

二、《民法》第1052條第2項:概括條款—「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考量到婚姻破裂的原因千變萬化,法律無法窮盡所有狀況,因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是一個概括性的條款,適用於前述十款以外,但確實導致婚姻難以為繼的嚴重情況。

所謂「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法院判斷的標準是:婚姻是否已經產生破綻,而且沒有回復的可能性?這個判斷必須達到客觀的程度,也就是考量到夫妻共同生活的具體情況,是否已經嚴重到讓「任何人」處於相同境況下,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常見的例子,例如:夫妻長期分居形同陌路、嚴重的個性或價值觀不合導致長期爭吵不斷或冷漠相對、一方沉迷賭博或有其他惡習屢勸不改、婆媳問題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等,都可能構成此處的「重大事由」。

三、《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傳統上的「有責主義」

然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但書」規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句話體現了傳統的「有責主義」或「過失主義」原則。

簡單來說,如果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主要是由夫妻其中一方造成的(例如一方長期外遇、家暴或惡意遺棄),那麼傳統上,只有「沒有責任」或「責任較輕」的另一方,才有權利依據這個概括條款向法院請求離婚。造成婚姻破裂責任較重的一方,原則上不能主動利用自己造成的錯誤來訴請離婚。這樣的設計,是為了保護無過失配偶對於是否維持婚姻的自主決定權,並反映社會對於婚姻責任的期待,避免有人可以任意破壞婚姻後,再輕易地透過訴訟擺脫婚姻關係。民國74年增訂第1052條第2項時,雖然引入了婚姻破裂的概念(破綻主義),但透過這個但書保留了過失責任的限制,形成所謂的「消極破綻主義」立法模式。理解這個傳統的有責性限制,是掌握後續法院判決變化的關鍵。

參、雙方都有錯,還能訴請離婚嗎?最高法院的重大轉變(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

婚姻問題往往不是單方面的。許多夫妻關係的破裂,是雙方長期互動不良、互相傷害累積的結果。那麼,如果夫妻雙方對於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都有責任(例如:雙方都有外遇、長期互相言語暴力、因溝通不良導致關係惡化等),這種情況下,誰可以提出離婚訴訟呢?

過去,法院在處理這類「雙方均有責」的案件時,實務上(例如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精神)通常會去「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簡單來說,法官會判斷誰的責任比較重,誰的責任比較輕。在這種比較下,責任程度較重的一方,通常不被允許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條款訴請離婚。

然而,最高法院在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中,針對這個問題做出了重大的釐清與轉變。該判決明確指出:

當夫妻雙方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即「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段文字),此時,夫妻之「任一方」均得請求離婚,法院「毋須比較」雙方有責程度的輕重。

這個見解的背後邏輯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但書」僅明確限制了「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也就是唯一有責主要有責)的情況,並未規定在「雙方均有責」時需要比較責任輕重。因此,在雙方均有責的情況下,但書的限制並不適用,應回歸本文的規定,允許任何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若要在雙方均有責時限制責任較重一方的離婚權利,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不應由法院透過解釋創設此限制。這個看法也與先前憲法法庭判決中提及「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但書)適用範疇」的觀點相呼應。

這項判決對於「雙方均有責」的離婚案件,產生了幾個重要影響:

不過,必須強調的是,雖然雙方都有責時,任一方都可以訴請離婚,但這不代表過失程度完全不重要。依據《民法》第1056條規定,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可以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因此,即使雙方都能訴請離婚,責任較輕的一方仍可能就其因離婚所受的損害,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賠償,以求衡平。

肆、千錯萬錯都是我的錯,就註定離不了婚?憲法法庭開了一扇窗(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那麼,如果婚姻的破裂,絕大部分甚至完全是其中一方的責任(例如:一方長期外遇、慣性家暴、惡意遺棄對方多年等),而這位「有責配偶」想要離婚,但「無責配偶」卻堅持不肯離,這種情況下,有責配偶真的就永遠無法離婚嗎?這正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直接規範的情境。

針對這個問題,司法院憲法法庭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做出了關鍵性的解釋。

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這個規定,原則上是合憲的。其理由在於,這條規定有其正當的立法目的,包括:強化無責配偶對於維持或解消婚姻的自主決定權、防止有責配偶恣意破壞婚姻後又輕易請求離婚、維護婚姻的法律秩序與國民的法感情,以及在有未成年子女時考量其利益等。

然而,憲法法庭接著指出了重要的例外情況。判決認為,如果不分情況,一律禁止「唯一有責」的配偶請求離婚,完全不考慮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過了相當長的時間,或者該事由(例如長期分居)是否已持續了相當長的時間,這樣絕對的禁止,在某些個案中可能造成**「顯然過苛」(manifestly harsh)的結果,形同完全剝奪有責配偶的離婚機會。在這種「顯然過苛」的範圍內,該但書規定就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包含離婚自由)的意旨不符**。

憲法法庭在這裡試圖進行一種平衡。一方面承認法律應保障無責配偶維持婚姻的意願,但另一方面也體認到,憲法同樣保障個人結束已名存實亡婚姻的自由。當婚姻破裂的事實持續過久,例如夫妻已分居多年、毫無互動,僅剩法律上的空殼,此時若仍以「有責」為由,永久禁止一方尋求離婚,對雙方而言都可能是一種折磨與不合理的束縛,此時法律的限制就顯得過於嚴苛,而有調整的必要。

更具體地說,判決指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可能構成「顯然過苛」:

這個判決不僅提出了憲法上的見解,更帶有實際的法律效力。憲法法庭諭知相關機關(主要是立法院及法務部)應在判決宣示後二年內(也就是在114年3月24日前)依據判決意旨修正《民法》相關規定。並且,判決更明確指示:如果逾期未能完成修法,法院在審理這類「顯然過苛」的個案時,就應該直接依照本判決的意旨進行裁判。這意味著,即使在修法完成前,如果個案情況符合「重大事由發生或持續已逾相當期間」的顯然過苛標準,法官也有憲法依據,可能判准唯一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至於「相當期間」具體是多久,判決認為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的自由,並未明確界定。

伍、未來離婚法律可能的新方向:分居滿三年就能離?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要求立法機關在兩年內修法,以解決唯一有責配偶在「顯然過苛」情況下無法離婚的問題。為此,行政院已研擬並通過了**《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送交立法院審議。這份草案預示了未來台灣離婚法律可能的幾個重要變革方向:

一、增訂「分居條款」:以客觀事實作為離婚依據

草案最受矚目的修改之一,是擬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增訂以「分居」作為獨立的離婚事由。具體內容為:「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這項修訂代表著重大的轉變。它不再完全依賴主觀的「重大事由」或「有責性」判斷,而是引入了一個相對客觀、具體的標準——分居時間。只要夫妻在五年內,無論是連續或累計,分居時間達到三年,任何一方(不論是否有責)都可以此為由訴請離婚。當然,主張分居事實的一方,需要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分居的事實與期間。這個「分居條款」的提出,可以視為對憲法法庭判決中關於「重大事由持續相當期間」導致「顯然過苛」問題的回應,提供了一個更明確的解決路徑。透過設定具體的年限(五年內累計三年),立法者試圖為婚姻的實質破裂建立一個客觀化的表徵,減少法官裁量的模糊空間。

二、增設「公平(苛刻)條款」:衡平保障弱勢配偶

在放寬離婚條件的同時,草案也增加了配套的「公平條款」(或稱苛刻條款)。修正草案在第1052條第2項後段增訂:「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這意味著,即使符合了法定的離婚事由(例如分居滿三年),如果法院經過審酌後,認為判准離婚對於不同意離婚的一方來說「顯然不公平」(例如可能導致其生活陷入極度困境、或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維持婚姻),並且認為維持婚姻仍有必要時,法院仍然可以駁回離婚的請求。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在離婚趨向更容易的同時,賦予法院一定的裁量權,用以保護可能因離婚而遭受不成比例損害的弱勢配偶(例如長期脫離職場的家庭主婦、年邁或重病的配偶等)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避免產生不公平的結果。這是立法上試圖在「離婚自由」與「公平正義」之間尋求平衡的體現。

三、刪除部分具體離婚事由

草案也提議刪除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中的部分具體事由。根據行政院新聞稿及相關報導,被提議刪除的包括:

法務部說明,刪除的理由主要是這些事由在近年來的離婚訴訟中已較少適用,或者即使發生,也可以涵蓋在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範圍內。此外,原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也擬修正為「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這樣的修改旨在簡化法條,使其更貼近實務運作。然而,刪除如「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等特定事由,是否會影響到原本依賴這些明確條款的當事人權益,仍有待觀察與討論。

重要提醒: 目前這些都還只是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才會正式成為法律。在修法完成前,仍應適用現行的《民法》規定以及前述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的最新見解。

陸、民眾常見疑問解析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法院見解及修法動態,我們來回答幾個民眾最常提出的問題:

一、Q1: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二、Q2: 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同,可以訴請離婚嗎?

三、Q3: 外遇或家暴一定要有證據嗎?證據怎麼蒐集?

四、Q4: 我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有過失),就完全不能提離婚嗎?

五、《民法》第1052條第2項裁判離婚資格總整理(依最新法院見解)

為了幫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目前法院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的適用原則,特別是在涉及「有責性」時誰可以提起離婚訴訟,我們整理了下表:

婚姻破裂責任歸屬

適用法條

關鍵法院見解

起訴方(想離婚者)可否依此條項訴請離婚?

主要考量點

起訴方 唯一/主要 有責

§1052條第2項 但書

112年憲判字第4號

原則 不可除非 構成「顯然過苛」

維持婚姻是否因時間因素而顯然過苛?

對方(被訴方)唯一/主要有責

§1052條第2項 但書

(傳統見解)

可以 (起訴方即為但書所稱之「他方」)

(無特別限制)

雙方均有責

§1052條第2項 本文

112年台上字第1612號

可以 (雙方任一方皆可)

法院毋須比較雙方責任輕重決定起訴資格

柒、結語:面對離婚難題,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從上述說明可以看出,台灣關於裁判離婚的法律,特別是涉及「有責性」的部分,正處於一個變動與發展的階段。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的最新見解,以及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都可能對您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離婚訴訟不僅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更需要精準地判斷應主張何種離婚事由、如何有效地蒐集並提出證據,以及如何適用最新的法院實務見解。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法律條文的解釋與適用,往往需要依賴專業的法律知識與經驗。

因此,如果您正考慮或面臨離婚訴訟,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經驗豐富的律師,例如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團隊,能夠為您分析具體案情,評估法律上的利弊得失,提供最適合您的策略建議,並在訴訟過程中保障您的權益。除了離婚本身,律師也能協助處理伴隨而來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與探視權安排、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請求等複雜問題,助您走過這段艱難的時期,迎向新的人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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