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監護權,你該知道的事

09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一、瞭解監護權

一般我們所說的「監護權」,法律上名稱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之所以是「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與負擔」,就是有權利,也有義務(責任)。

權利像是能夠幫小孩簽約的法定代理權、財產管理權,而責任則是在孩子侵害他人權利時,也要負擔責任。

由於「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用語太長,平時大家都以「監護權」稱之,為了方便,以下也都以「監護權」稱呼,不過一定要謹記,「監護權」是權利,也是責任。

 

二、離婚要決定監護權歸屬

父母親在婚姻關係持續時,都是小孩的監護權人;但是在離婚後,由於可能另外組家庭、與小孩分居等原因,此時就要決定是由離婚後的父母親共同監護,或由父母其中一人擔任監護權人。 如果協議不成,就會由法院決定。

 

三、法院決定監護權人的因素

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的考量因素很多,民法第1055條之1 規定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角度,特別是考量: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據上面所列幾點參數,綜合判斷由誰擔任監護權人最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四、決定監護權人更具體的標準

(一)「共同監護原則」(推定離婚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對子女最有利):

監護權判給父母親其中一人,好處是一個人可以獨自決定相關事項,不用詢問另一人意見,做事情比較方便,但壞處是可能變成專斷獨行。

如果父母雙方都沒有不適任監護權人的情形,法院可能會判決:「父母共同監護,但由父或母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的單獨照顧事項:

實務上會把主要照顧者的照顧事項匡列,像是:有關小孩日常生活事務、金融機關開戶與辦理金融卡、辦理學校教育(含補習、才藝學習)、申辦助學貸款、遷移戶籍及學籍、聲請社會福利補助(如營養午餐補助、隔代教養補助、請領政府消費券等)、住院醫療(含住院、手術、健保卡遺失補發)等監護事項由其中一人單獨決定,但其餘沒列出的事項須由兩造共同決定的例子。

這些主要照顧者的事項,會依法院判決,或是調解、和解筆錄登載於小孩的戶籍註記,未來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只要出示戶籍謄本上的註記,即可單獨辦理。

倘若無法爭取到單獨監護,也可以考慮主張:「共同監護,但我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二)「幼兒從母原則」(年幼子女較適合由母親擔任監護權人照護):

通常認為年幼子女(0至4歲以前),可能還有哺乳需要,加上這個階段的小孩對母親依賴性相對較高,所以幼兒會優先判給母親擔任監護權人。

(三)「維持現狀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

維持現狀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是指小孩已經與平時照顧他的人建立情感聯繫,

平時協助子女吃飯、洗澡、穿衣、接送上學、照顧生病,已經相當稱職,則由這個人繼續擔任監護權人。尤其年齡較小的小孩,

主要照顧者可以給予相當的安全感,由這個人擔任監護權人,比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由於擔任主要照顧者,是客觀的事實,可以透過證人與政務證明。

證人:可以透過老師、保母、鄰居等證詞證明。

證物:可以提供生活費用單據,例如安親班費用、學費、子女看病單據等證明。

(四)「友善父母原則」:

意思是對另一方父母比較友善的人,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反過來講,一再灌輸小孩對方的負面印象、要求小孩選邊站、讓小孩開庭前表達意願有壓力等,都是違反友善父母原則,比較不容易爭取到監護權。

(五)「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原則」:

倘若小孩已經國小甚至國中以上,此時比較可以表達自己的意願,也比較可以做出有利於小孩自己的判斷,此時法院也會參考子女的意願,尊重小孩監護權人的選擇

(六)「手足不分離原則」:

法院也會考量讓兄弟姐妹不要分開,由同一個人照顧比較妥適。

法院常用上面幾個原則綜合考量何人擔任監護權人較為妥適,可以用來主張我方照顧,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五、其他有利爭取監護權的舉證

除了上面幾個法院常用的原則外,若有其他有利事項,也可以盡量提出讓法院綜合參考,爭取監護權。

像是

(一)照顧時間佳,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我方職業較能與子女上學、放學時間配合,而非日夜顛倒,有助爭取監護權。

(二)居家環境佳,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居家環境也是法院決定監護權人的重要因素,房屋是自己購買的,比租來的穩定;可以提供子女獨立房間,子女較有自己隱私空間、學習獨立也較為有利。

另外社區居住居民單純、家中可以提供嬰幼兒安全成長設備等,也都可以提出作為舉證,有助於爭取監護權。

(三)有家族支援系統,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除了父母親以外,倘若能舉證有家族成員如爺爺、奶奶、姑姑、舅舅等同住親屬,或可以在平日、週末時陪同照顧子女,

除了可以分擔父母親單方照顧的辛勞,提升照護品質外,也能讓小孩在有親戚溫暖的環境下成長,有助於爭取監護權。

(四)照顧計畫之舉證:

提出較為完整的照顧計畫,可以讓法院知道我方已經做好照顧子女的妥適準備,

例如未來子女就學學區規劃、與另一方會面交往的安排接送、告知子女父母親離異事實以及如何應對,

未來是否再婚而讓小孩有「新爸爸」、「新媽媽」等事項,有助於爭取監護權。

 

六、對方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除了舉證我方適合擔任監護權人,也可以提出對方的為什麼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的原因,請法院參考,像是:

(一)對方有家暴,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對方若有家暴事實,也應提出給法院參考。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司法實務上,雖然也有法院綜合考量家暴者暴力狀況尚不嚴重、小孩與家暴者及其親友互動狀況良好等原因,認為家暴者適任小孩之監護權人。

不過,有家暴紀錄,通常會認為比較不適任擔任監護權人。

(二)對方照顧態度消極,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對方曾經表達過不願照顧小孩的態度、過去有疏於照顧或照顧不當的行為,或者將來無照顧的意願或能力的事證。

又如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他方並未照顧小孩或未負擔小孩生活費用、他方對小孩有不利情事,也應盡量提出,證明對方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七、社工來訪,嚴陣以待

訴訟上,為了更能具體了解父母親與小孩相處的情況,實務上會透過法院合作的社工人員到家中進行訪視。

如果父母親分居,也會分別到父母親家中看小孩與父母親、兩邊親戚相處的狀況,

寫出一份綜合評估報告給法院參考、讓法院有更多資料決定監護權人要判給誰。

這份評估報告常會包含:親權能力評估、親職時間評估、照護環境評估、親權意願評估、未來教養規劃評估,最後做出由一方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的建議。

倘若是建議由其中一方單獨監護,社工訪視報告也會對於會面交往(探視權)作出建議

(例如有些時候其中一方有家暴情形,社工可能就會建議採漸進式會面交往,慢慢增加探視時間)。

依據研究統計,社工訪視報告在法院審酌小孩監護權人,占相當重要的比例,社工的訪視報告是協助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

因此社工來訪,務必嚴陣以待,呈現最好的一面給社工,有利於爭取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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