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必修課:管委會與區權會,您的權益知多少?

12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公寓大廈的兩大核心組織:權力分工與運作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社區的最高決策者

 (一) 法律上的定義與組成:誰能參與?

1.從「一物一權」談起:區分所有權的獨特性

一般而言,法律上有「一物一權」的原則,指的是一個物體通常對應一個所有權。然而,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型態。當我們說購買了一間「房子」,精確地說,是取得了該戶的「專有部分」(即可以獨立使用的室內空間),以及按比例持有的「共用部分」及「基地」的所有權或地上權。這種結構使得每一位住戶不僅是自己專有部分的主人,同時也是整個社區共用資源的共同持有人之一。

2.法律怎麼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定位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由公寓大廈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的機構,是社區的最高意思機關。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們通常稱之為「住戶大會」或簡稱「區權會」。這個會議代表了全體住戶的集體意志,是社區自治的基石。所有住戶都直接或間接受其決策影響,因此其組成涵蓋了每一位擁有產權的屋主 。

(二) 主要權力與任務:如同公司的「股東大會」

如果將公寓大廈比喻為一家公司,那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相當於「股東大會」。全體住戶(如同股東)在這個會議中,對社區的重大事務進行討論並做出決策,同時也會選舉出「管理委員會」(如同董事會)來負責日常的執行工作。其主要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制定及修改社區的根本大法——「規約」、議決共用部分的重大修繕或改良計畫、決定公共基金的籌措與動用方式、選舉及罷免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等。例如,社區是否禁止飼養寵物、如何處理住戶違規行為等重要規範,都需經由區權會載明於規約中才能生效。區權會對於管理委員會的運作方式,如召集程序、委員資格、決議方法等,也具有決定權。

(三) 會議如何召開與決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依法至少每年應召開一次;而當發生重大事故需即時處理,或有一定比例以上(例如五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請求時,則應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的召開,從召集人的產生、開會通知的寄發(通常需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緊急情況下臨時會的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會議的出席人數與產權比例門檻,到最終決議的表決方式與比例,法律都有明確的規範。雖然詳細的程序規定繁瑣,但嚴格遵守這些程序是確保會議決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任何決議若未依循法定程序或未獲必要同意(例如將某專有部分約定為共用部分需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則可能不生效力。若未能遵循這些程序,其決議可能遭受質疑甚至被法院撤銷,進而引發社區內部的動盪與更多紛爭。

二、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社區的「執行長」與「管家」

(一) 法律上的定義與產生:由住戶大會授權

1.組織成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等角色

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是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而設立,負責執行區權會的各項決定,並處理公寓大廈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的組織。其成員(管理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從住戶中選舉產生。在這些管理委員中,會再互推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常稱「主委」),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處理社區事務。除了主任委員外,依社區的規模大小及規約的規定,通常還會設有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負責社區財務收支)、監察委員(負責監督管委會運作及財務狀況)等職位,各司其職。對於規模較小的社區,法律也允許推選一位「管理負責人」來替代管委會的職能。

2.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關係:執行與負責

管理委員會的權力並非憑空而來,而是源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授予。因此,管委會的運作必須在區權會的授權範圍內,其所做成的任何決議或執行的事務,均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的規約,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這是一種明確的層級關係,管委會如同區權會的「手腳」,負責將「大腦」(區權會)的指令付諸實行。同時,管理委員會也必須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定期向區權會報告其工作進展與財務狀況,接受全體住戶的監督。

(二) 核心職責剖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詳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是理解管委會職責的核心條文,它清楚列舉了管委會應辦理的事項。以下將其主要內容以淺白的方式說明:

1.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做成的各項決議:這是管委會最基本的任務,確保住戶大會的決定能落實。

2.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例如社區花園的整理、樓梯間的清潔、電梯的定期保養、外牆的修補等都屬此範疇。

3.公寓大廈及其周圍的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包括消防設備的檢查、監視系統的維護、進出管制的執行等,以保障住戶的居住安全。

4.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的建議:管委會可以就社區管理的改善事項,向區權會提出建議。

5.住戶違規情事的制止及相關資料的提供:當有住戶違反規約或法令時,管委會應予制止,並可能需要提供相關資料給主管機關。

6.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例如影響其他住戶安寧、安全及衛生)的協調。

7.社區收益(如停車位出租收入)、公共基金及其他管理費用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管委會需妥善管理社區的財務,確保帳目清楚透明。

8.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各項圖說、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文件、印鑑等重要文件的保管:這些文件是社區運作的重要依據,需妥善保存。

這些職責涵蓋了社區管理的各個層面,從硬體設施的維護到財務管理,再到住戶間的秩序維持,可見管委會任務的繁重與重要性。

(三) 聘用與監督物業管理公司

對於許多有一定規模的公寓大廈社區而言,管理委員多為無給職,且未必具備所有專業管理知識。因此,管委會常會將日常的管理維護事務,例如保全警衛服務、環境清潔工作、行政庶務處理等,委託給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來執行。法律對於物業管理公司也有一定的規範,例如要求其聘僱領有合格證照的管理服務人員,並依規定執行業務。然而,即使將事務委外,管理委員會仍然負有最終的監督責任。管委會必須確保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品質符合合約約定,並且能夠滿足住戶的實際需求與期望。選擇合適的物業公司,並對其日常運作進行有效的監督與評核,是管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這直接關係到管理費是否用得其所,以及社區的整體管理水平。

(四) 管委會運作的現實面:挑戰與常見問題

儘管法律賦予管委會明確的職責,但在實際運作中,管委會往往面臨諸多挑戰。例如,管理委員之間可能因意見不合而產生摩擦;社區財務管理若不夠透明,容易引發住戶對於公款是否遭到濫用或侵吞的疑慮,甚至出現所謂「委員A錢」的情形。在一些大型社區,由於每月收取的管理費金額相當龐大,管委會的職位有時會成為不同派系人馬競逐權力的場域,形成所謂的「派系鬥爭」。此外,住戶對於社區公共事務的參與度不高,也可能使得管委會的運作缺乏足夠的民意基礎與監督力量。這些問題都可能影響管委會的效能,甚至引發法律糾紛。要克服這些挑戰,除了依賴委員的自律與奉獻外,更需要完善的規約制度、透明的財務公開機制,以及住戶的積極參與和監督。

貳、擔任管理委員:權利、義務與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

一、管理委員的法律責任:不僅是榮譽職,更有重擔

(一) 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擔任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尤其是肩負重要職責的主任委員、財務委員或監察委員,對於社區的財務管理及各項事務的處理,法律上要求其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意味著委員們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像一位謹慎、勤勉、有智慧的人管理自己事務那樣來處理社區的公共事務,不能抱持著敷衍了事、當「橡皮圖章」的心態。法院在判斷管委會是否需要為其行為或不作為承擔賠償責任時,一個重要的衡量標準就是其是否已善盡此注意義務,例如是否定期檢查共用部分、發現問題是否及時維修,以及是否採取了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

(二) 公共安全維護責任:從「天降磁磚」談起

1.有管委會時的責任歸屬

公寓大廈的公共安全維護是管委會的核心職責之一。一個常見且嚴肅的例子便是建築物外牆磁磚因年久失修而剝落,不幸砸傷路人或住戶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管委會未能善盡其維護修繕的職責,例如明知外牆有剝落風險卻未及時處理,導致意外發生,那麼相關的管理委員,特別是主任委員以及負責安全維護的委員,就可能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這不僅可能包括對受害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嫌。

2.若無管委會,全體住戶都可能面臨的風險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個社區未能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或者管委會雖然存在但功能不彰、長期怠於行使職權,那麼當發生類似外牆磁磚剝落傷人等公共安全意外時,責任的歸屬將變得更為複雜。在缺乏明確管理主體的情況下,法律上的責任有可能會擴及至該公寓大廈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過往的案例中,確實發生過因社區無管委會負責維護,導致公安意外後,檢察官將全體住戶列為被告並提起公訴的情形。這無疑對所有住戶都造成了極大的困擾與訟累。因此,成立一個運作正常的管委會,不僅是為了有效管理社區,更是為了分擔與釐清個別住戶在這類風險下的法律責任。

肆、結語

如果您對於公寓大廈的管理事務、社區規約的制定或修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的運作細節,乃至於不幸遇到相關的法律糾紛,例如管委會決議效力爭議、公共基金管理問題等,有進一步的疑問或需要專業的法律諮詢與協助,都非常歡迎隨時與我們亮遠法律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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