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15|律師替壞人辯護有良心嗎?: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1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從一則 YouTube 留言出發:「律師為什麼替明知有罪的被告辯護,良心在哪裡?」張倍齊律師說明,律師接案並非替犯罪背書,而是刑事訴訟制度的結構性需求。 刑事訴訟的制度設計是三角形:法官居中、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辯護律師代理被告爭取權益。三方各有角色,檢察官不可能同時又追訴又替被告說話,所以辯護律師的存在是讓制度能夠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而非道德上的妥協。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最大的不同,在於律師可以選擇不接案,這個自主權決定了律師的執業生涯內容。但針對重大刑案,法律也設有強制辯護制度,確保每位被告都有律師協助。 張倍齊律師坦言,辦過多件性侵案,心裡並沒有太大糾結,因為他清楚自己的職責是找出卷宗中對被告有利的事實、檢視告訴人證詞與證物的瑕疵,而不是去認定誰說的才是「客觀真相」。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等於客觀上真實發生的事,這個認知讓他能夠在角色上保持清晰。本集上集先討論真相的本質,下集繼續談罪證確鑿時律師是否仍應辯護。

本集重點

  • 「魔鬼代言人」的標籤源於大眾對律師角色的誤解,律師的工作不是認同犯罪,而是確保制度正常運作。
  • 刑事訴訟採對抗制,審(法官)、檢(檢察官)、辯(辯護律師)三角各司其職,缺一則制度失衡。
  • 律師可以選擇不接案,這個「不接的權利」是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最根本的職業差異。
  • 重大刑案有強制辯護制度,確保被告都有律師協助,不因律師個人意願而剝奪辯護機會。
  • 「法院的真相」≠「客觀真相」:事件已發生,沒有人能真正回到現場,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只是訴訟程序上的事實認定。
  • 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找出卷宗中對被告有利的資料、檢視告訴人(非「被害人」)的證詞與證物是否有瑕疵,而非替犯罪行為背書。
  • 庭審辯護的目標是說服法官,不是說服檢察官,力氣要用在該用的地方。
  • 本集為上集,下集將繼續討論「罪證確鑿」情況下律師如何面對接案問題。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法院認定前不能視被告為罪犯(節目隱含概念,非口述引用特定法條)。
  • 審檢辯三角結構:刑事訴訟法的訴訟制度設計(節目口述,未引用具體條文)。
  • 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透過控辯雙方攻防讓事實浮現的訴訟制度(節目口述說明)。
  • 強制辯護制度:節目口述:「重罪都還有強制辯護,就是說一定要指派一位律師給他,不管是透過法扶或公設辯護人」——具體條文。
  • 法律扶助:節目口述提及「法扶」(法律扶助基金會),未引用具體法條。
  • 公設辯護人:節目口述提及,未引用具體法條。
  • 檢察官客觀義務:節目口述:「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說檢察官有一個所謂的客觀義務」——具體條文。
  • 國民法官制度(參審制):節目口述提及,未引用具體條文。
  • 刑法第 19 條(精神抗辯):節目提及「以精神異常理由試圖脫罪」(出自聽眾留言引述,非主講人主張)。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確認案件類型:是自己被告(被告方),還是對方被告、自己是告訴人或被害人。
  • 若為被告:了解自己是否有「強制辯護」的適用(重大刑案被告應有律師協助)。
  • 若想找辯護律師:確認律師在刑事辯護的執業重心與溝通方式是否符合需求。
  • 不論案情輕重,都可先諮詢律師了解自身在訴訟中的角色與程序義務。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節目內容的可讀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保留主要論點與說話節奏): ---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講的主題是「魔鬼代言人,良心何在?」 講到律師,大家可能看過不少律師電影,尤其是美國,特別喜歡把律師描述成只在乎利益、心裡對公平正義沒有什麼追求,所以才有「魔鬼代言人」這個稱呼。不過我覺得也不只有這種角度,不管是美劇還是韓國、香港的律師題材影集,律師的形象其實很多元。 我這集用這個比較聳動的標題,是因為我們 YouTube 頻道有位聽眾留言,內容大意是:「律師在什麼情況下會承接性侵、無差別殺人、虐童這類案子?已經知道對方犯了重大過失、滿口謊言,但仍然接下案子——是因為有錢可賺嗎?還是有什麼特殊原因?還有,律師幫那些明明罪無可逭的人以精神異常為由試圖脫罪,這樣的人也可以當律師嗎?」這位聽眾最後說,他覺得律師應該是充滿正義、有使命感的。 我很能理解這位聽眾的想法——「為什麼要幫那麼可惡的罪犯講好話,你的良心在哪裡?」我不能代表所有律師,但我可以分享我自己的看法和觀察。 關於「律師可以選擇不接」 先假設兩種情況。第一種:當事人說他被冤枉,說他跟女生是你情我願,但最後還是被起訴性侵。第二種:當事人直接告訴你,「對,我確實有性侵她,但希望律師協助我辯護,看能不能判輕一點。」 這兩種情況,律師要接嗎?如果你是自己開業的律師,而不是受僱律師、老闆給你什麼就辦什麼,你可以決定要接或不接。律師跟法官、檢察官最大的不同,不是誰賺多誰賺少,而是律師可以選擇「什麼案子不接」。這個不接的權利,讓你能決定自己的工作內容,影響非常大。 我自己辦了不少性侵案,老實說我沒有什麼太大的心理壓力。不管是說自己無罪、要做無罪辯護,還是坦承有罪、希望爭取較輕判決或和解,我都能接受。我以前念法律系時,同學問我以後當律師性侵案接不接,我那時候開玩笑說「有錢當然接」;但當了律師之後,有了更深的體悟。 有些人會說,律師有職責、有天職,在法律上有義務幫被告爭取公平的判決——這些都沒錯。但我更想從制度面來講。 審檢辯三角結構 我們的法律教科書講的訴訟制度,是三角形:「審」是法官、「檢」是檢察官、「辯」是辯護律師。三角形頂端是法官,兩邊分別是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這個對抗制的設計,是讓控辯雙方各自站在立場、攻防,最後由中立者——法官,或在國民法官制度下的一般民眾與法官共同組成的合議庭——來判斷。 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中難免有偏見,要他又追訴犯罪又主動替被告說好話,確實強人所難。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有「客觀義務」,但實務上,要檢察官在審判庭積極幫被告說話的情形並不多。這無可厚非——人坐在那個位置,就做好那個位置的工作。同樣的,律師坐在辯護席,就是要為被告盡量爭取對他有利的空間;法官接不接受,不是律師能完全掌握的。訴訟不是講幾句好聽話法官就買單,而是透過雙方攻防讓真相浮現。 被告必須要有律師的理由 大部分被告不懂法律。法官一開庭問說:「對於起訴書,證據能力爭不爭執?」被告馬上愣住,不知道什麼叫「證據能力」。接下來檢察官講一堆法律名詞,被告完全聽不懂——這樣等於是被壓著打,訴訟制度根本無法正常運作。 所以,被告需要一位具有相當法律知識的人協助他,讓整個訴訟程序能夠順暢進行。「順暢進行」不是說一定要判有罪或無罪,而是讓這個制度能夠走下去。 實務上,重大刑案設有強制辯護制度,一定要指派律師給被告,不管是透過法律扶助或公設辯護人。我們的制度本來就要求要有律師協助被告。 「真相」的本質 我之所以辦案沒有太大糾結,是因為我清楚自己的職責:盡力幫被告爭取權益。我的工作是找出卷宗裡對被告有利的事實、檢視證人的證詞有沒有瑕疵、看告訴人(我一直覺得不應該叫「被害人」,應該叫「告訴人」)提供的證詞或證物有沒有問題,整個偵查過程有沒有疏漏。 聽眾可能會問:「如果有疏漏,但他明明就有做,難道就放他一碼嗎?」我只能說,我真的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做。我辦過汽車旅館裡的性侵案,男生說是你情我願、女生說被灌酒下藥,最後檢察官起訴——這種案子不只一件。我們永遠無法回到那個時空,法院的判決也只是「訴訟上認定的事實」,不等於「客觀真實發生的事」。就算法院認定被告沒有強制性交,不代表客觀上真的沒有發生;我們也無法找到誰能「認定法官判錯了」,只能靠上訴審機制。 因此,我不會糾結太久,因為我知道自己的極限在哪裡,也知道自己的職責在哪裡。開庭的時候,我要做好辯護律師應該做的事。讓律師當庭「正義感爆棚」、直接說「法官我覺得被告有罪,趕快判死刑」,那不可能在現實中發生,也不是律師該做的事。 本集先講到這裡 這一集先講的是:客觀的真相,可能永遠沒有人知道。下一集繼續講:如果真的罪證確鑿,律師你還要不要接案?我們下集見。

本集提醒

刑事辯護讓很多人感到不安——「律師幫那種人辯護,到底有沒有良心?」這個問題背後,其實隱藏著對整個訴訟制度如何運作的疑問。如果你正在面對刑事案件,不管是作為被告、告訴人,還是只是想理解法庭運作方式,都歡迎找張倍齊律師諮詢。張倍齊律師會直接告訴你你的案件在制度中處於什麼位置、你的選項是什麼,以及律師能做到哪些、做不到哪些。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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