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32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張倍齊律師以「前科紀錄」為主題,帶聽眾釐清三個常被混淆的概念:前科(法律上的累犯)、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及司法機關的案件存檔紀錄。 一般人從小聽到的「犯罪就會有前科」其實並不精確。刑法上的「累犯」有特定條件: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才會被認定為累犯,進而加重本刑(節目口述:至二分之一)。這個定義比日常說的「前科」嚴格許多。 良民證在法律上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一套不記載的規則:少年案件原則不記載、緩刑期滿未被撤銷者不記載、拘役或罰金宣告不記載、免刑判決不記載、已廢除罪名(如通姦罪)不記載、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者亦不記載。 被不起訴或判無罪,在良民證上不會有紀錄,但司法機關仍會保存案件檔案。有紀錄不等於有前科,被告過不等於有罪。這些概念的釐清,對需要出示良民證移民、出國、就業的人而言相當重要。
以下為經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字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完整逐字稿。 --- 開場:前科的日常印象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的主題是前科紀錄。前科這兩個字,在我很小的時候、念法律以前就聽過了。最常聽到的場合,是長輩告誡說:「不要犯罪,犯罪以後就會有前科。」前科就是一個污點,永遠難以抹滅。但是在法律上,前科真的是我們認知的那樣嗎? 前科與累犯的區別 前科這個詞,在刑法跟刑事訴訟法裡面,出乎意料,都沒有明文的定義。法律上比較接近的是「累犯」這個概念。累犯的條件跟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太一樣。累犯是指: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關到一半經過赦免——總之是之前已經被關過、執行完畢——然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叫累犯。 所以累犯的判斷標準是:以五年為基準,之前被關完,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如果是累犯,就會加重本刑(節目口述:至二分之一)。 一般人說的「有前科就會加重刑度」,這個理解大致上沒有錯,但要區分犯罪類型跟時間。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認定為累犯而加重其刑,法律上的定義比較嚴格。 良民證是什麼 很多人說有前科就不能申請良民證。良民證在法律上沒有這個詞,正式名稱叫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一套相關條例規定可以自行申請。 這個證明,並非所有犯過罪的情形都會記載。以下幾種情況不予記載: - 少年案件,原則上不記載,避免日後標籤化。 - 受緩刑宣告,而且緩刑期滿沒有被撤銷,即使犯罪,良民證也不記錄,視為沒有犯罪紀錄。 - 拘役或罰金這種比較輕的刑度宣告,也不記載。 - 免刑判決——法官認為雖然犯罪,但情節極輕,宣告有罪但免除刑之執行的情形,也不記載。 - 法律已廢除的刑罰,例如通姦罪廢除後,即使舊法時代曾犯通姦罪,現在也不予記載。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也不記載。 所以大家如果之後有要出國、移民等場合需要良民證,可以參考這套條例的規定,了解哪些情形不會被記載。 不起訴或無罪會不會留下紀錄 不起訴或無罪,代表你經過司法認定是清白的,當然不會被認定有前科。但是,在法院的紀錄裡面,還是會把不起訴或無罪的案件存檔——記載的是你曾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這只是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存檔保存,不代表有罪。 所以,「有紀錄」跟「有前科」是兩件事。只要有案件,就會有司法紀錄,但有紀錄不代表有犯罪,也不代表有法律上所指的前科。即使你是被冤枉的,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關於這個案件確實還是會有司法紀錄,但那只是司法機關的檔案保存,跟前科無關。
被告過不等於有前科,不起訴或無罪也不等於有案底。但前科、良民證、累犯認定這三件事各有其法律規則,單憑日常印象容易誤判自己的處境。 如果你面臨刑事案件,或需要確認自身的紀錄狀況,張倍齊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協助你釐清案件性質與後續影響。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