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62|立了遺囑又後悔,口頭說撕掉算數嗎?: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62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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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摘要

立了遺囑又後悔,光用嘴巴說「那份撕掉算了」,在法律上完全沒有效力。本集以一個真實案例為核心:台中生意人老王在手術前夕立了一份自書遺囑,要將銀行存款 500 萬元(節目口述)遺贈同居女友,手術後意外活了下來,雖然在病房向朋友說要撕掉遺囑,卻從未真正撤回,一年多後過世,遺囑原封不動由見證人保管,於是同居女友與老王之子之間產生繼承糾紛,歷經一、二、三審,中間數度翻盤。 本集說明遺囑撤回的四種合法方式:明示撤回、新遺囑覆蓋、行為抵觸視為撤回、物理毀棄;並指出口頭撤回不在任何一種之內。本案的爭點集中在「行為抵觸」:老王把台幣帳戶花到只剩 100 萬元(節目口述),一審認為整體遺產加計外幣仍超過 500 萬元,不構成抵觸;二審則認為遺囑明定新台幣 500 萬,只算台幣帳戶,已客觀上讓遺囑無法實現,視為撤回。兩審見解相反,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案件尚未確定。

本集重點

  • 口頭說「撕掉」不算撤回:遺囑撤回和立遺囑一樣,效力強大,法律要求同等嚴格的形式,口頭表示在法律上等於沒說。
  • 四種合法撤回方式:① 另立新遺囑明示撤回前份遺囑;② 另立新遺囑,內容與舊遺囑抵觸,以新遺囑為準;③ 做出客觀行為讓遺囑無法實現(例如把指定財產賣掉);④ 物理上毀棄遺囑(撕毀或燒毀)——須由立遺囑人親自為之。
  • 最乾淨的做法:另立新遺囑,明確載明撤回前份遺囑,避免日後任何解釋空間。
  • 「把財產花完」能算撤回?有爭議:一、二審見解相反,關鍵在遺囑是否已特定到某帳戶的某筆錢;若已明確特定,花完可能視為撤回;若僅泛稱遺產折算現金,解讀空間較大。
  • 遺囑指定財產最好留著不要動:若已立遺囑指定某筆錢要給某人,立遺囑後又陸續花掉,可能引發繼承人之間的爭議,各方各執一詞。
  • 遺囑的效力「死無對證」:遺囑生效時立遺囑人已死亡,任何口頭說法都無從查證,這也是法律要求撤回形式必須明確的根本原因。
  • 利害關係人的證明困難:願意出來證明「他有說過要撤回」的人,往往正是在遺囑執行後利益受損的一方,可信度本就存疑。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原始遺囑正本及全部副本(含保管人資訊)
  • 立遺囑當時的銀行帳戶資料及後續存款異動紀錄
  • 若已另立新遺囑,帶上所有遺囑的時間順序對照
  • 若認為遺囑已撤回,整理撤回當時的具體行為紀錄(文書、客觀財產移轉紀錄等)
  • 遺囑見證人的聯絡資訊及見證時的相關文件
  • 繼承人名單及與被繼承人的關係文件(戶籍謄本)
  • 若涉及帳戶存款,準備遺囑指定帳戶的歷史對帳單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字後的可讀版整理。 --- 開場與案例介紹 今天要講的主題是「立了遺囑又後悔,口頭說撕掉算數嗎?」 案例主角叫老王,台中的生意人,罹患肺癌。在進手術室的前一晚,他臨時起意,拜託一位銀行朋友吳經理作見證,親手寫了一份遺囑,內容是要把銀行存款 500 萬元遺贈給同居女友阿花。遺囑寫完後,就交由吳經理保管。 故事接下來的發展大家應該猜得到——手術成功,老王活下來了。在病房恢復期間,他跟另一位朋友說「那份遺囑我要撕掉」,朋友也說好,人好好的,撕掉是對的。但遺囑並沒有被撕掉,也沒有人去通知吳經理。 一年多後,老王還是過世了。遺囑還在吳經理那裡,原封不動。吳經理很負責,公開了遺囑內容,依遺囑執行。於是阿花與老王的兒子之間就發生了繼承糾紛,歷經一、二、三審,中間數度翻盤。 --- 遺囑為什麼這麼嚴格 遺囑的效力非常強大。一份一兩頁的 A4 紙,可以決定好幾間房子、幾百萬的存款、幾千萬的股票要分給誰。而且遺囑生效的那一刻,立遺囑的人已經死了,沒有辦法再找他來說明當初的意思。所以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求非常嚴格,只允許五種:自書遺囑、公正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每種都有嚴格的要件。 撤回遺囑也是一樣,因為效力同樣強大,法律要求撤回也必須符合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種:另立一份新遺囑,明載「撤回某年某月某日那份遺囑」,以遺囑撤遺囑。 第二種:另立新遺囑,內容與舊遺囑抵觸。例如舊遺囑說某間房子要給老大,新遺囑說同一間房子要給老二,兩份遺囑不會雙雙無效,而是以較新的那份為準,舊遺囑的抵觸部分自動失效。 第三種:做出讓舊遺囑無法實現的客觀行為。例如本來說那間房子要給老大,後來把房子賣掉了,就客觀上讓遺囑無法實現,在法律上視為撤回。 第四種:物理上毀棄遺囑,直接撕掉或燒掉,這要由立遺囑人親自動手。 口頭撤回不在任何一種裡面。 口頭說「那份遺囑不算了」,在法律上等於沒說。理由很清楚——人死後無從對質,願意出來作證「他有說過要撤回」的,往往正是在遺囑被執行後利益受損的一方,各說各話,無從查核,所以法律根本不承認口頭撤回。 --- 本案的爭點:帳戶存款花掉了算不算撤回 案子裡的問題更複雜一點。老王的遺囑指定要給阿花的是新台幣 500 萬,但他後來陸續把台幣帳戶的錢花掉,到過世前,台幣帳戶只剩約 100 萬,而且這個狀態維持了一年半。 問題是:這算不算「讓遺囑無法實現的客觀行為」,從而視為撤回? 一審認為:雖然台幣帳戶只剩 100 萬,但老王的整體遺產——加計外幣等其他資產——仍超過 500 萬,繼承人有能力支付,所以不構成抵觸,遺囑仍然有效。 二審認為:遺囑明確寫的是「新台幣 500 萬」,就要用台幣來算;老王的台幣帳戶只剩 100 萬,一年半都是這個狀態,客觀上已讓遺囑無法實現,視為撤回,不能把外幣加進來計算。 兩審結論相反,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目前尚未確定。 如果問我個人的看法——不是法院的立場——我認為這個問題很難一概而論,要看遺囑當時有沒有「特定」到某一個帳戶的某一筆錢。如果已經特定到這個程度,後來那個帳戶的錢花完了,我傾向認為不能再要求從其他地方補足;但如果遺囑只是說從遺產中折算 500 萬現金給某某人,那解讀空間就不同。 特別是有些人會把帳戶分開管理,一個帳戶收租金、一個帳戶做股票投資、一個帳戶做期貨,每個帳戶有不同功能,立遺囑時指定某帳戶的錢,很可能就是有明確意圖的。這種情況下,帳戶的錢陸續花掉,我認為確實有撤回的意思在裡面。 --- 兩個實用知識點 第一:後悔立遺囑,最乾淨的做法是另立新遺囑,明確載明撤回前份遺囑。不要用口頭,不要放著不管,更不要以為把錢花掉就算了,因為這樣做還是有不同的解讀空間,可能留下爭議。 第二:如果遺囑已經寫好,說某筆錢要給某人,那筆錢最好留著不要動。一旦花掉,繼承人之間可能就會為了「要不要從其他地方補足」而發生糾紛,這大概是立遺囑的人最不願意看到的。

本集提醒

如果你已立了遺囑又想改變安排,或是面對親屬遺囑是否有效的爭議,張倍齊律師建議:不要拖延,也不要用口頭處理。遺囑撤回與立遺囑一樣需要符合法律形式,越早以書面方式明確處理,日後爭議的空間越小。 如有具體問題需要評估,歡迎透過官網聯繫,由張倍齊律師協助釐清您的情況與選項。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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