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我們分居已經 6 年了,都沒同住、沒互動,我可以訴請離婚了嗎?」——這類問題是家事諮詢室的常客。多數當事人以為「分居滿 X 年就能離婚」,但台灣現行法完全沒有這條自動適用的規則。
真正的問題是:分居這件事,在民法第 1052 條的離婚架構下扮演什麼角色?實務上幾年才夠?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讓「有責方也能訴離」之後差別在哪?2025 年行政院通過的修法草案「5 年累計 3 年」何時上路?本文一次講清楚。
民法第 1052 條規定裁判離婚的事由,分成兩個層次:
仔細看這兩項——沒有任何一款直接以「分居 X 年」為離婚理由。這是很多當事人誤解的起點。
第 1 項第 9 款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常被誤解為「分居 3 年就能離婚」。事實上這條指的是配偶下落完全無法查知、連生死都不確定——例如失蹤、走失多年、完全斷絕聯繫到找不到人。如果雙方知道彼此在哪裡、只是沒同住,就不符合這款。
分居本身不構成離婚事由,但卻是證明「婚姻客觀上已難以維持」最強有力的證據之一。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
把這些加總起來,法院判斷的是「婚姻這段關係是否還存在實質」——而不是單純盯著「分居幾年」這個數字。
我在諮詢中常告訴當事人的經驗值:分居 3 年以上,只要搭配其他破裂事證,多數法院會認定構成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重大事由。原因是:
但 3 年只是「較穩」的實務門檻,不是絕對。若有其他重大事實(例如配偶已與第三者同居生子),分居 1-2 年也可能被認定;反之,若雙方仍有偶發聯繫、期間有和好嘗試,分居 5 年也未必成功。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原本有一句但書:「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代表若婚姻破裂主要是你造成的(外遇、家暴、離家),即使分居再久,只要對方不肯離,你就無法訴請離婚。
2023 年 3 月 24 日,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宣告這條但書部分違憲。核心意旨:
2025 年 3 月 24 日期限屆至後,立法院尚未完成修法。但依判決意旨,法院已可直接援引:對婚姻已客觀難維持、且事由持續相當期間的案件,即便請求方是唯一有責者,法院仍可能判准離婚。
對長期分居的有責方而言,這是重大鬆綁——過去「一有責、永不能離」的絕對鐵則已被推翻,現在只要分居期間夠長、婚姻客觀已死,仍有訴離空間。詳見本所另篇解析:自己外遇還能訴請離婚嗎?
為落實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於 2025 年 2 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是引入明確的分居離婚條款:
至本文寫作時,該草案仍在立法院審議中,尚未完成三讀。若日後通過,分居將正式成為明文的離婚事由,不再需要依附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走間接路線。
即便尚未完成修法,法院實務已朝此方向靠攏。當事人提到「分居 3 年以上」時,法院越來越願意直接認定構成破綻事由,不再要求大量其他舉證。
最直接的分居證明。把戶籍遷至實際居住地(父母家、租屋處、自購房),讓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一致。戶籍謄本是法院最常採用的客觀證據。
租屋契約(含繳納證明)、各自地址的水電瓦斯費、網路費、第四台帳單。這些月度帳單能證明「雙方分居已持續相當期間」。
保留:
這些資料若能呈現「多年來已各自為政」,對法院認定「婚姻實質消亡」非常有力。
分居時雙方仍是合法夫妻,法律上該有的義務與權利都還在:
「我們都分居了,他跟別人在一起不算外遇吧?」——錯。只要法律上仍是夫妻,就還受婚姻忠誠義務拘束。分居期間的外遇,他方配偶仍可依民法第 184、195 條主張侵害配偶權求償。詳見:通姦除罪後外遇就沒責任了嗎?
分居期間為避免對方財務決策影響自己,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登記。此後各自的收入、資產、債務各自獨立,一方的債務不會波及另一方的財產。
「分居多久才能離婚」這個問題的正確問法應該是:「我能不能證明婚姻已經客觀死亡?」3 年是實務常見門檻,但具體取決於你能提出多少佐證。112 憲判字第 4 號之後,有責方也有機會;修法草案通過後,分居將成為明確事由。在此之前,靠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重大事由仍是主要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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