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才能離婚?律師解析民法第1052條下的離婚關鍵

17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分居多久才能離婚?破解常見迷思

許多民眾在婚姻面臨困境時,心中常會有個疑問:「我們已經分居這麼久了,到底能不能離婚?」這個問題在法律諮詢中屢見不鮮,也反映了大家對於分居與離婚關係的普遍困惑。許多人可能認為,只要夫妻分開居住達到一定的時間,法律就會自動准許離婚。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單純。

釐清關鍵:分居時間長短並非離婚的唯一標準

一、民眾對分居與離婚的普遍疑問

當夫妻感情生變,選擇分開居住,時間一久,自然會開始思考這段婚姻的未來。「我們已經分居那麼久了,到底可不可以離婚?」這句話道出了許多人的心聲。大家習慣用分居時間的長短,來衡量離婚的可能性,期待一個明確的時間界線。然而,在法律的判斷上,事情並非如此簡單。

二、法律視角: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簡介

在台灣,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規範於《民法》第1052條 1。這條法律條文列出了幾種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具體事由,例如重婚、配偶與他人性交、虐待等。同時,它也包含了一個概括性的條款,即當婚姻發生「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時,夫妻之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

貳、分居在離婚官司中的真正意義

分居的事實,在離婚官司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它是否為法官判斷離婚的關鍵因素?這是許多當事人迫切想知道的答案。

一、分居本身並非法定離婚條款

(一)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明文規定中並無「分居」

直接翻閱《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可以清楚看到法律列舉了十款判決離婚的具體事由,例如:

在這些明文列出的情況中,並沒有「分居」這一項。換句話說,單純的「分居」本身,並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離婚理由。這點首先必須釐清,以破除「分居久了就能自動離婚」的迷思。

(二) 法院如何看待「分居」這項事實?

雖然分居並非《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的法定離婚事由,但這並不代表分居在離婚訴訟中毫無意義。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確實會將「分居」這個客觀事實納入考量。

法院是如何評價「分居」的呢?通常,分居會被視為婚姻關係出現裂痕、甚至已經難以維持的一種「表徵」或「證據」。法官會透過分居的事實,去探究夫妻雙方的婚姻是否已經出現了《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也就是說,分居本身不是離婚的「因」,但它很可能是婚姻破裂的「果」,而這個「果」可以反過來證明「因」的存在與嚴重性。

二、分居作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判斷依據

當夫妻間並未發生前述《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的十款具體事由時,若婚姻仍出現難以維繫的狀況,則可考慮是否符合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的規定。這就是所謂的「概括條款」,而「分居」的事實,往往在此扮演重要角色。

(一) 何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指的是婚姻基礎動搖,夫妻雙方已無從期待可以繼續共同生活,若強求維持婚姻,反而對雙方造成痛苦。

1. 法院的客觀衡量標準

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重大事由」時,並非僅憑單方主觀感受,而是採取「客觀標準」。法官會設身處地,站在一般人的角度思考:倘若任何人處於相同的情況,是否都會認為這段婚姻已經沒有維持下去的希望與意義?判決書中常會出現類似「婚姻已生破綻,無回復之望」、「任何人處此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等用語,即體現此客觀衡量標準。法官會考量婚姻的整體狀況,而非單一事件。

2. 考量因素:分居原因、雙方互動狀態、感情基礎及復合可能性

當以「分居」作為主張「重大事由」的佐證時,法院會深入探究以下幾個層面:

(二) 分居時間長短的實際影響

1. 法律無明定分居多久即可離婚

許多人關心「到底要分居多久才能離婚?」必須再次強調,台灣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分居達到某一時長(例如半年、一年或三年),就必然可以判決離婚。實務上,有分居六個月、一年、三年甚至更長時間而獲准離婚的案例,但也有分居多年仍無法離婚的情形。關鍵不在於時間本身,而在於這段時間所反映出的婚姻狀態。

2. 重點在於分居背後的婚姻破裂實情

分居時間的長短,雖然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但它確實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一般而言,分居時間越長,越能強化「婚姻難以維持」的印象。如果夫妻長期分居,且期間少有互動,感情淡薄,法院會更容易相信這段婚姻確實已經沒有實質意義,只剩下法律上的空殼。例如,有些夫妻可能已經分居長達十年、二十年,彼此早已沒有任何聯繫,生活完全獨立,這種情況下,即使一方在法庭上表示不願離婚,法官也可能認為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三) 哪些分居情況可能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

綜合上述,以下幾種伴隨分居的情況,較可能被法院認定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1. 因價值觀不合、長期失和導致的實質分居: 夫妻雙方因個性、生活習慣、金錢觀念或教養方式等根本性差異,導致長期爭吵、冷戰,感情消耗殆盡,最終選擇分居以避免更多衝突。

2. 分居後雙方已無互動,各自發展新生活,婚姻有名無實: 分居後,雙方斷絕聯繫,互不關心,經濟各自獨立,甚至各自結交新的伴侶,過著與單身無異的生活 。此時,婚姻關係僅剩下一紙證書的空名,實質上早已蕩然無存。

(四) 何種分居情況難以作為離婚理由?

相對地,以下情況的分居,則較難被認定為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

因工作、照顧家人等客觀因素的善意分居,但雙方仍維持感情與聯繫: 例如,夫妻一方因工作需要派駐外地,或需返鄉照顧年邁父母而暫時分居兩地,但雙方仍保持密切聯繫,感情良好,並有共同維繫婚姻的意願 。這種情況下的分居,具有正當理由,並非婚姻破裂的表徵。 另外,所謂「分房」是否等同於分居?這也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夫妻僅是睡覺時分房,但日常生活中仍有互動、相互照顧扶持,那麼這通常不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若夫妻雖同住一個屋簷下,卻分房而居,且生活中形同陌路,互不關心,完全沒有夫妻之實,則此種「內部分居」狀態,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婚姻難以維持的證據之一。

參、結語:婚姻的十字路口,專業指引不可或缺

一、核心觀念:婚姻能否維繫的實質判斷重於分居形式

總結來說,「分居多久可以離婚?」這個問題,並沒有一個簡單的數字答案。法律更看重的是分居背後所反映的「婚姻是否真實地無法維持下去」。分居的時間長短只是眾多考量因素之一,更重要的是分居的原因、雙方互動的狀態、感情是否已經破裂至無法回復,以及雙方在婚姻破裂過程中的責任歸屬。

二、給面臨婚姻難題者的誠摯建議

婚姻的維繫與結束,都是人生中的重大課題。當婚姻走到十字路口,感到迷茫、無助時,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了解自身的權利與處境,是做出明智決策的第一步。法律的目的並非鼓勵離婚,而是希望在婚姻關係確實難以維繫時,提供一個解決紛爭、讓雙方能重新開始的途徑。

期盼所有面臨婚姻難題的朋友,都能在充分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後,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若不幸需要走上訴訟一途,也希望您能理性應對,盡可能降低對自己及家人的傷害,早日回歸平靜的生活。亮遠法律事務所,願以專業知識,為您在迷霧中指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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