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68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我又沒做壞事,可以不理嗎?」本集張倍齊律師從傳票的定義講起,說明傳票是法院或地檢署通知特定人於指定日期、地點到場的書面文件,票面會載明你被傳喚的身份——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以及不到場可能面臨的法律效果。 節目重點是:作為證人,到庭是法律強制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被處罰鍰,必要時法院還可核發拘票強制帶去到庭作證。確實不能到庭時,應主動聯絡法院或書記官說明原因、申請改期,而非直接消失。 出庭後,證人須在作證前具結宣誓所述為真,若說謊則涉及偽證罪(節目口述刑度: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張倍齊律師特別提醒:忘記就說忘記,不要猜測,因為猜錯不只影響案件,也可能讓自己惹上偽證罪。 例外情況是:若作證內容可能使自己遭受刑事追訴(不自證己罪原則),或與訴訟雙方均有親屬關係而陷入兩難,可主張拒絕證言,但應在庭上明確表達並說明原因。
以下為節目逐字稿之可讀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語,保留張倍齊律師核心論述。非完整逐字稿,亦非改寫文章。 --- 大家收到傳票,第一個反應常常是:我又沒犯罪,一定要去嗎?或者擔心去了講錯話怎麼辦、會不會被誤認成犯人。今天就跟大家說清楚。 傳票是什麼? 傳票是法院或地檢署通知你在某個時間、地點到場的書面文件。傳票上會載明你被傳喚的身份——當事人、證人,還是鑑定人——以及不到場可能面臨的法律效果。 民事案件的證人 在民事案件,法院會傳喚目擊者、見證人或中間人來作證。例如你是車禍現場的目擊者,或是雙方簽約時在場的見證人,法院認為你親自看到、聽到,就會傳你去陳述。 刑事案件的證人 刑事案件可能由檢察官傳你去偵查庭,也可能由法院傳你去審判庭。在地檢署,主要是檢察官問;在法院刑事庭,有「交互詰問」程序,也就是雙方輪流詰問證人,問完後法官還可以再補問。 可以不去嗎? 原則上不行。收到證人傳票,你必須出庭,這不是你願不願意的問題,而是法律強制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處罰鍰,而且有必要的時候還可以拘提,就是強制把你帶去出庭作證。所以不要收到傳票就不理,這樣很危險。 如果真的不能去怎麼辦? 如果有正當理由——比如生病住院、排定手術、重要親屬喪事,或人在國外確實無法趕回——應該主動聯絡地檢署或法院書記官,說明情況、提出證明文件,申請改期。必要時補一份書狀也沒關係。重點是:你沒空要說,不說就等於對地檢署跟法院放鴿子,他們可能直接發動罰鍰或拘提,這種結果完全沒必要。 出庭後要具結 到了庭上,在作證之前,法官或檢察官會要求你具結,就是宣誓接下來說的是實話。具結文大概是:「我某某某,為某某案件來作證,絕無徵事、隱匿,否則願負偽證罪之責任。」而且不只簽名,還要當庭朗讀,確保你真的理解。具結之後說謊,就是偽證罪,刑度不輕。 具結有兩種:陳述前具結,和陳述後具結,就是你講完之後再宣示剛才說的都是真的。 一定要如實說,忘記就說忘記 作證最重要的一點是:忘記就說忘記,不要去猜。這不是考試,猜錯不只影響案件,還可能讓自己惹上偽證罪的責任。 哪些情況可以合法拒絕證言? 第一種:作證內容可能導致你自己遭受刑事追訴。法律上有「不自證己罪」原則,你沒有義務為自己作證、證明自己犯罪。如果你覺得說實話可能讓自己被追訴,可以主張拒絕證言。當然,這麼做也會讓檢察官對你的涉案程度產生疑問。 第二種:你與訴訟雙方都有親屬關係,例如爸媽離婚要你出來作證,或雙方都是你的近親,讓你陷入兩難。在特定親屬關係範圍內(節目口述:五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可以拒絕作證。 不管哪種情況,一定要在庭上明確表達拒絕理由,不能直接收到傳票就不去。 最後談旅費 法院給的證人旅費是用火車票估算,很多時候只有五六百塊,耗掉一整天。但我都跟大家說,不要去算這筆帳,一定不划算。你去當別人的證人,說不定哪天你的案件也真的需要關鍵證人,這個社會是互相的。而且你認真回想事實、好好把真相還原,也是一件有意義的事。
收到傳票,尤其是在陌生案件中被傳喚為證人,很多人不確定自己的義務和權利到底在哪裡。如果你擔心自己的作證內容可能牽涉自身法律風險、或面臨親屬關係的兩難,建議在出庭前先釐清狀況。張倍齊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協助你在出庭前評估自身處境,避免在庭上說了不該說的話,或者錯過應該主張的權利。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