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海砂屋能不能解約?律師解析氯離子標準、解約與減價、鑑定費與時效

27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買到海砂屋,真的可以直接退屋退款嗎?

很多人聽到「買到海砂屋」第一反應是「賣方害我!可以解約退錢」。但進入訴訟或協商後,真正的爭點不只「有沒有超標」,還包括超標程度、結構安全、修復可能性、買賣契約如何揭露,以及解除契約是否會顯失公平。原因是「解除契約」這個救濟在《民法》中有相當嚴格的門檻。

本文按照實際發生順序拆解海砂屋糾紛:什麼是海砂屋、氯離子標準怎麼適用、買方有哪些法律主張、為什麼解約不一定成立、鑑定費如何預納與負擔,以及容易被忽略的 6 個月時效。看完您會清楚知道,遇到海砂屋該爭取什麼、能爭取什麼、得多快動作。

貳、什麼是海砂屋?

一、定義:混凝土含氯量過高的建築

建築用砂與混凝土材料應符合相關規範與含氯量要求。本文所稱「海砂屋」,是指施工材料含氯量過高,導致混凝土中「氯離子」(Cl⁻)過量,進而可能影響鋼筋混凝土耐久性與結構安全的房屋。

二、氯離子過量為什麼有害?

  • 鋼筋鏽蝕:氯離子破壞鋼筋表面的鈍化保護層,加速鋼筋鏽蝕
  • 體積膨脹:鏽蝕後鋼筋體積膨脹,可能撐裂混凝土
  • 結構強度下降:鋼筋有效斷面減小、混凝土剝落,整體結構承載力下降
  • 表面壁癌:白色結晶(Ca(OH)₂、CaCO₃)析出,俗稱「白華」
  • 居住環境:剝落混凝土塊有掉落風險、鋼筋外露影響使用安全

嚴重海砂屋可能需要結構補強、修復甚至拆除重建,並非單純表面修繕就能解決。

參、氯離子含量標準如何認定?

一、依房屋興建年代適用當時 CNS 標準

台灣對新拌混凝土含氯量的規範主要見於 CNS 3090(預拌混凝土)及相關施工規範;成屋海砂屋爭議則牽涉硬固混凝土檢測、建造年代、施工資料與鑑定方法。鑑定時需參酌房屋建造或取得使用執照當時的規範、後續修正與鑑定報告所採檢測方法,不宜只用單一數字判斷全部案件。

整體趨勢是:早期標準曾有不同用途或耐久性考量的區分,後續規範逐步調整;現行結構混凝土規範也會依構件型式、檢測方式與適用文件分別處理。具體適用標準仍應以鑑定報告、建築資料與當時有效規範為準,不宜逕自套用網路上的單一門檻

二、鑑定機構與費用

可協助檢測或鑑定的單位包括:

  • 各地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
  • 大學土木 / 材料系所
  • 具相應試驗能力的檢測實驗室或專業機構

檢測或鑑定費用會依房屋範圍、檢測點數、鑑定項目、是否需要結構安全評估,以及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或法院囑託而不同。訴訟中由法院命鑑定時,須依法院裁定或指示由一方先行預納;最終能否列為訴訟費用或損害項目,仍要看法院是否認定為必要費用、敗訴比例與因果關係。

三、僅一處超標 vs 整體超標

鑑定報告可能從多個位置取樣,會出現「局部超標、其他區域未超標」等情形。法院會綜合考量取樣位置、超標範圍、嚴重度、結構影響與鑑定意見來判斷瑕疵程度,並非只看單一數值。

肆、買到海砂屋可以主張什麼?

一、《民法》§354 物之瑕疵擔保(基礎)

若鑑定結果足以認定氯離子含量異常,並已減少房屋的通常效用(耐久性、結構安全)或價值,就可能構成《民法》第 354 條物之瑕疵。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不以賣方有過失為必要;但仍須一併檢視瑕疵是否在危險移轉時已存在、買方是否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契約是否有保證或免責特約,以及賣方是否故意不告知。

二、《民法》§359: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二擇一)

網路常寫「買到海砂屋有解約、減價、損害賠償三大權利」,這個說法不精準。正確的法條結構:

  • 《民法》第 359 條給的是「解約或減價」二擇一,且解約顯失公平時僅得減價
  • 《民法》第 360 條才是「損害賠償」,限「賣方有保證品質」「賣方故意不告知」兩種前提

三、《民法》§360 損害賠償(要符合特別前提)

下列情形可同時主張損害賠償:

  • 賣方在現況說明書勾「無海砂屋」或未揭露相關檢測資料,且事後可證明其知情或故意隱匿
  • 契約寫「保證為非海砂屋」等品質保證條款

可評估的賠償項目包括:超出房價減損的必要修繕費、暫時搬遷費、法院或個案認定必要的鑑定費、被迫補強的支出等;但每一項都須回到必要性、相當因果關係與舉證。

四、《民法》§92 詐欺撤銷(情節重大時)

賣方若明知為海砂屋且以詐術使買方陷於錯誤(例如重新粉刷遮蓋白華、或提供不實鑑定資料),買方可評估在發現詐欺後 1 年內、意思表示後 10 年內依《民法》第 92、93 條撤銷交易。至於是否構成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還要看有無詐術、不法所有意圖、財產交付與因果關係,不能只因事後發現瑕疵就直接成立。

五、侵權與健康損害

若因海砂屋造成身體或健康受損(如混凝土剝落砸傷、粉塵或安全風險造成具體損害),可另評估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與慰撫金。但單純財產價值減損,仍以瑕疵擔保、契約責任或不完全給付等財產上請求為主。

伍、為什麼解除契約不一定成立?

一、《民法》§359 但書:解約「顯失公平」時僅得減價

《民法》第 359 條後段:「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法院判斷能否解約時,會綜合考量:

  • 瑕疵可否修繕回復:若可透過除氯、結構補強等方式改善,解約是否必要就會成為爭點
  • 瑕疵嚴重程度:超標程度、取樣範圍、是否影響居住與結構安全,都會影響解除或減價的選擇
  • 解約對賣方衝擊:房屋已過戶多年、價金返還能力、雙方回復原狀困難度,都可能被納入顯失公平判斷
  • 買方使用狀況:買方已長期居住、進行裝修,回復原狀困難

二、減價金額如何評估

減價金額由法院依鑑定報告酌定,依個案情節,無統一公式。可能考量的基礎包括:

  • 修繕至安全標準的工程費用
  • 鑑定報告認定的市價減損比例
  • 剩餘耐用年限折扣

海砂屋減價金額個案差異大,仍以法院依鑑定資料與兩造舉證酌定為準。

三、房價漲跌影響爭取策略

策略評估時可一併考量市場條件:

  • 房價上漲時:買方可能更重視保留房屋並爭取減價或賠償
  • 房價下跌時:買方可能更傾向評估解除契約或退出交易

因此「該爭取解約還是減價」並非純法律問題,還涉及市場時點與買方需求。

陸、容易被錯失的時效:6 個月 + 5 年

一、發現後即通知(《民法》§356)

買方發現瑕疵時應即通知賣方。怠於通知者,除通常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會被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若是日後才發現的隱性瑕疵,也應在發見後即時通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民法第 357 條另設通知義務不適用的例外。

海砂屋多須透過檢測或鑑定才能確認,較可能涉及「不能即知」的隱性瑕疵。但只要取得足以具體指向瑕疵的資料,就應儘速以存證信函或其他可留痕方式通知賣方並保留證據。

二、《民法》§365 雙重時效

解約或減價的權利:

  • 於買方通知後 6 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房屋交付時起 5 年消滅

取先到者。但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6 個月期間不適用;仍須注意自交付時起 5 年的期間,以及其他請求權可能各有不同時效與構成要件。

三、鑑定與訴訟的時間賽跑

常見風險是:買方先自行觀望、鑑定排程拖延,報告出爐後又只靠口頭協商,等到要訴訟時才發現通知義務或 6 個月期間已經成為爭點。建議:

  • 懷疑是海砂屋時儘早諮詢專業人員並評估檢測或鑑定
  • 取得具體檢測或鑑定資料後,儘速發存證信函或以其他可留痕方式通知
  • 協商與訴訟並進,必要時在 6 個月內提起訴訟保全權利

柒、發現疑似海砂屋的實戰建議

一、警示徵兆

  • 牆面或天花板出現白色結晶(白華)
  • 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
  • 修繕後反覆發生壁癌
  • 鄰居反映同棟其他戶有類似狀況

二、立即行動清單

  1. 拍照錄影:白華、剝落、鋼筋鏽蝕的位置與範圍
  2. 蒐集現況說明書、契約、廣告 DM、簽約對話紀錄
  3. 委託專業機構鑑定:取得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
  4. 查詢同棟其他戶:若多戶受影響,可評估共同委託鑑定、調解或訴訟策略
  5. 諮詢律師評估:解除契約或減價的策略選擇
  6. 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並固定即時通知時點
  7. 必要時提起訴訟:注意通知後 6 個月期間,避免權利消滅

三、賣方角度的自保提醒

如您是賣方,且懷疑或知道房屋為海砂屋:

  • 誠實揭露是降低爭議的核心——在現況說明書勾選並提供既有鑑定或檢測資料
  • 不要重新粉刷遮蓋白華或剝落;若被認定有知情隱匿,可能影響瑕疵擔保、損害賠償甚至詐欺爭議
  • 若要約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等特約,仍須明確揭露已知狀況;依《民法》§366,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免責或限制特約無效

延伸閱讀

結語

海砂屋糾紛的關鍵不只在「有沒有超標」,還在鑑定資料是否完整、是否及時通知、法律行動是否銜接時效。法律給買方的權利不只解約一條路——減價、損害賠償、詐欺撤銷各有適用情境;選錯路徑,可能讓案件長期卡在舉證、時效與顯失公平爭點上。

若您懷疑買到海砂屋、不確定該主張解約還是減價、或需要協助評估鑑定方向與時效計算,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規劃鑑定、固定通知時點,並評估訴訟與和解路徑。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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