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我房客欠我三個月租金了,我可以直接換鎖趕他走嗎?」——這類諮詢幾乎每個月都會出現。房東遇到欠租最怕兩件事:錢要不回來、房客賴著不走。好消息是,台灣法律對房東的保障其實很完整(民法第 440 條、土地法第 100 條);壞消息是,如果用錯方法(換鎖、斷水電),房東反而會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
本文把房客欠租的完整 SOP 拆解:從催告、終止契約、遷讓訴訟、到強制執行的每個步驟,並告訴你哪些「省麻煩」的做法其實會踩刑事紅線。
民法第 440 條規定:
實務重點:欠租未達 2 個月,不能直接終止租約。即使房客明顯拒付,房東的正確做法是先催告、等欠租累積達 2 個月門檻,再終止契約。
針對房屋租賃,土地法第 100 條另列出 6 種出租人得收回房屋的情形:
這是最常被忽略的細節:依土地法第 100 條第 3 款,「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2 個月以上」。意思是:如果押金還有餘額,要先扣掉押金後,欠租金額還達 2 個月以上,才構成終止事由。
舉例:月租 3 萬、押金 6 萬(2 個月)。房客欠 3 個月租金(9 萬)→ 押金先抵償 2 個月(6 萬),實際欠租額剩 3 萬(1 個月)→ 還沒達到 2 個月門檻,不能終止契約。
發現房客遲付當下,先用 LINE / Email 禮貌提醒。若遲付 10-15 天以上仍未補繳,立即寄發存證信函,載明:
存證信函的用途:(1)留下書面催告證據、(2)啟動終止契約的程序要件、(3)給房客最後一次和解機會。
催告期限屆滿仍不付(且欠租已達押金抵償後 2 個月以上),寄發第二封存證信函正式終止契約:
房客在終止通知後仍不遷出,房東有兩條路:
若當初租約有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房東可直接持公證書向執行法院聲請:
不用打訴訟,直接進入執行程序,整體時程 1-3 個月。
整體時程 6-12 個月,視對方是否上訴而定。
執行法院收到聲請後會:
以下動作看似「省麻煩」,其實會讓你從房東變被告:
房屋仍在房客租賃期間(即便欠租),房客對該房屋有合法占有權。房東擅自換鎖妨害房客進入,可能構成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
透過斷水電逼退房客,可能構成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水電公司也可能拒絕房東單方停供的要求。
房客留在屋內的物品即使他欠你錢,也仍是他的動產。擅自處分可能構成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或第 335 條侵占罪。正確作法是透過強制執行程序由執行處依法清點。
在社區公告欄貼出房客姓名、身分證號、張貼「欠租惡房客」等字樣,可能觸犯個資法、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第 310 條誹謗。
找朋友、保全、討債公司去騷擾施壓,嚴重者涉及刑法恐嚇取財、強制、甚至傷害。法律後果遠大於損失的租金。
依土地法第 99 條,押金(擔保金)不得超過 2 個月房屋租金總額。收足可抵押金,遇到欠租時有一層緩衝。
花數千元辦理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未來遇到欠租或不遷時可省去訴訟時程。公證費相較訴訟成本(律師費 + 時間)極為划算。
租約期間每 3-6 個月 LINE 關懷一次(「需不需要幫忙處理什麼?」),既維持關係也能及早發現異狀(失業、家庭變故等),及早協商處理勝過累積到欠租。
簽約時要求提供 1-2 位緊急聯絡人(家人或朋友電話)。欠租初期可聯繫緊急聯絡人了解狀況,往往能及時解決。
算。民法第 440 條說的是「遲付」不是「完全不付」,只要應付而未付完的差額累積達 2 個月租金,就構成終止事由。
不要擅自丟棄。先寄存證信函通知限期領回,逾期未領再透過法院民事程序處分(例如聲請拍賣動產抵充租金)。自己丟掉可能觸犯毀損或竊盜。
如果欠租額度已達押金抵償後 2 個月,法律上可以終止,不管房客口頭承諾什麼。但實務建議:發存證信函給最後 14 天催告期,既達法律要件,也給對方機會,實際上多數房客收到存證信函後會籌錢補繳。
這是另一個常見問題。租約到期後若雙方沒有再續約,但房客繼續占有且房東繼續收租,依民法第 451 條會變成「不定期租約」。此時房東終止不需欠租事由,但仍需依民法第 450 條終止不定期租約(須另發終止通知,給予相當搬遷期間)。
房客欠租,最怕的不是時間成本、而是「房東自己的錯誤應對」讓情況變得更糟。記住三個關鍵:欠租未達 2 個月不能終止、私力救濟等於自投羅網、公證書是所有租約的最划算保險。照著民法第 440 條 → 土地法第 100 條 → 催告 → 終止 → 公證執行或遷讓訴訟的完整路線走,房東的權益完全受法律保障。
若您正遭遇房客欠租或租賃糾紛,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租約條件、欠租時間、房客狀況,協助您擬定最快速有效的催討或訴訟策略,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