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況交屋」不等於免死金牌!搞懂瑕疵擔保責任,避免千萬房產糾紛

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中古屋買賣契約中的「現況交屋」一個美麗的誤會

在當前熱絡的房地產市場中,中古屋買賣是許多人實現成家夢想或進行資產規劃的重要途徑。而在翻開厚厚一疊的中古屋買賣契約書時,幾乎所有人都會看到「現況交屋」這四個字。對許多賣方而言,這四個字彷彿是一面「免死金牌」,認為只要寫上這條,就代表買方已經接受了房屋的一切狀況,無論是牆角的裂縫、微小的滲漏,甚至是未來才發現的問題,賣方都已免除責任。

然而,這個普遍的認知,其實是法律實務上一個巨大的誤會。語言的日常理解與法律的精準定義之間,存在著一道鴻溝,而這道鴻溝正是無數不動產交易糾紛的根源。許多賣方帶著「你看到的就是你買到的」這種單純的想法簽約,卻在交屋後收到買方要求修補漏水或賠償的存證信函時,感到錯愕與不解。

那麼,簽訂了「現況交屋」條款,真的代表買方必須概括承受所有風險嗎?賣方是否真的能從此高枕無憂?本文將深入剖析法院如何解讀「現況交屋」的真實意涵,並釐清它與另一個關鍵條款「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天壤之別,幫助您在簽下攸關百萬、千萬資產的契約前,真正看懂文字背後的權利與義務。

貳、法院的觀點:「現況交屋」不等於「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在法律上,「現況交屋」這四個字的效力範圍是有限的。它並非賣方責任的萬能護盾,法院在解釋上,會將房屋的瑕疵區分為「可感知瑕疵」與「隱藏性瑕疵」兩種,並以此來界定「現況」的真實範圍。

一、可感知 v.s. 隱藏性瑕疵:「現況」的真實範圍

法院見解普遍認為,「現況交屋」條款所能免除的,主要是指在看屋當下,買方可以透過一般感官(視覺、觸覺、聽覺、嗅覺)檢查所能發現的「顯性瑕疵」(Patent Defects)。

這類瑕疵包括:

換言之,「現況交屋」的意義是,買方在看屋時就已經看到這些問題,甚至賣方或仲介也已當場指明,買方仍在知悉這些表面狀況後同意購買,事後自然不能再針對這些「已知」或「可輕易得知」的問題,回頭向賣方主張權利。

然而,對於那些在正常看屋過程中無法輕易發現的「隱藏性瑕疵」(Latent Defects),「現況交屋」條款就無能為力了。這些瑕疵的例子包括:

對於這些隱藏性瑕疵,由於買方不具備專業能力,也無法在短時間的看屋過程中察覺,因此賣方依法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並不會因為「現況交屋」四個字而自動免除。

二、權力更強的條款:「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真正效力

如果賣方真的希望將房屋的所有潛在風險移轉給買方,法律上確實存在一個效力更強大的工具,那就是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我國《民法》第354條規定了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是法律賦予買方的基本保障,確保買到的物品(包含不動產)沒有價值或效用上的瑕疵。然而,這項法定的保障可以透過買賣雙方的「特約」來加以免除(《民法》第366條)。

當契約中白紙黑字寫上「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時,其法律效果是將絕大多數的未知風險,從賣方身上轉移到買方身上。這意味著,除非賣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否則即使交屋後發現了漏水、海沙屋等重大問題,買方原則上也已經放棄了向賣方求償的權利。

這兩種條款的選擇,實質上是在劃分風險。這並非一個非黑即白的選項,而是一個與房屋價格、屋況及交易雙方背景緊密相關的談判光譜。一個經驗老到的投資客,可能會為了較低的價格,願意接受「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款,他們已將後續的修繕成本計入投資考量。但對於一個尋求安穩居所的普通家庭,簽下這樣的條款無疑是將自己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契約條款比較
契約條款 法律效力摘要 對買方的核心風險 對賣方的提醒
僅約定「現況交屋」 賣方僅就「看屋時可透過感官察覺」的表層瑕疵免責。對於無法輕易發現的隱藏性瑕疵(如內部漏水、海沙屋、結構問題),賣方仍可能需負瑕疵擔保責任。 中等風險。買方可能誤以為所有問題都已接受,但事後仍可能因隱藏性瑕疵與賣方產生糾紛,但仍有法律上的追索權。 不能單純依賴此條款來免除所有責任。若有隱藏瑕疵,仍可能被買方求償。
約定「現況交屋,且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原則上免除所有瑕疵擔保責任。買方放棄了就房屋瑕疵向賣方求償的法定權利。(例外:除非賣方故意隱瞞或保證無瑕疵) 極高風險。買方需承擔交屋後發現任何瑕疵的全部修繕成本與價值減損,幾乎沒有向賣方追索的權利。 這是最強力的免責條款,但可能讓買方卻步或要求大幅降價。誠信是關鍵,若故意欺騙仍可能構成詐欺。

參、從實際案例學習:為何有些賣方真的能免責?

理論的說明,不如一個真實案例來得深刻。讓我們從一個台中地方法院的判決,來看看法律在實務中是如何運作的。

一、台中地院判決解析:短期投資客的免責關鍵

在該案中,買方(原告)控告賣方(被告),主張房屋有鋼筋鏽蝕、樑柱斷裂、混凝土剝落等嚴重瑕疵,要求賣方負責。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買方的請求。

案件的關鍵事實如下:

  1. 賣方背景: 該賣方是一名短期投資客,購入該房屋後不到兩個月即轉手賣給原告。
  2. 契約內容: 雙方的買賣契約中,不僅有「現況交屋」的字樣,更明確記載了「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特約條款。
  3. 告知義務: 雖然賣方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對於「是否曾有鋼筋外露」一項勾選了「否」,但法院考量到他持有房屋時間極短,可能自己都對屋內深層的結構問題不知情。

二、致勝的組合拳:重點不在「現況交屋」,而在於「明確特約」與「賣方是否明知」

法院判決賣方勝訴,並非單純因為契約寫了「現況交屋」,而是基於以下兩個核心理由的組合:

  1. 決定性因素明確的免責特約: 判決的基石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這條特約。法院認定,這代表買方在簽約時,已經經過自由意志的考量,明確同意放棄法律所賦予的瑕疵擔保請求權,自願承擔未知瑕疵的風險。
  2. 輔助因素賣方並非故意隱瞞: 法律的底線是誠信。即使有免責特約,如果能證明賣方是「明知瑕疵而故意不告知」,那麼該免責條款將歸於無效,賣方的行為甚至可能構成詐欺。但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位短期持有房屋的投資客,是「故意」隱瞞他自己可能都不知道的結構問題。

這個案例揭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攻防轉變:當契約中沒有免責特約時,買方只需證明「瑕疵在交屋前就存在」,即可要求賣方負責。但當契約中存在「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款時,法律的天平發生了傾斜,買方的舉證責任變得極為沉重。此時,買方不再是單純主張瑕疵,而必須提升到證明賣方「詐欺」的層次——也就是必須同時證明「賣方知情」且「故意隱瞞」,這在訴訟上的難度天差地遠。

肆、給買賣雙方的專業建議:如何在簽約前趨吉避凶

理解了上述法律原則後,無論您是買方還是賣方,都可以在簽約前採取更明智的行動來保護自己。

一、給賣方的建議:如何合法且有效地降低風險

  1. 拋棄模糊,追求明確: 不要再迷信「現況交屋」這四個字能為您提供全面保護。它所能涵蓋的範圍有限,對於隱藏性瑕疵,您仍可能需要負責。
  2. 若求完全免責,請寫明特約: 如果您的售價已經反映了屋況風險,或交易對象同為專業人士,而您的目標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售後不理」,那麼契約中就必須明確寫上「雙方合意免除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或類似字句。
  3. 誠實揭露是最佳護盾: 保護自己免於未來被指控詐欺的最好方法,就是「主動揭露」。將您所知悉的所有瑕疵,無論大小,都白紙黑字地寫在契約附件或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例如:「買方已知悉後陽台天花板有壁癌及漏水痕跡,並同意依此現況承購…」,這樣的做法可以有效杜絕買方日後就「該特定事項」再行主張權利。

二、給買方的建議:簽約前你必須睜大眼睛

  1. 辨識紅色警戒旗幟: 當您在契約中看到「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款時,請將它視為一個重大的警示信號。您必須清楚認知到,簽下這一條,等於是放棄了您最重要的一項法律保障。
  2. 將風險與價格掛鉤: 這類免責條款並非絕對不能簽,但前提是它必須公平地反映在房屋的售價上。您必須問自己:「我所獲得的價格折扣,是否值得我承擔未來可能需要花費數十萬甚至上百萬進行結構補強或防水工程的風險?」
  3. 釐清自身角色與需求: 如果您是尋求安穩住所的一般自住民,這樣的條款通常對您極為不利。但如果您是經驗豐富、並備有裝修預算的投資客,這或許是一個經過計算的商業風險。
  4. 尋求專業審閱: 在簽署任何不動產買賣契約前,特別是包含複雜免責條款的合約,尋求專業律師的審閱,絕對是一筆高回報的投資。

伍、結論:契約白紙黑字,釐清權責才是唯一的保障

總結來說,「現況交屋」在法律上的效力遠不如一般人想像的強大,它無法免除賣方對於「隱藏性瑕疵」的擔保責任。真正能大幅度移轉風險的,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明確特約。

在一筆動輒千百萬的不動產交易中,「模糊」是買賣雙方共同的敵人。一份權責清晰、充分反映雙方真實意願的契約,才是避免日後產生昂貴且痛苦糾紛的最佳途徑。無論是賣方希望合法免責,還是買方希望保障自身權益,事前花費一些時間與成本,仔細推敲契約條文、甚至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遠比事後耗費大量心力與金錢進行訴訟來得明智。在不動產交易的世界裡,最昂貴的錯誤,往往是在簽字之前犯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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