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當前熱絡的房地產市場中,中古屋買賣是許多人實現成家夢想或進行資產規劃的重要途徑。而在翻開厚厚一疊的中古屋買賣契約書時,幾乎所有人都會看到「現況交屋」這四個字。對許多賣方而言,這四個字彷彿是一面「免死金牌」,認為只要寫上這條,就代表買方已經接受了房屋的一切狀況,無論是牆角的裂縫、微小的滲漏,甚至是未來才發現的問題,賣方都已免除責任。
然而,這個普遍的認知,其實是法律實務上一個巨大的誤會。語言的日常理解與法律的精準定義之間,存在著一道鴻溝,而這道鴻溝正是無數不動產交易糾紛的根源。許多賣方帶著「你看到的就是你買到的」這種單純的想法簽約,卻在交屋後收到買方要求修補漏水或賠償的存證信函時,感到錯愕與不解。
那麼,簽訂了「現況交屋」條款,真的代表買方必須概括承受所有風險嗎?賣方是否真的能從此高枕無憂?本文將深入剖析法院如何解讀「現況交屋」的真實意涵,並釐清它與另一個關鍵條款「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天壤之別,幫助您在簽下攸關百萬、千萬資產的契約前,真正看懂文字背後的權利與義務。
在法律上,「現況交屋」這四個字的效力範圍是有限的。它並非賣方責任的萬能護盾,法院在解釋上,會將房屋的瑕疵區分為「可感知瑕疵」與「隱藏性瑕疵」兩種,並以此來界定「現況」的真實範圍。
法院見解普遍認為,「現況交屋」條款所能免除的,主要是指在看屋當下,買方可以透過一般感官(視覺、觸覺、聽覺、嗅覺)檢查所能發現的「顯性瑕疵」(Patent Defects)。
這類瑕疵包括:
換言之,「現況交屋」的意義是,買方在看屋時就已經看到這些問題,甚至賣方或仲介也已當場指明,買方仍在知悉這些表面狀況後同意購買,事後自然不能再針對這些「已知」或「可輕易得知」的問題,回頭向賣方主張權利。
然而,對於那些在正常看屋過程中無法輕易發現的「隱藏性瑕疵」(Latent Defects),「現況交屋」條款就無能為力了。這些瑕疵的例子包括:
對於這些隱藏性瑕疵,由於買方不具備專業能力,也無法在短時間的看屋過程中察覺,因此賣方依法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並不會因為「現況交屋」四個字而自動免除。
如果賣方真的希望將房屋的所有潛在風險移轉給買方,法律上確實存在一個效力更強大的工具,那就是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我國《民法》第354條規定了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是法律賦予買方的基本保障,確保買到的物品(包含不動產)沒有價值或效用上的瑕疵。然而,這項法定的保障可以透過買賣雙方的「特約」來加以免除(《民法》第366條)。
當契約中白紙黑字寫上「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時,其法律效果是將絕大多數的未知風險,從賣方身上轉移到買方身上。這意味著,除非賣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否則即使交屋後發現了漏水、海沙屋等重大問題,買方原則上也已經放棄了向賣方求償的權利。
這兩種條款的選擇,實質上是在劃分風險。這並非一個非黑即白的選項,而是一個與房屋價格、屋況及交易雙方背景緊密相關的談判光譜。一個經驗老到的投資客,可能會為了較低的價格,願意接受「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款,他們已將後續的修繕成本計入投資考量。但對於一個尋求安穩居所的普通家庭,簽下這樣的條款無疑是將自己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契約條款 | 法律效力摘要 | 對買方的核心風險 | 對賣方的提醒 |
---|---|---|---|
僅約定「現況交屋」 | 賣方僅就「看屋時可透過感官察覺」的表層瑕疵免責。對於無法輕易發現的隱藏性瑕疵(如內部漏水、海沙屋、結構問題),賣方仍可能需負瑕疵擔保責任。 | 中等風險。買方可能誤以為所有問題都已接受,但事後仍可能因隱藏性瑕疵與賣方產生糾紛,但仍有法律上的追索權。 | 不能單純依賴此條款來免除所有責任。若有隱藏瑕疵,仍可能被買方求償。 |
約定「現況交屋,且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賣方原則上免除所有瑕疵擔保責任。買方放棄了就房屋瑕疵向賣方求償的法定權利。(例外:除非賣方故意隱瞞或保證無瑕疵) | 極高風險。買方需承擔交屋後發現任何瑕疵的全部修繕成本與價值減損,幾乎沒有向賣方追索的權利。 | 這是最強力的免責條款,但可能讓買方卻步或要求大幅降價。誠信是關鍵,若故意欺騙仍可能構成詐欺。 |
理論的說明,不如一個真實案例來得深刻。讓我們從一個台中地方法院的判決,來看看法律在實務中是如何運作的。
在該案中,買方(原告)控告賣方(被告),主張房屋有鋼筋鏽蝕、樑柱斷裂、混凝土剝落等嚴重瑕疵,要求賣方負責。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買方的請求。
案件的關鍵事實如下:
法院判決賣方勝訴,並非單純因為契約寫了「現況交屋」,而是基於以下兩個核心理由的組合:
這個案例揭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攻防轉變:當契約中沒有免責特約時,買方只需證明「瑕疵在交屋前就存在」,即可要求賣方負責。但當契約中存在「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款時,法律的天平發生了傾斜,買方的舉證責任變得極為沉重。此時,買方不再是單純主張瑕疵,而必須提升到證明賣方「詐欺」的層次——也就是必須同時證明「賣方知情」且「故意隱瞞」,這在訴訟上的難度天差地遠。
理解了上述法律原則後,無論您是買方還是賣方,都可以在簽約前採取更明智的行動來保護自己。
總結來說,「現況交屋」在法律上的效力遠不如一般人想像的強大,它無法免除賣方對於「隱藏性瑕疵」的擔保責任。真正能大幅度移轉風險的,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明確特約。
在一筆動輒千百萬的不動產交易中,「模糊」是買賣雙方共同的敵人。一份權責清晰、充分反映雙方真實意願的契約,才是避免日後產生昂貴且痛苦糾紛的最佳途徑。無論是賣方希望合法免責,還是買方希望保障自身權益,事前花費一些時間與成本,仔細推敲契約條文、甚至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遠比事後耗費大量心力與金錢進行訴訟來得明智。在不動產交易的世界裡,最昂貴的錯誤,往往是在簽字之前犯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