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中古屋買賣契約中,幾乎都會看到「現況交屋」四個字。許多賣方以為這是「免死金牌」,只要寫上這條,買方就必須概括承受所有狀況。然而這是法律實務上巨大的誤會,簽訂「現況交屋」條款並不代表賣方能從此高枕無憂。
法院通常認為「現況交屋」的「現況」,僅指「買方在簽約時可合理察覺的外觀狀況」。例如看得到的壁癌、裂縫、磨損等。
但若是「隱藏性瑕疵」——買方即使仔細看房也無法察覺的問題,如藏在天花板內的漏水、水管內部腐蝕、壁癌被新油漆覆蓋、結構性問題等,賣方仍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要真正免除瑕疵擔保責任,需有「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明確特約。但依民法第366條規定,賣方若「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的瑕疵,即使約定不負擔保責任仍然無效。這是保護買方的重要規範。
某判決中,賣方(短期投資客)成功免責的關鍵不是「現況交屋」四個字,而是:
・契約中明確寫明「賣方非自住,持有時間短,不知悉房屋細節」
・有「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特約
・無法證明賣方知悉該瑕疵
真正影響賣方責任的是:
單純「現況交屋」四字,無法免除隱藏性瑕疵的責任。
中古屋交易金額動輒千萬,一紙契約可能決定您的財產命運。建議簽約前務必由專業律師審閱。如您有不動產買賣糾紛或契約審閱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