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我告贏了,可以要對方負擔律師費嗎?」這是訴訟諮詢最常被問的問題之一。直覺的想法是「贏的全拿」——訴訟費用、律師費全部由輸方付。但台灣法律的設計不是這樣。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把「訴訟費用」拆成三塊看:裁判費、其他訴訟費用(鑑定費、證人旅費等)、律師費。前兩塊在民事訴訟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第三塊卻是各自負擔、例外才能請求。本文一次說清楚這三塊的負擔規則、三種律師費可以請求的例外、以及刑事與家事案件的不同邏輯。
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以下規定,民事起訴要預繳裁判費,大致按訴訟標的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以第一審為例,10 萬元以下每萬元徵收 100 元,10 萬元到 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110 元,其餘依比例遞減。二審、三審另按比例加徵。
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裁判費屬訴訟費用的核心部分,勝訴方原先墊付的金額,可從敗訴方取回。
另有鑑定費、證人旅費、公示送達登報費、翻譯費、囑託機關調查費用等,同樣屬於訴訟費用,依第 78 條由敗訴方負擔。若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法院得依第 79 條酌定分擔比例。
律師費原則上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所稱「訴訟費用」的範圍,即使勝訴也不能直接要求對方賠付。背後的立法考量:
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規定,第三審(最高法院)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同法第 77-25 條進一步規定,這筆律師酬金的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定之。
換言之,民事第三審因採強制律師代理,律師費可由敗訴方負擔,但法院會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核定金額,並非當事人與律師實際約定的全額。若實付金額超過核定,超出部分仍自行負擔。
另外,法院依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時(第 77-25 條第 1 項),該律師酬金也同樣歸入訴訟費用。
民事契約本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可以約定「若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律師費由敗訴者負擔」之類的條款。實務上常見於:
撰擬時的三個實務提醒:
若對方的侵權行為讓您不得不委任律師,才能防禦或主張權利,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律師費屬「必要費用」,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16 條請求。但這項在實務上並不穩定,不同法院對「必要費用」的寬嚴程度不一。可主張,但不要視為必勝。
另有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的懲罰性賠償,雖不是直接補償律師費,但勝訴時可主張 5 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間接抵銷訴訟成本。
刑事案件由國家主動追訴,法院不向當事人收取裁判費。起訴成本由檢察機關與司法預算承擔。
刑事案件無論您是告訴人、告發人、告訴代理人、被告,律師費均各自負擔。即便您身為告訴人最終促成被告有罪判決,也無法依刑事訴訟程序直接向被告請求律師費。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被害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這個程序的關鍵優勢是免徵裁判費——平常打民事 200 萬要繳 2 萬多裁判費,走附帶民事零成本。
實務上常見的運用:車禍、詐欺、傷害、配偶權侵害的被害人,在地檢署或法院刑事庭審理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讓刑事法官一併處理,既省錢又能讓刑事壓力為民事和解加分。律師費在這個程序仍各自負擔(僅特定情形如侵權行為例外),但免裁判費已是極大的成本節省。
離婚訴訟、親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事件,律師費原則上各自負擔。家事事件法並未把律師費納入廣義訴訟費用,除非:
標的金額減去律師費、裁判費,剩下才是實際可能回收的金額。若律師費加裁判費已接近或超過可能的勝訴金額,訴訟效益就很低。這時要考慮:
最有效的律師費保障是在契約生效時就約定好——不是打到一半才說「你應該幫我付律師費」。契約簽署前花一點律師費用審約,未來爭議發生時的成本會低得多。
判決有「律師費原則自付」的限制,但和解內容由雙方自由協商,沒有同樣的限制。實務上和解條件中經常包含「對方願意分擔您的律師費若干元」——這是判決中拿不到、和解桌上反而能爭取的籌碼。對原告而言,和解金額看似比預期判決金額少一點,但加上律師費分擔後實質金額其實接近,還能省下二、三審的時間,整體效益往往更高。詳細的和解時機策略請參閱本所「民事和解完整指南」(ID 129)。
打贏官司不等於可以自動拿回律師費。除非適用第三審強制代理、契約事先約定、或依侵權行為主張必要費用,律師費多半是當事人自己承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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