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勝訴後,能向對方請求裁判費與律師費嗎?

14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民事判決通常會記載「訴訟費用由某一方負擔」,但這裡的訴訟費用不等於當事人為案件支出的全部費用。裁判費、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與證人旅費,和當事人自行委任律師的酬金,適用的規則並不相同。

因此,勝訴後能否向對方請求費用,要先確認該筆支出屬於法院程序上的訴訟費用、契約約定的給付,或另行主張的損害賠償。三者的請求依據、審查方式與可取得金額都不同。

民事訴訟費用包括哪些項目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計算

財產權訴訟的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分段計算。十萬元以下部分的法定費額為一千元,超過十萬元後再依各級距累加;非財產權訴訟原則上依第 77-14 條徵收三千元。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依第 77-16 條在相應費額上加徵十分之五。

個案實際應繳金額還會受到訴訟標的價額、請求項目、合併起訴、反訴、追加或上訴範圍影響,各高等法院也可能依第 77-27 條核准標準加徵。因此,起訴前應依法院核定或司法院提供的試算資料確認,不宜只用請求金額乘上一個固定比例。

法院程序所需的其他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 77-23 條列有文書影印、攝影、抄錄、翻譯、證人與鑑定人的日費及旅費,以及其他進行訴訟所需費用。運送、公告、登報及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也依條文所定方式計算。這些費用與當事人自行支付的律師費不同。

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用,不一定是全部由一方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原則上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但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第 79 條容許法院依情形命雙方按比例分擔、由一方負擔,或各自負擔其支出。第 80 條至第 82 條對逕行認諾、特定事件及因訴訟行為增加費用等情形,另有不同規定。

法院會在終局裁判中決定費用由誰負擔;如果裁判沒有直接算出金額,依第 91 條,當事人可在訴訟終結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提出費用計算書及證明。勝訴方不是把所有收據交給對方,就能直接要求全額付款。

第一、二審自行委任的律師費,通常不屬於訴訟費用

民事第一、二審原則上沒有強制律師代理。當事人自行委任律師所支付的酬金,通常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所稱的訴訟費用,不會只因勝訴就依第 78 條轉由對方負擔。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抗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也以是否採強制律師代理及是否由法院依法選任,說明第一、二審律師酬金與訴訟費用的差別。

第三審律師酬金

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則上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採律師強制代理。第 466-3 條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第 77-25 條則要求法院依標準酌定,並限定最高額。因此,可列入訴訟費用的是法院核定的酬金,不一定等於當事人與律師約定或實際支付的全部金額。

法院依法選任律師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時,第 77-25 條也將法院酌定的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這是法院依法選任的情形,不能與當事人自行委任律師混為一談。

契約約定負擔律師費,是獨立的契約請求

契約可以約定,因履約爭議而支出的合理律師費由違約方或特定一方負擔。這類請求是依契約條款主張,不是把第一、二審律師費改列為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費用。請求人仍要證明條款適用於本件爭議、已實際支出費用,以及請求範圍符合約定。

條款最好說明涵蓋的程序、費用項目及計算標準。若使用一方預擬的定型化條款,內容顯失公平,可能涉及民法第 247-1 條;如果條款依其內容被認定具有違約金性質,金額過高時,也可能適用民法第 252 條酌減。不能只因契約寫有「律師費由對方負擔」,就認為任何金額都會獲得法院支持。

把律師費列為損害賠償,仍要證明必要性與因果關係

民法第 184 條及第 216 條規範侵權責任與損害範圍,但不表示每件侵權訴訟的第一、二審律師費都可以向對方請求。若主張某筆律師支出是侵權或債務不履行所造成的損害,仍須具體說明支出目的、必要性、金額及與違法行為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例如,為處理另一件由對方行為所引發的訴訟而支出律師費,與本案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法律評價可能不同。法院會依相關程序是否必須由律師處理、案件複雜程度、實際服務內容及支出證明個別判斷。單獨引用侵權行為條文,不能推導出當然由對方負擔律師費的結論。

刑事案件與附帶民事訴訟的費用

刑事告訴、偵查及公訴審判沒有民事起訴所需的裁判費。告訴人、被告或其他程序參與人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也不會因有罪或無罪判決,就在刑事程序中自動轉由對方負擔。符合強制辯護、指定辯護或法律扶助條件者,則依各該制度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因犯罪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必須是因該犯罪所受的損害。第 488 條規定,附帶民事應在刑事案件起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但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不能提出。因此,地檢署尚在偵查時,還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案件因繁雜而依第 504 條移送同一法院民事庭時,免納裁判費;但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原告依第 503 條聲請移送民事庭時,條文明定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事的律師費也不會因此當然成為可向對方請求的訴訟費用。

家事事件仍要區分事件類型

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訴訟中,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原則上也不會自動列入訴訟費用。親權、扶養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則須再依家事事件法與非訟事件法確認費用規則,不能只用民事訴訟第 78 條概括處理。

起訴前應估算的實際支出

案件成本通常不只有裁判費與律師費,還可能包括鑑定、翻譯、證人旅費、證據整理、假扣押擔保及判決後的強制執行費。強制執行費另依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計算,不會因取得勝訴判決就省略。

評估是否起訴時,除了請求金額,也要考慮證據強度、可能審級、程序時間、對方的清償能力,以及勝訴後能否執行。若雙方達成訴訟上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原則上各自負擔,但雙方可以另作約定;律師費如何分擔,也可以在和解條款中明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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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民事勝訴後,裁判費及法院認定的必要程序費用,依判決所定比例由當事人負擔;第一、二審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通常不在其中。第三審律師酬金、法院依法選任律師的酬金、契約約定及另行主張損害賠償,各有不同的法律依據與審查標準。

準備起訴、上訴或和解時,應把裁判費、律師費、證據調查費及執行費分別估算,也要確認契約是否已有費用條款。這樣才能判斷哪些支出可能由對方負擔,哪些仍須由自己承擔。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費用仍應依審級、裁判主文、契約條款及實際支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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