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不少當事人都會問:「這件如果我告贏了,可以要對方負擔律師費嗎?」
相信不少律師也都被問過類似的問題,畢竟,大家總會覺得:
「如果不是你亂告(或不履約),就不會有這場官司,要敗訴者負擔勝訴者的律師費,也很合理吧?」
一般當事人打訴訟,負擔最重通常會是這兩筆:裁判費與律師費。
裁判費由敗訴者負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但是這裡的訴訟費用,主要是指裁判費(依據爭議金額,一審大約是標的的百分之一點一,二審與三審大約是標的的百分之一點六五,
之所以說「大約」,是因會隨標的金額層級而有不同的計算標準,
詳細可以參考「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試算,
另外像是證人旅費(民事訴訟依據證人來作證的距離遠近計算,五百元至一千元左右)、
鑑定費用等等「法院」的費用,也是這裡的裁判費。
律師費原則上各自負擔:
至於律師費,就沒有統一的標準,
以臺北市而言,通常一個審級八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二、三十萬一個審級的也有,
甚至也有因為標的金額相當高,或案件較為複雜,
或不同律師的專業程度、資歷等,一個審級上百萬或更高的,在所多有。
因此,律師費如果由敗訴者負擔,則敗訴者面臨的風險就非常高,
甚至導致律師費用的負擔比損害賠償本身更高的狀況,並非不能想像。
舉例來說,車禍案件的傷害,倘若被撞的人傷勢不重,
但是因為聘請律師費用相當高昂的律師提告,
則敗訴者除了要負擔一、兩萬的醫藥費外,就可能要負擔一、二十萬元的律師費。
這樣的狀況究竟是好是壞,或許見仁見智,
不過實務見解一般是認為律師費不屬於裁判費的(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也就是說,「裁判費」由敗訴者負擔,但是「律師費」,不管勝敗,自己請的律師自己出律師費。
少數案例敗訴者負擔對方律師費:
固然,也曾有如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693號民事判決,令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的案例,
但畢竟是極少數。而且這些認為勝訴者可以要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的判決,
在闡釋判決理由時,並沒有提出非常明確的標準,原則上實務仍是認為勝訴者不能要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的。
比較特別的例外狀況是,民事第三審的律師費,因為民事訴訟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
所以實務見解認為屬於裁判費,所以一、二審律師費不算裁判費,各自負擔,而第三審律師費則算是裁判費,
但是這裡的律師費,也不是勝訴者真正的委任「律師費」(例如律師與當事人講好一個審級十萬元律師費),
而是由最高法院依據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核算。
這個酬金的核定,通常都比實際律師費行情低很多。
另外,倘若事先有契約約定:「甲方與乙方因本契約爭訟,敗訴者需負擔勝訴者律師費」,
則這樣的律師費,因為有契約約定,也能夠依照契約要求對方負擔。
或是如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保護令核發,可以要求相對人負擔律師費之規定,不過這是因為有特別的法律明文規定。
裁判費才能要求敗訴者負擔,民事一、二審律師費原則上不能要敗訴者負擔,
而民事第三審律師費,則是由最高法院核計律師費,其實也不是實際支出的律師費,
因此,原則上不管勝敗訴,律師費都是要自己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