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告贏了,就能要求對方支付所有訴訟費用嗎?律師為您詳細解析

23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打贏官司,就能讓對方付所有錢嗎?——一個常見的迷思

許多民眾在面臨法律糾紛,考慮是否提起訴訟時,心中往往會有一個共同的疑問:「如果我打贏官司,是不是就可以讓對方支付所有的費用,包括我請律師的錢和繳給法院的錢?」這種「贏家全拿」的想法,源於一般人對於公平正義的樸素期待——既然是對方無理,自己為了維護權益而支出的費用,理應由對方承擔。然而,法律對於訴訟費用的規定,遠比這個直觀的想法來得複雜。

事實上,官司勝訴與否,以及勝訴後能向對方請求多少費用,並非簡單的「是」或「否」可以回答。這其中牽涉到訴訟的類型(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費用的種類(例如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等),以及法律對於各類費用負擔的具體規定。許多當事人在訴訟結束後,才發現即便勝訴,也未必能全額轉嫁自身所支出的所有成本,這種預期與現實之間的落差,有時甚至會影響到對判決結果的滿意度。

因此,在投入時間、精力與金錢進行訴訟之前,清楚了解訴訟費用的基本規則至關重要。本文旨在以淺白易懂的方式,為您剖析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中,關於裁判費、律師費等主要訴訟成本的負擔原則,幫助您在採取法律行動前,能有更全面的評估與準備,避免不切實際的期待。

貳、刑事訴訟的費用:原則上,自己的花費自己扛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在目的與程序上有著根本的差異,這也直接影響了訴訟費用的處理方式。刑事訴訟主要是國家為了追訴犯罪、實現公共正義而進行的程序,其目的在於懲罰犯罪者,而非如同民事訴訟般主要處理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與金錢賠償。這種本質上的不同,決定了刑事訴訟中費用負擔的基本原則。

一、裁判費:刑事案件,國家不跟你要錢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無論是被害人(即告訴人)向警察機關、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或是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提告的一方或身為被告的一方,均不需要向國家繳納所謂的「裁判費」。這是因為刑事追訴被視為國家應盡的職責,確保社會秩序與國民安全,不應因為費用的問題而阻礙人民尋求刑事司法救濟的途徑。因此,在刑事案件中,不會有因為繳不起裁判費而無法提告或應訴的情況。

二、律師費:請律師的錢,不論輸贏都得自己出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無論是告訴人為了更有效地追訴犯罪,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或是被告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所產生的律師費用,原則上均由委任方自行負擔。

這筆律師費並不被視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訴訟費用」或「裁判費」,因此,即使一方最終在官司中獲得有利的結果(例如告訴人成功使被告被定罪,或被告最終獲判無罪),也無法向對方請求支付自己所花費的律師費。法律如此規定的原因之一,是為了避免潛在的高額律師費轉嫁成為阻礙人民行使其告訴權或防禦權的門檻。

三、小結:刑事官司,律師費是主要開銷,各自承擔

總結來說,在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主要的財務負擔通常就是各自委任律師的費用。由於不存在裁判費的問題,也沒有勝敗方之間轉嫁律師費的機制,因此,不論訴訟結果如何,相關的律師費用基本上都是由各方「自己花錢,自己吸收」。

參、民事訴訟的費用:原則是「輸的人付」,但細節很多!

相較於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費用負擔規則顯得更為複雜,但其核心精神是「使用者付費」以及在一定條件下的「敗訴者負擔」。民事訴訟主要處理的是個人、法人之間因私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債務糾紛、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動產爭議等。在這些案件中,訴訟費用的分擔是一個非常實際且重要的問題。

一、廣義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一) 法律怎麼說?——民事訴訟法第78條的明文規定

臺灣民事訴訟法對於訴訟費用負擔的基本原則,在第78條有著明確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這條款揭示了民事訴訟中「敗訴方負擔」的大方向。也就是說,理論上,打輸官司的一方,需要承擔勝訴方因為進行訴訟而支出的「訴訟費用」。

然而,這條原則看似簡單,實際適用上卻有許多細節需要釐清。例如,何謂「訴訟費用」?其範圍包括哪些?如果一方僅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費用又該如何分攤?這些都是實務上常見的問題。

(二) 這些「訴訟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這些費用在訴訟程序結束,判決確定後,會由法院依照勝敗結果及比例,裁定由哪一方負擔,或如何分擔。

二、核心費用解析:裁判費

在所有訴訟費用中,裁判費往往是最大的一筆開銷,也是原告在起訴時必須先面對的門檻。

(一) 什麼是裁判費?為何要繳?

裁判費,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上訴時,依法必須繳納給法院的規費。這筆費用性質上屬於一種預納的費用 ,用於支應法院處理案件所需的部分行政資源。繳納裁判費是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定要件之一。

(二) 裁判費怎麼算?各審級大不同,算法看這邊!

裁判費的計算並非一個固定的數額,也不是單一的百分比。它是依照原告請求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例如請求返還100萬元,則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萬元)的大小,按照一個累進的級距費率表來計算。一般而言,請求的金額越高,需要繳納的裁判費也越多。

雖然在口語上,有時會聽到第一審約1.1% 的說法,但這些僅為粗略估算。最準確的計算方式,應參考司法院公布的「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這份對照表詳細列出了不同金額級距對應的裁判費數額或計算方式。例如,根據現行規定,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第一審的裁判費為13,2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累進費率的設計,雖然標的金額越高、總費用越高,但對於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其費用佔標的金額的實際百分比反而可能遞減。然而,對於標的金額較小的案件,即便勝訴,裁判費也可能佔去賠償金額的一定比例,這是原告在起訴前需要考量的財務現實。

1. 第一審裁判費:按請求金額級距計算

如上表所示,第一審的裁判費是根據訴訟標的金額,依照法定級距計算得出。原告在遞交起訴狀時,就需要預先繳納這筆費用。

2. 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按上訴聲明範圍的級距加徵

若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方需要繳納第二審的裁判費。同樣地,若對第二審判決不服而上訴至第三審,亦需繳納第三審的裁判費。上訴審的裁判費通常會比第一審的裁判費來得高,大約是就上訴聲明範圍所對應第一審裁判費的1.5倍左右,但精確計算仍需參照前述司法院的徵收標準。

(三) 誰先繳?何時繳?

如前所述,第一審的裁判費由原告在起訴時預先繳納 。若提起上訴,則由上訴人(可能是原審的原告,也可能是原審的被告)在提起上訴時繳納該審級的裁判費。

必須強調的是,如果當事人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或繳納金額不足,經法院裁定限期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起訴、上訴或聲請。這意味著,裁判費的繳納是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前提,若未能妥善處理,可能導致案件在實體內容未被審理前即遭駁回。

(四) 勝敗未定,費用如何分攤?(依勝敗比例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78條雖然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但實務上並非所有案件都是一方全勝、一方全敗。更常見的情況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例如,原告請求100萬元,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給付3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各方當事人勝訴與敗訴的比例,酌情命令雙方以特定比例分擔訴訟費用,或命令一方負擔全部,或命令雙方各自負擔其因訴訟所支出的費用 。以上述例子而言,原告請求100萬,獲得30萬(勝訴30%),則可能需要負擔未獲判准部分(70%)相對應比例的裁判費;而被告則負擔其敗訴部分(30%)相對應比例的裁判費。這個比例分擔原則,也適用於前面提到的證人旅費、鑑定費等其他訴訟費用。

三、另一大開銷:律師費

除了裁判費,律師費往往是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另一項主要支出。那麼,勝訴方是否可以要求敗訴方支付自己所花費的律師費呢?答案依審級而有所不同。

(一) 第一審、第二審律師費:原則上,各出各的

在民事訴訟的第一審與第二審程序中,律師費原則上由委任律師的當事人自行負擔。換句話說,即便您在一審或二審官司中勝訴,也無法直接要求敗訴方支付您在該審級所支出的律師費用。這筆費用並不被當然列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可由敗訴方負擔的「訴訟費用」範疇。

這樣的規定,其考量可能在於避免因擔心需負擔對方高額律師費,而使經濟弱勢的一方不敢主張權利或進行防禦,從而影響其訴訟權的行使。

(二) 第三審律師費:勝訴方可向敗訴方要,但有「公定價」

情況在第三審(即最高法院審級)有所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的規定,第三審律師的酬金,被視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這意味著,如果在第三審獲得勝訴,勝訴方可以向敗訴方請求負擔其在第三審的律師酬金。

然而,這裡的「律師酬金」並非指當事人實際支付給律師的全額費用。最高法院在核定這筆可轉嫁的律師酬金時,並不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委任契約或付款證明來決定金額,而是依據司法院所頒布的「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支給標準」來核算。

依照這個標準核算出來的金額,通常遠低於市場上委任律師的實際行情。正如逐字稿中所述,一個審級核定下來的金額可能僅有新臺幣三、四萬元左右。因此,即便在第三審勝訴並獲得律師酬金的判賠,這筆金額也僅能彌補實際律師費支出的一小部分。這項制度設計,可能旨在對第三審的濫訴行為起到一定的嚇阻作用,同時也避免敗訴方因需負擔對方天文數字般的律師費而陷入困境,維持一定程度的衡平。

肆、打官司前,這些「成本」您一定要想清楚

了解了刑事與民事訴訟中各項費用的基本規則後,不難發現,提起或應對一場官司,除了時間與精神的投入外,財務成本的考量也至關重要。在做出任何法律行動的決定前,進行審慎的成本效益分析是絕對必要的。

一、衡量利弊得失:訴訟標的金額 vs. 預估總費用

在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時,首要任務是客觀評估「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與「預估可能產生的總費用」之間的關係。如果爭取的金額不高,例如一起僅有輕微車損或微小擦傷的車禍案件,請求賠償金額可能只有新臺幣數萬元。然而,若為此提起訴訟,光是第一審的裁判費、加上自己需負擔的律師費(以大臺北地區為例,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可能從六萬元至十幾萬元不等,甚至更高),以及其他可能的開銷(如鑑定費),總成本很容易就超過了欲請求的金額。

這種情況下,即便最終勝訴,扣除無法轉嫁的律師費等成本後,實際能拿回的金額可能所剩無幾,甚至得不償失。因此,冷靜評估訴訟的實際經濟效益,是避免「贏了官司,輸了金錢」的關鍵。

二、律師費的預算規劃:尤其是一、二審的費用,要有心理準備

如前所述,民事訴訟中第一審與第二審的律師費,原則上是無法向敗訴方請求的。這意味著,無論官司輸贏,這筆費用都必須由自己承擔。因此,在委任律師前,務必與律師充分溝通收費方式與預估金額,並將其納入訴訟的總體預算中。若未能事先規劃,訴訟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超出預期的財務壓力。

三、和解的策略性考量:是否有機會透過和解處理律師費?

雖然法院判決通常無法讓敗訴方支付勝訴方在一、二審的律師費,但在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有透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紛爭的機會。在和解協商時,當事人可以嘗試將自己已支出的律師費用納入和解條件中,爭取由對方部分或全部補償。雖然這並非法律上的當然權利,但透過談判達成共識,有時反而能更靈活地處理費用問題,並避免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

四、身為被告的風險評估:敗訴時可能承擔的費用

如果您不幸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除了要考慮自己委任律師的費用外,更要清楚認知一旦敗訴可能面臨的財務責任。這包括原告已預繳的裁判費、其他經法院認定的訴訟費用(如證人費、鑑定費等),以及若案件上訴至第三審並再次敗訴時,還可能需要負擔原告在第三審的部分律師酬金。對這些潛在的費用進行評估,有助於您決定應訴策略,例如是否積極答辯、尋求和解,或在必要時考慮反訴。

總之,訴訟成本的意識,不僅是原告的功課,也是被告在擬定訴訟策略時不可或缺的一環。充分了解並非「贏者全拿」的現實,才能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伍、總結:費用問題霧煞煞?律師為您重點釐清

訴訟費用的規定確實錯綜複雜,不同的訴訟類型、不同的費用項目、不同的審級,都有其特定的負擔原則。希望透過前面的說明,能讓您對此有更清晰的輪廓。

一、重點回顧:刑事、民事主要訴訟費用負擔快速看

為了方便您快速掌握核心差異,以下表格簡要比較了刑事與民事訴訟中主要費用的負擔原則:

刑事與民事主要訴訟費用負擔比較表

費用類型 刑事訴訟負擔 民事訴訟負擔 (原則)
裁判費 當事人無需繳納 由敗訴方負擔(依勝敗比例分擔)
律師費(第一審、第二審) 各方自行負擔 各方自行負擔
律師費(第三審) 各方自行負擔(刑事無此區分) 勝訴方可向敗訴方請求,但依法院核定標準,通常低於實際支出
其他訴訟費用(如證人旅費、鑑定費等) 不適用(國家或相關單位依規定支應) 由敗訴方負擔(依勝敗比例分擔)

二、專業建議:訴訟前務必諮詢律師,全面評估利弊與成本

訴訟費用的計算與分擔,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與個案事實的判斷。例如,裁判費的級距計算 、敗訴比例的認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的核定標準等,都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才能準確掌握。

因此,無論您是考慮提起訴訟,或是已經收到法院的傳票成為被告,最穩妥的做法便是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不僅能協助您分析案件的法律爭點與勝敗可能性,更能為您詳細估算可能產生的各項費用,評估訴訟的成本效益,並共同商討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或替代解決方案(如和解、調解)。

清楚了解潛在的成本與風險,是做出明智法律決策的第一步。切勿僅憑一時的氣憤或片面的資訊便貿然投入訴訟,以免最終結果與期望有所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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