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攻防戰:對方刻意隱匿證據怎麼辦?律師詳解「證明妨礙」的法律武器

2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前言:打官司,「證據」是王道!但如果對方耍小動作,故意讓證據「消失」呢?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常言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深刻點出了在法庭上,唯有透過確實的證據,才能使法官相信我們所主張的事實,進而獲得有利的判決。訴訟的過程,本質上就是一場攻防戰,雙方當事人無不竭盡所能地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對他方的證據進行反駁與質疑。然而,這場「戰鬥」並非毫無底線。如果其中一方為了勝訴,不惜採取不正當的手段,例如刻意隱匿、毀損,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對方使用證據,這不僅破壞了訴訟的公平性,也可能讓真相石沉大海。面對這種情況,法律並非束手無策,「證明妨礙」制度便是為了應對此類困境而設。

訴訟制度的設計,其核心在於追求公平正義。雖然訴訟具有對抗性,但法律同時也要求參與者秉持誠信。若任由一方當事人透過不正當手段妨礙他方舉證,無異於鼓勵投機取巧,這與法律追求真實發現與公平裁決的目標背道而馳。因此,了解「證明妨礙」的相關規定,不僅能讓民眾在遭遇類似情況時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也能促使訴訟參與者更為謹慎,共同維護訴訟程序的公正性。

壹、什麼是「證明妨礙」?—— 訴訟中您不可不知的隱形戰爭

一、 民事訴訟的遊戲規則:攻擊防禦與誠信舉證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雙方當事人本於對立的立場,進行攻擊與防禦,這是訴訟的常態。原告提出主張,被告則可能否認、抗辯,雙方都會對對方的證據能力(證據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及證明力(證據能證明事實到何種程度)進行檢驗與挑戰。然而,這些攻防手段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進行。

法律期待訴訟當事人能本於「誠信原則」進行訴訟。這意味著,即使處於對立的訴訟立場,也不能濫用權利或採用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訴訟利益。其中,妨礙他方舉證,例如故意將證據湮滅、隱匿,或使其難以使用,便是一種嚴重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因為這樣的行為直接剝奪了對方透過證據來證明事實的機會,也阻礙了法院發現真實的可能。訴訟程序若要發揮其應有的功能,確保判決的公正性,就必須遏止此類行為。

二、 揭開「證明妨礙」的神秘面紗:法律如何定義與應對?

(一) 法律怎麼說?—— 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的明文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明妨礙」設有明確的規範,主要見於第282條之1第一項。該條文規定:「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這條規定的核心意涵是,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做出某些行為,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無法順利使用某個證據(例如,將證據藏起來、毀掉,或用其他方法讓對方拿不到或用不了),那麼法院在審酌具體情況後,可以做出一個對妨礙方非常不利的認定:直接採信被妨礙一方對於「該項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的主張,或者認為「被妨礙一方所主張的、可以由該證據證明的事實」是真的。這等於是說,即使被妨礙的一方最終沒能拿出那個「被消失」的證據,法院也可能直接認定他說的是對的。

法院在適用此條款時,並非毫無限制,條文中「得審酌情形」的字眼賦予了法院裁量的空間。法官會考量妨礙行為的態樣、被妨礙證據的重要性、妨礙行為對訴訟程序的影響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來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個案中適用證明妨礙的效果。這也意味著,主張對方有證明妨礙的一方,仍需向法院提出充分的理由與事證,說服法院對方確實存在故意的妨礙行為。

(二) 為何要有「證明妨礙」的規定?—— 維護訴訟公平與誠信

增設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關於證明妨礙的規定,其立法理由非常明確:主要在於防止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方的舉證活動,藉此獲取不公平的訴訟結果,並確保訴訟程序的誠信與當事人之間的公平。

訴訟的目的是發現真實、定紛止爭。如果允許一方當事人任意破壞或隱匿證據,那麼法院將難以依據客觀事實作出公正的裁判,訴訟程序也將淪為不擇手段的競技場。因此,「證明妨礙」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嚇阻機制,警告所有訴訟參與者,任何試圖透過操弄證據來影響訴訟結果的行為,都可能面臨法律上的不利後果。這不僅是對受妨礙一方的程序保障,更是對整體司法公正性的維護。當證據的取得與使用受到程序上的保障,法院才更有可能做出符合實質正義的判決。

(三) 哪些行為算是「證明妨礙」?—— 從積極破壞到消極不作為

「證明妨礙」的行為態樣多樣,並不僅限於戲劇化的撕毀文件或砸毀證物。它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

積極作為方面,例如:故意將關鍵的合約、借據、遺囑等文件銷毀;將勘驗物(如發生事故的機器零件、醫療糾紛中的手術紗布)丟棄或變造,使其失去證據價值;或者在交易中使用多種不同的簽名形式,意圖在日後對簽名真偽的鑑定製造困難。在醫療訴訟中,故意銷毀或竄改病歷資料,也是典型的積極證明妨礙行為。

消極不作為方面,則是指當事人負有製作、保存或提出證據的義務時,卻違反此義務而不作為。例如,在訴訟中,某項關鍵證據明明掌握在一方手中,該方可以輕易提出以釐清案情,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此外,若法律或契約課予當事人保存特定文件的義務(例如醫師法規定應製作並保存病歷),違反此義務也可能構成證明妨礙,不論行為人當時是否預見到將來可能發生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明定的是「故意」妨礙。然而,學說上對於「過失」導致證據滅失、隱匿或礙難使用的情況,是否可以類推適用本條規定,存有討論。不少學者認為,因過失導致他方無法利用證據,其造成妨礙真實發現的結果與故意相似,故應可類推適用,或至少可透過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減輕被妨礙方的證明度,甚至轉換舉證責任,以求公平。這顯示了法律在追求實質公平時,對於證據保存的注意義務有著較高的期待。當事人對於自身所掌握的證據,應有妥善保管的意識,避免因疏忽而對自身造成不利影響。

貳、當「證明妨礙」真實上演:法院如何出手?—— 經典案例大解析

法律條文的生命力在於實踐。透過具體的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證明妨礙」如何在訴訟中發揮作用,以及法院如何運用這項「武器」來維護訴訟的公平。

一、 案例探討(一):樓上漏水,卻堅不開門讓專家鑑定,法院怎麼判?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漏水糾紛屢見不鮮。假設一樓住戶(原告)發現其天花板漏水,懷疑是樓上二樓住戶(被告)裝修或水管問題所致,因而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在訴訟過程中,釐清漏水原因至關重要。法院通常會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如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進行現場鑑定。

然而,如果鑑定人員要進入二樓查看可能的漏水點時,二樓住戶卻堅決拒絕開門,不讓鑑定人員入內檢查。此時,一樓住戶雖然能證明自家確實有漏水損害(例如,鑑定人員已看過一樓天花板的狀況),但卻因為無法進入二樓,導致漏水的確切原因無法查明。

面對這種情況,法院並不會動用警察權力破門而入進行鑑定,畢竟這是民事糾紛。但是,二樓住戶拒絕配合鑑定的行為,就可能構成「證明妨礙」。因為鑑定是釐清漏水原因的必要程序,二樓住戶的拒絕,實質上妨礙了一樓住戶證明漏水原因的舉證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樓住戶已經初步證明了漏水事實的存在,法院就可能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的規定,認定二樓住戶有證明妨礙,並進一步推定漏水原因就是二樓所造成的,判決二樓住戶應負賠償責任。這展現了法律如何透過程序上的不利後果,來制裁不合作的當事人,並在證據取得困難時,仍力求達成個案的衡平。

二、 案例探討(二):生父認定難題,拒驗DNA,法律如何給孩子一個交代?

另一個常見的例子是親子關係確認訴訟。例如,一位母親帶著孩子,向某位男性主張其為孩子的生父,並請求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在現代科技下,DNA鑑定是確認親子關係最直接也最準確的方法。

然而,法院並不會僅憑母親單方面的指控,就強制要求被指控的男性進行DNA鑑定。通常,原告(母親)必須先提出一些初步的事實證據,讓法院相信雙方在特定期間可能存在交往關係,且該期間與孩子的受胎、出生時間相符。例如,提出雙方曾同居的證明、通訊紀錄、共同出遊的照片,甚至是被告曾支付尿布、奶粉費用等間接證據。

當原告已提出這些基本事實,讓法院認為「有此可能」(尚不需達到確信的程度)時,法院就可能以裁定的方式,要求被指控的男性配合進行DNA鑑定,以釐清真相。如果該男性在收到法院要求配合鑑定的裁定後,仍然無正當理由拒絕檢驗DNA,此時他的拒絕行為就可能構成「證明妨礙」。

雖然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可以強制進行DNA採樣,但法院並不會因此束手無策。法官有權認定事實,在法律上,當事人拒絕配合法院基於初步證據而下達的鑑定命令,往往會被認為是心虛的表現。因此,法院可以依據「證明妨礙」的法理,直接在法律上認定該男性與孩子之間確實存在親子關係,並據此判決。這同樣體現了法律在面對證據取得困境時,如何透過推定來實現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並平衡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三、 其他常見的「證明妨礙」情境:不只如此,這些也要注意!

除了上述兩個案例外,「證明妨礙」也可能發生在其他類型的訴訟中。

(一) 醫療糾紛中,關鍵病歷「被消失」或「被修改」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病歷是釐清醫療過程、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的極重要證據。如果醫療機構或醫師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故意將關鍵的病歷資料銷毀、隱匿,或甚至加以竄改,意圖掩蓋對其不利的事實,這便是非常典型的「證明妨礙」行為。由於醫師及醫療機構依法負有製作及妥善保存病歷的義務,其證明妨礙行為更可能被法院認為情節重大,進而對病患方作出有利的真實推定。

(二) 商業糾紛中,重要合約、帳冊或電子郵件「找不到」

在複雜的商業糾紛中,合約、會議記錄、往來帳冊、重要的電子郵件等,往往是釐清雙方權利義務的關鍵。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宣稱這些重要文件「遺失」、「毀損」或「找不到」,尤其是在這些文件對其主張不利時,也可能構成「證明妨礙」。特別是在電子證據普及的今日,如何證明對方是「故意」刪除或隱匿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紀錄等,可能需要更細緻的舉證,例如透過數位鑑識等方式,但其妨礙舉證的本質不變。

參、面對或懷疑「證明妨礙」時,我該如何應對?—— 您的權益保衛戰略

了解「證明妨礙」的規定後,更重要的是知道在實際訴訟中如何應對。

一、 訴訟參與者的基本素養:誠信配合,避免弄巧成拙

(一) 即使舉證責任不在我方,為何仍需配合法院調查?

有些當事人可能會有錯誤的觀念,認為只要某項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對方身上,自己就可以完全不予理會,甚至消極抵制法院的調查。然而,這種想法是危險的。誠如前述漏水案例,即使漏水原因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樓住戶),但被告(二樓住戶)若不配合法院囑託的鑑定,就可能被認定有「證明妨礙」,反而導致自身敗訴。

因此,在訴訟中,即使某項事實的舉證責任依法律規定應由他方承擔,但若法院為了釐清案情而進行必要的調查(例如安排鑑定、勘驗,或要求持有特定文件的一方提出該文件),各方當事人仍應本於誠信原則予以配合。拒絕配合不僅無助於案情的釐清,更可能讓自己陷入「證明妨礙」的不利境地,最終得不償失。

(二) 如何避免無意間構成「證明妨礙」?—— 證據保存的重要性

除了避免積極的妨礙行為外,妥善保存證據也是訴訟參與者應有的基本認知。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並非「故意」銷毀或隱匿證據,但若因重大過失導致關鍵證據滅失,且該證據又僅由己方掌握,法院仍可能對己方作出不利的認定,尤其是在學說上對於「過失證明妨礙」亦有應予規範的呼聲下。

更重要的是,證據保存的義務,有時並非始於訴訟繫屬之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一旦預見到訴訟發生的可能性,且某些證據資料對潛在的訴訟具有重要性時,就可能負有「訴訟前證據保持義務」。例如,公司在解僱員工前,應妥善保存相關的考核紀錄、警告通知等;發生車禍後,應盡可能保全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等。若未能盡到此種保存義務,日後在訴訟中也可能面臨證據提出困難,甚至被質疑有妨礙證明之虞。因此,平時即應建立良好的證據保存習慣,一旦預感可能發生爭議,更應積極管理、保全相關證據。

二、 當對方疑似「出奧步」:如何主張「證明妨礙」並反制?

如果懷疑對方在訴訟中採取了「證明妨礙」的手段,應積極採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

(一) 敏銳觀察,積極蒐集對方「妨礙證明」的蛛絲馬跡

要主張對方有「證明妨礙」,首先必須證明對方確實從事了妨礙行為。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應保持敏銳的觀察力,注意對方是否有任何可疑的舉動。例如,對方是否曾書面或口頭拒絕提供特定文件?對於法院要求提出的證據,是否一再拖延或藉故推託?對於證據的下落,其說法是否前後矛盾?

任何可疑的跡象,都應設法記錄下來。例如,保留相關的書信往來、電子郵件、會議記錄,或在開庭時請求書記官將對方不合作的陳述記載於筆錄中。這些記錄,都可能成為日後向法院主張對方有「證明妨礙」的間接證據。

(二) 適時向法院出招:清楚陳述對方「證明妨礙」之事實與理由

當掌握到對方可能構成「證明妨礙」的事證後,應適時向法院提出主張。這通常需要在準備書狀中詳細說明對方從事的具體妨礙行為、該行為如何影響己方使用特定證據,以及該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重要性。同時,可以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的規定,直接認定己方關於該證據的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的事實為真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這表示法院在決定是否適用證明妨礙的效果前,會給予雙方當事人就此爭點進行辯論的機會。因此,清楚、有條理地向法院陳述理由,並提出相關事證,至關重要。

(三) 「證明妨礙」的法律效果,如何成為我方訴訟的「神助攻」?

「證明妨礙」制度最核心的法律效果,就是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這對於被妨礙的一方而言,無疑是一項強而有力的訴訟武器。它能在對方刻意製造證據缺口時,填補這個缺口,使訴訟不致因證據的缺乏而無法進行,甚至可能因此獲得勝訴判決。

肆、結語:讓法律成為您的「護身符」—— 正當程序與專業協助的重要性

一、 「證明妨礙」制度的核心價值:不僅是懲罰,更是追求實質公平

「證明妨礙」制度的設計,其根本目的並非僅僅在於懲罰那些在訴訟中採取不正當手段的當事人。更深一層的意義在於,當一方的惡意行為導致證據無法呈現於法庭時,法律提供了一種擬制性的真實,以彌補證據上的缺憾,力求在程序正義的基礎上,實現個案的實質公平 1。它彰顯了法律對於誠信原則的堅持,以及對於訴訟程序公正性的高度重視。這樣的制度設計,旨在確保訴訟不致因一方的惡意阻撓而偏離真實,使法院仍能做出最接近正義的裁決。

二、 訴訟如戰場,策略千變萬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真正保障您的權益

民事訴訟的過程充滿變數,涉及的法律規定與攻防策略相當複雜。尤其當面臨對方可能採取「證明妨礙」等不正當手段時,如何敏銳地察覺、有效地蒐證,並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有力的主張,往往需要高度的法律專業與實務經驗。

因此,若您在訴訟中遭遇類似困境,或希望確保自身的訴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避免無意間落入不利境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律師不僅能為您分析案情、制定訴訟策略,更能協助您應對各種突發狀況,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引導您走向最有利的方向,讓法律真正成為保護您權益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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