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2023 年台灣 MeToo 運動以來,實務上看過太多本來可以平靜處理的爭議,因為一份思慮不周的公開聲明,演變成無法收拾的公關災難。被爆料者第一時間透過律師發出嚴正聲明否認、揚言提告,結果三天後第二、第三、第五位爆料者相繼出現,聲明中信誓旦旦的內容反過來成為自打嘴巴的證據。
這不是 MeToo 獨有的問題。網路炎上、客戶投訴、記者求證、勞資爭議、家庭糾紛——只要爭議進入公眾視野,當事人都會面臨同一個抉擇:要不要發聲明?要在 LINE 動態發?還是發律師函?還是直接 PO 在臉書、IG?本文要把發聲明的法律風險、公關策略、實務常見的三種錯誤,以及聲明發布前該過的最後一道檢查,完整講清楚。
發聲明前,第一個要問自己:這份聲明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實務上的合理目的不外四個:
如果這四個目的都不太成立,聲明的存在就值得重新檢討。
傳統上「沉默是金」的策略,在社群時代失靈。資訊在 24 小時內可以擴散到無法收回的程度。一則沒有當事人回應的爆料,經過鄉民、媒體、KOL 一輪轉述加碼,真假難辨之餘已成為「眾所周知的事實」。所以多數情況下,沉默並非沒有成本——只是把成本後置。
但這不代表「一定要發」。
聲明中為了否認 A,卻無意中承認 B。實務上常見:
聲明白紙黑字、有出版日期,任何細節都可能在後續訴訟中被反方拿來使用。
「對方完全是惡意造謠」「這群人專門陷害他人勒索」——若無法在後續訴訟中證明這些指控,反過來可能成立公然侮辱(刑法 §309)、誹謗(刑法 §310),或被請求民事的名譽權損害賠償(民法 §195)。
實務上的安全做法:陳述自己的事實、否認對方主張,不對對方人格作貶抑性結論。
若您在聲明中陳述的「事實」最終被推翻——對方的爆料屬實——這份聲明會成為 MeToo 後三個月內最具殺傷力的證據:從一般爭議升級為「持續說謊、欺騙公眾」的形象問題。原本的單一爭議,變成信用全面崩盤。
很多當事人誤以為「律師寫的聲明就是真的」。實際上,律師能擔保的與不能擔保的,有清楚分界:
| 律師能擔保 | 律師不能擔保 |
|---|---|
| 法律解釋的正確性 | 事實的真偽 |
| 訴訟程序的合法性 | 客戶沒告知的隱情 |
| 聲明用語的精確性 | 未來可能浮現的新證據 |
| 催告、解約等意思表示的有效性 | 客戶口供以外的客觀事實 |
《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也明文,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聲明中律師署名,只是擔保「我已依當事人提供的事實、用法律專業擬稿」,不是擔保事實內容絕對真實。
當聲明中的事實最終被證明不實,律師可在公開場合說明「當事人表示如此」,以倫理規範劃清界線。但對公眾而言,律師事務所是否被認為「幫腔謊言」,則是公關問題。這也是為什麼負責任的律師接案時,會先做基本事實核對,而不是當事人講什麼就寫什麼。
實務上看過太多當事人在第一封爆料文發出後 24 小時內,透過律師發出「絕無此事」的聲明,結果隨後出現 3、5、10 位指控者,聲明的全盤否認立刻反咬。正確的做法:在事實未完全釐清前,聲明只表達「將配合調查、釐清事實」,而不是過早下定論。
聲明中說「將追究每一位散布不實言論者的法律責任」,本意是嚇阻,但效果常是相反——讓原本猶豫的潛在爆料者覺得「他都這樣威脅了,我不站出來其他人會被告」,反倒形成集體出聲的引爆點。
對方爆料 → 我方聲明 → 對方反駁 → 我方再聲明 → ... 每一輪聲明都會把細節推得更深、留下更多書面證據,最後雙方都被自己的話綁死。實務上的處理原則:第一次聲明是核心立場,後續若無新事實,不要再回應每一則爆料。
聲明送出前,務必過完這 6 道檢查:
公開聲明是現代危機處理的重要工具,但工具沒用對就是傷自己的武器。沉默有沉默的代價,出聲有出聲的代價,問題是哪一種代價您扛得起。若您正面臨公關危機、名譽攻擊、爆料指控或記者求證,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評估發聲時機、撰擬聲明用語、規劃多輪應對策略,以及在必要時以律師函正式回應,降低聲明本身的法律風險。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