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兩車相撞,發生車禍,究竟是:
1.為了保留證據,不能移車。
2.避免影響交通,先移到旁邊。
哪一個才對呢?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完整條文請看附錄),分為:
(一)無人傷亡
車禍而無人傷亡,例如只是擦撞,車體受損,
這時候應該以粉筆標繪位置或拍照留存證據後,將汽車移到路邊,以免妨礙交通。
因為不是「我有車禍要處理」最大,為了擦撞的事情「保存證據」而妨礙交通,仍會被處罰鍰。
(二)有人傷亡
車禍有人受傷,這時候就不能移動車子,除非雙方都同意移動汽車,
這時候才能用粉筆標繪或拍照後,將車子移動到一旁。
而如果有人死亡,則是完全不能移動車子。
法律之所以做這樣的區分,是認為有人傷亡的情況下,證據的保留比交通順暢重要;
但只是無人受傷的擦撞,則還是以交通順暢為第一優先。
車禍是否可以移動車子,要看是否有人傷亡,
如果有人傷亡,除非得到事件當事人同意,否則不能移動汽車;
而若沒人傷亡,不僅可以移動,若會妨礙交通,那也「應該移動」,以免受罰。
附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
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
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
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
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