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別人車就離開算肇事逃逸嗎?刑法 185 條之 4 完整解析與純車損界線

23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我擦到別人車但沒看到人,離開會不會犯法?」

停車場、狹窄巷弄、夜間街道,輕微擦撞他人車輛是實務上相當常見的情境。許多駕駛擔心:「現場沒看到人,留張紙條還是直接離開?」「這樣算不算肇事逃逸?」「刑法會不會追我 5 年?」

本文從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的要件出發,解析純車損離開的法律風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鍰、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實務上正確處理擦撞的 SOP。

貳、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一、條文

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1 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 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五大構成要件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包括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部分情境)、動力船舶等。
  • 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是碰撞、擦撞、衝擊,只要是交通事故皆適用。
  • 致人受傷或死亡:這是最關鍵的要件 — 必須有人員受傷或死亡,純粹車損不適用。
  • 逃逸:未採必要措施(報警、通知對方、留下資料),離開現場。
  • 故意:明知有事故、明知致人死傷,仍離開。

三、2019 年修法後的「無過失減免」

2019 年修法增訂第 2 項: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例如對方突然衝出、對方自殺衝撞車輛),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對「無過失一方仍被苛責」的調整,但仍要求駕駛人不能在事故後直接離開,而是要採取必要措施(報警、救助、留下資料);若直接離開仍構成肇事逃逸,只是在量刑上可減輕或免除。

參、純車損離開:刑事不成立,但仍有兩道責任

一、純車損原則上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若事故僅造成對方車輛、財物損壞,並無人員受傷或死亡,即便駕駛離開現場,原則上不構成刑法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因為條文以「致人傷害或死亡」為要件。

二、但有三個「致命陷阱」需要特別留意

(一)對方車內可能有人

  • 即便駕駛座空著,副駕、後座可能有人。
  • 擦撞後的對方車輛若被撞向他人、他車,間接致第三人受傷。
  • 停車場中下車後再次被撞的行人。

駕駛離開前務必下車察看、確認全車無人受傷、周圍無傷者,才能安全離開。否則一旦實際有人受傷,就從「純車損」變成「致人傷害」,觸犯肇事逃逸罪。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的行政罰鍰

即使刑事不構成肇事逃逸,離開現場仍可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被處罰:

  • 罰鍰 3,000 元至 9,000 元(§62 III,致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者)。
  • 吊扣駕照。
  • 記點,累積達一定點數者吊銷駕照。
  • 致人受傷仍離開者,罰則更重。

道交條例的處罰比刑法寬(連純車損離開也處罰),是雙軌制度的重要層次。許多駕駛以為「沒人受傷就沒事」,忽略了行政罰鍰與吊照的風險。

(三)民事賠償責任

無論有無人員受傷,車損皆應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處理。對方仍可透過:

  • 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查出肇事者。
  • 向駕駛人請求修車費。
  • 民事侵權行為訴訟(時效 2 年)。
  • 若有業保險,透過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肆、擦撞後的正確處理 SOP

一、立即停車下車察看

  • 檢查對方車輛損壞程度與所在位置。
  • 確認車內、周邊是否有人員受傷(必看要點)。
  • 若是行進中的車輛,開啟警示燈、擺放三角警示牌。
  • 高速公路上以安全為優先,先至安全處再處理。

二、主動聯絡對方

  • 等待對方車主到場(若是路邊停車、對方不在車上)。
  • 若車主不在、又無法等候(例如颱風天、凌晨),可留下姓名、聯絡電話、車號、事故簡述。建議:
    • 留在駕駛座雨刷下,用夾鏈袋防水。
    • 文字寫明日期時間、車牌、聯絡方式。
    • 拍照證明自己有留下紙條(附帶車牌一起入鏡),留作日後舉證。
  • 必要時報警協助處理(事後補報案也可)。

三、留下證據

  • 拍攝肇事現場、受損位置、車輛相對位置。
  • 記錄事故時間、地點、天候、周邊監視器位置。
  • 保留行車紀錄器影像(事後調閱需要)。
  • 有目擊者時記下姓名、電話。

四、保險通報

  • 立即通知自己的強制險、任意險,無論責任歸屬。
  • 保留事故發生證明供後續理賠使用。

伍、不確定有沒有人受傷時怎麼辦?

若擦撞程度較大、車內可能有人但無法立即確認時,一律報警、等警方到場協助再離開。理由:

  • 避免事後被認定「逃逸故意」。
  • 警方到場會製作事故紀錄,對日後爭議有客觀佐證。
  • 若真有人受傷,及早處理可避免事情擴大。
  • 即使最後沒事,多花 1 小時遠比吃上肇事逃逸罪划算。

陸、已經離開現場才發現有事,怎麼辦?

一、主動聯繫對方或報警

最晚在當天內聯繫對方或警察:「我剛才在 XX 時間 XX 地點發生交通事故,因為 XX 原因先離開了,現在要回去處理。」這一動作在實務上能大幅降低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可能 — 因為「逃逸」要有故意,主動回報顯示您無逃逸意圖。

二、保留所有通聯紀錄

您主動聯繫的時間、對話內容、通聯紀錄,都是日後答辯的核心證據。

三、配合調查

  • 如實陳述離開的原因(就醫、接小孩、處理急事等)。
  • 提供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
  • 展現願意承擔民事責任的態度,有助於爭取刑事不起訴或緩起訴。

柒、律師的實務提醒

  • 小擦撞也要停車察看:這是避免所有風險的基本動作。
  • 留紙條不代表萬無一失:對方仍可能事後指控您未完整留下資訊;建議同時報警備案。
  • 保留所有處理過程的證據:錄音、錄影、訊息記錄。
  • 必要時請律師協助:和解談判與刑事風險評估專業性高,尤其涉及人員受傷時。
  • 避免「只有車損就沒事」的錯誤認知:行政罰鍰 + 民事賠償 + 可能的肇事逃逸(若對方實際受傷)三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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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肇事逃逸罪的關鍵在於「致人死傷」與「逃逸故意」兩個要件。單純車損原則上不構成刑事責任,但仍有道交條例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責任。擦撞後停車察看、主動聯繫、留下完整資訊,才是最安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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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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