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MAY 2024 張倍齊律師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一定要有人因此受傷才算,倘若是A到別人的車,就算有刮痕、車損,
如果裡面沒人或車禍撞擊但對方沒受傷,即使離開現場,也不算本條的肇事逃逸。
既然限定一定要有死傷,倘若開車在馬路上撞到對方,發生事故,
「感覺」撞擊很輕,離開現場應該沒問題吧?
錯!
因為「感覺」撞擊很輕,對方是否真的有受傷,你不會馬上知道。
因為對方可能當下沒事,甚至即使對方當下跟你說他沒事,你可以走了,你也真的離開了。
對方事後再去驗傷或驗出有腦震盪,然候告你肇事逃逸,
確實已經離開現場的你,可能就很難證明「我沒有逃逸,是他說沒事可以先走的」。
所以會比較建議,無論對方是否看起來有受傷,
或是即使對方說他沒事,最好仍是報警請員警到場處理,
這樣即使對方事後驗出傷,你也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單純 A 到別人的車,車內無人,雖然另外有民事責任,但刑事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倘若車內有人,無論對方是否受傷,都應報警為宜,以免另外衍生肇事逃逸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