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與誹謗罪如何判斷:113 年憲判 3 號、112 年憲判 8 號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妨害名譽案件不能只看單一用詞

同一句批評出現在私人對話、多人群組、公開貼文或公共議題討論,法律評價可能不同。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都涉及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衡量,不能只依某個字詞判斷有罪或無罪。

處理案件時,應保存完整前後文,確認發言對象、散布範圍、指涉人物、事實基礎及發言目的,再分別檢視刑法規定與憲法法庭提出的判斷標準。

貳、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基本區別

項目公然侮辱誹謗
主要規定刑法第 309 條刑法第 310 條、第 311 條
言論性質通常著重於貶抑性評價或侮辱表達通常涉及可查證的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
其他要件須檢視公然性、故意、表意脈絡及權利衡量須檢視散布意圖、名譽影響、真實性、公共利益、合理查證及免責事由

評價與事實有時會交織,同一段文字也可能同時包含兩者。實際適用罪名,仍須依整體內容及證據認定。刑法全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參、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的公然侮辱判斷

一、刑法第 309 條仍然有效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沒有把公然侮辱罪全部宣告失效,而是限縮其處罰範圍。依判決主文,須由法院依個案表意脈絡,判斷言論是否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二、還要衡量言論自由與名譽權

法院還須衡量言論對名譽權的影響,以及言論是否有助於公共事務討論,或具有文學、藝術、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只有在個案中足以認定名譽權應優先受到保障,才落入判決所容許的刑事處罰範圍。

三、受辱感受並非唯一標準

當事人感到不悅、難堪或受傷,是理解事件影響的一部分,但不足以單獨決定犯罪是否成立。仍要檢查表達內容、場合、前後互動、散布程度、對他人名譽的影響及言論價值。

肆、表意脈絡包括哪些資料

實際判斷時,可整理下列資料:

  • 發言是在私人爭執、工作場合、社區群組、公開網站或公共議題討論中出現。
  • 訊息由多少人接收,帳號或頁面是否公開,貼文是否可持續搜尋或轉傳。
  • 發言前後是否有挑釁、回應、澄清、刪除或重複散布。
  • 文字針對特定行為、公共議題,或直接貶抑特定人的人格與身分。
  • 是否結合個人資料揭露、影像、號召他人聯繫或其他可能擴大損害的行為。

這些因素沒有固定配分,也不能用詞彙清單取代個案判斷。

伍、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的誹謗判斷

一、公共利益與真實性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對言論真實性及公共利益設有規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進一步說明,指摘的事實涉及公共利益時,即使發言者最後無法證明內容為真,仍要檢視發言前是否經合理查證,以及當時取得的資料是否足以使其客觀上合理相信內容為真。

二、合理查證依事件而異

判決並未提供所有發言都可直接套用的查證程序。議題重要性、消息來源、查證能力、時間急迫性、對當事人名譽的影響,以及是否曾向相關人求證,都可能影響判斷。

三、資料錯誤不代表當然免責

即使查證資料後來證明不實,仍要判斷發言者引用資料時,是否明知不實或有重大輕率情形。相反地,只寫「聽說」或轉貼他人內容,也不會當然排除傳述者的責任。

陸、公共議題與公眾人物

公共議題及公眾人物的公開活動通常具有較高的言論自由價值,但這不表示任何指控都受保護。批評是否涉及公共事務、是否針對公職或公開行為、事實指摘是否經查證,以及是否牽涉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生活,都須個別考量。

「可受公評」也不是固定免責用語。評論仍應和所評論的事實有關,具體事實部分則須另行檢查真實性與查證過程。

柒、網路發言的散布與持續影響

網路貼文、社群留言與通訊群組可能留下轉傳、截圖、搜尋及持續觀看的紀錄。判斷公然性、散布意圖及損害程度時,帳號公開範圍、群組成員、貼文停留時間、轉傳情形及是否可識別被指涉者,都可能成為證據。

重複發布、結合個資或影像、號召他人聯繫當事人,還可能涉及個資、跟蹤騷擾、恐嚇或其他法律問題,不能只以妨害名譽罪處理。

捌、受到言論侵害時的資料保存

  • 保存完整貼文、留言串與對話前後文,不只截取單一句話。
  • 記錄網址、帳號、發言時間、群組或頁面的公開範圍。
  • 保存轉傳、回應、瀏覽或其他可反映散布情形的資料。
  • 確認被指涉的人是否可以由文字、照片或其他線索辨認。
  • 若內容可能很快刪除,可依事件需要評估公證、證據保全或其他保存方式。

如果考慮提出刑事告訴,應及早確認是否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及管轄機關。民事請求則要分別檢視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197 條的要件與時效,不能假定刑事與民事結論必然相同。

玖、發布言論前的檢查

  • 區分自己要表達的是意見,還是對具體事實的指控。
  • 保留消息來源與查證過程,必要時給予被指涉者回應機會。
  • 說明事實依據與不確定之處,不把推測寫成已確定的事實。
  • 刪除與公共討論無關的個資、私生活細節及人格貶抑文字。
  • 選擇和目的相稱的對象與平台,避免無必要地擴大散布。

拾、結語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與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都要求法院把言論放回具體脈絡,衡量名譽權、言論自由、公共利益及查證過程。兩號判決沒有提供可直接照用的字詞名單,也不能只用「情緒用語」或「可受公評」作成結論。

若發言已在網路或群組散布,可先保存完整資料,再依內容屬於評價或事實、公開程度、查證情形及造成的影響,評估移除、更正、協商、民事請求或刑事告訴。社區公告情境可另參考管委會公告住戶資料的法律風險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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