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08|偵查不公開與律師倫理: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08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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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摘要

本集是「八尺門的辯護人笑話」系列的下集,延續上集無罪推定的討論,聚焦兩個法律制度:偵查不公開與律師倫理。 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原則,目的有二:一是保護尚未定罪的嫌疑人,避免偵查中就被社會輿論判刑,讓清白受損無法彌補;二是維持偵查效果,避免共犯透過公開資訊串供或串證。然而台灣現實中,偵查中消息透過記者外流、偵查現場擺滿戰利品並讓被告「站一排」的畫面,使這項制度常淪為具文。 律師倫理則規範律師作為司法活動一環的行為準則,主要涵蓋利益衝突迴避、當事人秘密保密義務,以及對當事人的忠實義務。張倍齊律師強調,律師說的話是當事人最直接信任的,因此律師的言行負有更高責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不僅是道德問題,可被律師公會懲戒,嚴重者可停業或「掉牌」。 本集最後呼籲:理解制度才能精準監督,選擇律師也要了解律師倫理的規範邊界。

本集重點

  • 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原則,偵查應秘密進行。
  • 保護嫌疑人清白:偵查階段尚未定罪,若公開導致社會審判,即使最終無罪,清白已受損。
  • 維持偵查效果:偵查不公開製造資訊不對稱,使共犯無法掌握辦案進度而難以串供。
  • 台灣實務落差:偵查中消息外流給媒體、被告被拍在毒品槍械前等做法,被認為違反偵查不公開精神。
  • 律師倫理的核心義務:保密義務(不得洩漏當事人秘密)、忠實義務(不得為利益衝突一方服務)、不得私自挪用當事人款項。
  • 利益衝突迴避:代理 A 當事人後,不得再接受對立一方 B 的委任;同案共同被告若陳述相互矛盾,同時代理兩人亦會產生利益衝突。
  •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後果:律師公會懲戒、停止執業,嚴重者「掉牌」(撤銷執照)。
  • 大部分法官、檢察官、律師認真盡職;制度批評的對象是少數不盡責者,監督要先了解制度才有準頭。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記錄是否有偵查資訊被外流給媒體的具體情形(日期、媒體名稱、報導內容)
  • 如已受損,保留相關報導截圖或剪報
  • 確認律師是否已代理本案對造或利益相關方
  • 詢問委任合約中是否有保密條款的說明
  • 了解律師費的收取方式及書面記錄
  • 若擔心律師有利益衝突,可向所在地律師公會查詢
  • 收集具體行為的書面或通訊紀錄
  • 向當地律師公會申訴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機器逐字稿校正後的可讀版,已刪除重複贅句並校正 ASR 錯字,供節目筆記使用。 ---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這一集延續上一集,繼續講八尺門辯護人的笑話——為什麼偵查不公開在劇中被當作笑話來講? 偵查不公開的兩個理由 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意思是偵查應該秘密進行。許多人覺得這是「秘密辦案」,但背後有兩個合理考量。 第一,保護嫌疑人的清白。偵查階段,一切事實都還在調查中,檢警尚未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如果大張旗鼓公開,最後卻發現是烏龍,被告雖然無罪,卻已因為鄰居親友的議論而使清白受損。這種傷害無法彌補。 第二,維持偵查效果。以詐騙集團案件為例,偵查不公開製造資訊不對稱:共犯彼此不知道對方說了什麼,也不清楚檢察官辦案進度到哪裡,因此難以串供。這是檢察官的辦案優勢。 台灣的現實落差 儘管有這樣的制度,實務上卻常見偵查中的消息被流給記者。以前更常見的畫面是:在鋪上白布、擺滿毒品槍支的桌前,讓被告站成一排,宣揚警察的功勞——本質上和游街示眾沒有差別。這些人都還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在偵查階段就被公開,違背無罪推定精神。 這種情形在二、三十年前比較常見,現在已經相對少見,法治有在進步。但偵查不公開在台灣確實沒有受到足夠重視。這不見得全是檢察官的問題,有時是制度中各環節難以完全控制,但客觀上就是偵查不公開沒有被認真落實。 律師倫理 接下來談律師倫理,這可能是最直接影響一般當事人的事情。 為什麼?因為當事人與法官、檢察官的接觸時間其實很有限——地檢署偵查庭一次大約十到十五分鐘,民事庭一次約二十分鐘。相比之下,當事人跟律師的討論可能長達一到兩個小時,還有電話和 LINE 的持續聯繫。律師通常是一般人接觸司法的第一線,也因此是受當事人最直接信任的人。 正因為律師說的話當事人會信,律師講話是要負責的。 律師倫理規範的核心 律師倫理不是法律,而是律師團體的自律規範。律師法雖然也有規定,但有些行為不到違法程度,卻明顯不妥當——這類灰色地帶由律師倫理規範來填補,並由律師公會進行懲戒。 最嚴重的違反是利益衝突。舉個例子:我已經受 A 當事人委任,之後 B 來找我,才發現 B 是 A 在訴訟中的對造,這時當然不能接受 B 的委任。 同案共同被告的情況更複雜。比如詐騙集團中,甲和乙都是共同被告,各自來委任我也可以接。但如果甲說「首謀是乙」、乙說「首謀是甲」,兩人陳述相互矛盾,身為兩人的律師,到底要支持誰的說法?這就是利益衝突問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第二類問題是當事人秘密的保密義務。律師不能隨便洩漏當事人的資訊。若有律師為了上節目或吸引媒體注意,在大家都認得出當事人是誰的情況下拿資訊公開發言,除非有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否則並不妥當。把個案去識別化後作為案例分享,情況相對不同,但仍應謹慎。 違反的後果不是「不道德」就算了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可被律師公會懲戒,嚴重者停止執業,最嚴重的是「掉牌」——撤銷律師資格。律師倫理規範之所以被部分法官、檢察官當作笑話,是因為他們認為這些規範強度不足、處罰不痛不癢。例如過去曾有律師挪用當事人款項,懲戒卻不夠重。 在張倍齊律師看來,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最嚴重的,是背叛當事人對你的信賴。律師賴以維生的是專業能力與對當事人的忠實——這兩樣若出問題,不只傷害個別當事人,更損害整體司法環境的公信力。 結語 大部分的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都是認真盡責的。這兩集談的問題,針對的是少數不盡責者,以及制度上確實存在的落差。理解制度之後,才能更精準地監督;選擇律師時,也才知道律師應受什麼規範、哪些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偵查中或委任律師前,都值得先了解這些制度的邊界。若你正面臨刑事偵查、或想確認律師的代理是否有利益衝突疑慮,歡迎預約諮詢——張倍齊律師會根據你的具體情況,協助釐清現況與後續方向。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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