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律師
在筆者國中的時候,學校會不定期於朝會升旗、學生都在操場的時候,
由導師搜查學生是否有攜帶違禁品,筆者就曾經有一次,
被老師搜出「超級任天堂」的幽遊白書遊戲卡匣,幸好事後老師只有警告以後不能再帶,
當天就歸還給筆者,畢竟對於國中生而言,心愛的遊戲卡匣被沒收,應是不能承受之痛。
距離我當國中生,已經是二十年前,
我也一直以為,老師、教官學生未經學生同意,而逕行搜索的事情,
是二十年前、上個世代的事情,最近才知道,
原來現在還是會有老師、教官未經學生同意搜索學生書包。
例如: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iBzTe-ZzOE
甚至有教官主張為宣導鎖門窗,假扮成小偷而拿走學生錢包的事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Uis72qGZwY
其實國、高中生,雖然依照民法規定,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只是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例如簽訂契約契約法定代理人同意),
但是未成年人仍然可以享有人格權等權利,並未因此受到剝奪。
刑法第307條非法搜索罪規定: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304條強制罪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老師、教官未經學生而搜索學生書包,有可能構成非法搜索罪,
甚至如果是強行搜索,也可能構成強制罪。
而教官假扮學生拿走學生的錢包,更有成立竊盜罪的風險。
依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條規定: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發現或接獲檢舉、通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對學生身體、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上鎖之置物櫃等),進行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
(一)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二)前款以外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一點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列違法或違禁物品時,
學務處應與校長、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導師或家長代表,
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緊急會商,
認該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應對該生進行檢查。
(三)其他法規明文規定之情形。」
可知,教育部自己所頒布的規定,也提到除非是:
1. 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可能。
2. 有相當理由或證據顯示學生有犯罪嫌疑,或攜帶違禁品;
3. 其他法規明文規定之情形。
除了上面三個原因外,教師或教官不能搜索學生書包。
教育部自己頒布的辦法,也可以知道,
教育部不希望校園老師、教官以隨意、大規模、無差別地方式,任意搜索學生書包,
即使是為了禁絕學生攜帶違禁品,
也要有相當的跡證或證據合理懷疑學生有攜帶違禁品,不能任意搜索。
固然基於教育的目的,老師、教官大多是基於善意而管教,
不過尊重學生自己是人格的主體,甚至老師、教官依照法治而行事,
應該更能夠讓學生培養權利自主意識、公民意識。
老師、教官在教育學生時,也需要特別注意,別讓自己的好心,誤觸刑事法網,
或是因此侵害學生的隱私權,惹上賠償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