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不回家怎麼辦?律師談夫妻「同居義務」的真相
17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同居義務」的真相
破除迷思
許多人將「同居義務」誤解為「性生活義務」。但法律上的同居義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於同一住所」,不特別指性關係。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貳、配偶不履行同居義務,可強制他回家嗎?
一、「義務」與「強制執行」
雖有同居義務,但無法強制對方回家。因強制同居違反人身自由,法律不採強制執行。
二、勝訴判決的特殊性
即使您告贏「履行同居義務」,法院也只發判決書,無法命警察強制將對方拖回家。贏了官司無法執行。
參、打「履行同居義務」官司還有用嗎?
一、間接效益
勝訴判決確定後,對方仍不履行同居:
- 可作為「惡意遺棄」的證據
- 據以訴請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 影響剩餘財產分配
- 影響監護權酌定
二、實務風向:為何較少人先告?
近年實務演變:
- 可直接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離(第1052條第2項)
- 不必先告同居義務再告離婚
- 分居多年本身即為重大事由
- 程序較為簡便
肆、結語:面對分居或不履行同居
應對建議
- 蒐證分居事實(搬家、住處不同)
- 保留對方拒絕回家的證據
- 評估直接訴請離婚或先告同居
- 諮詢律師擬定最佳策略
如您有婚姻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