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怎麼算?時間計費、審級計費、強制執行費用,委任前必讀

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委任前最想先搞清楚的問題

面對法律糾紛時,許多人第一個浮現的問題不是「我有沒有機會贏」,而是「律師費要多少錢」。費用的多寡,常常左右當事人是否委任律師、甚至是否提起訴訟。

律師費依服務性質,常見可分為兩種模式:時間計費審級(階段)計費。尤其是訴訟案件,實務上常按階段約定服務範圍與費用,每一審級或程序階段是否包含在內,都要回到委任契約確認。弄清楚這個邏輯,是委任前避免誤解的第一步。

貳、兩種主要收費方式

一、時間計費

(一)法律諮詢

到事務所預約諮詢,通常依服務時間或固定諮詢項目收費,實際金額視事務所公告、律師資歷、案件複雜程度與是否需要事前閱卷或審資料而定。諮詢的目的在讓當事人快速了解案情走向、蒐證方向及訴訟可行性。有時一次諮詢就能釐清疑惑,甚至讓當事人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採取法律程序。

(二)合約審閱(審約)

委任律師審約,有的以時間計費(估算需要多久),有的以合約頁數、總字數、交易金額或風險複雜度計費。不同邏輯各有依據,委任前宜先確認。複雜的商業合約、跨國契約、併購文件,通常需要先評估工作範圍;一般通用型合約則可能採件數或固定範圍報價。

二、審級(階段)計費——訴訟案件常見模式

訴訟案件中,常見收費方式是「以審級或程序階段計費」:每一訴訟階段的律師費各自約定,進入下一審或另一程序時,通常要再確認是否續任、是否另簽委任契約及費用如何計算。

參、民事訴訟的費用階段

一、第一審(地方法院)

從接受委任、擬定訴訟策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開庭攻防到地方法院判決(或和解、撤回),通常是第一審服務範圍。是否包含全部書狀、日常溝通、鑑定程序、調解或額外會議,仍應以委任契約約定為準。

第一審律師費會依律師事務所、案件類型與複雜程度不同而有差異。若涉及複雜事實調查(如醫療鑑定、測量、大量證人傳喚、跨國取證),費用會相應提高。委任前可就自己案件的具體情況請律師評估報價。

二、第二審(高等法院)

任一方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上訴,進入高等法院即為第二審。若繼續委任原律師,是否另簽委任書、第二審費用如何計算,均應事先確認。當事人也可評估是否更換代理人。分階段收費的意義之一,是讓委任範圍與工作階段更清楚,也讓當事人在每一審結束後重新評估訴訟策略。

三、第三審(最高法院)

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審查法律適用有無違誤,不重新認定事實。民事第三審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等情形,條文另有例外。第三審費用是否另計,也應依委任契約確認。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這是法院依法核定的訴訟費用項目,不代表當事人與律師私下約定的全部律師費都會轉由對造承擔;若約定金額高於法院核定範圍,超出部分仍須依委任契約自行處理。

四、強制執行階段

打贏官司不代表對方馬上付錢。若對方拒絕履行判決,勝訴方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拍賣動產等),實際回收仍取決於對方財產與法院流程。強制執行是獨立的司法程序,是否包含在原訴訟委任範圍內,應以委任契約約定為準;若另委任律師處理,通常會再約定執行階段的服務範圍與費用。

這是委任時常被忽略的階段。許多人誤以為打贏官司就萬事大吉,實際上「取得執行名義」(法院判決書)與「實際執行回收」是兩件事。委任前建議問清楚強制執行的費用,並將其納入訴訟成本整體評估。

肆、刑事訴訟的費用階段

一、偵查階段(警局/地檢署)

刑事案件從警方或檢察官偵辦開始,稱為偵查階段。無論您是告訴人或被告,均可委任律師在偵查中協助。偵查階段視為獨立費用,不包含後續起訴後的審判程序。

偵查階段的律師工作包括陪同偵訊、撰擬偵查辯護意旨、聲請調查證據等。至於指定辯護或法扶律師,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法律扶助制度與個案身分條件判斷;例如審判中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完全陳述、具原住民身分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聲請指定等情形而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有指定辯護規定。偵查中則在身心障礙致無法完全陳述、具原住民身分等情形,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應通知法扶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但仍要依具體條件判斷。

二、刑事第一審(地方法院刑事庭)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進入刑事第一審。對當事人而言,這通常是繼偵查攻防後的另一個費用階段,是否另行委任與費用如何計算,須以委任契約確認。對告訴人(被害人)而言,可選擇委任告訴代理人出庭、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代理人。

三、刑事第二審、第三審

與民事相同,各審級是否各自計費,須依委任契約判斷。若被告經起訴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所列情形,法院有指定辯護相關規定;若經濟狀況或案件性質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也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申請援助。

伍、為什麼委任範圍常分階段約定

有些當事人希望以一筆費用涵蓋所有審級,但訴訟服務是否能包到哪個階段,通常必須明確寫在委任契約裡。實務上多數案件會按階段約定,原因包括:

  • 訴訟走向難以事先預測:案件是否會進入二審或三審,取決於雙方攻防與法院認定,律師很難在一開始就精準估算所有審級的總工作量
  • 各審級工作量差異可能很大: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所需的鑑定、證人、調卷、書狀與開庭工作量差異很大,固定價格全包容易造成範圍爭議
  • 委任雙方各有選擇彈性:按審級或階段約定,能讓任務範圍較明確,當事人也能在每一審結束後重新評估是否續任或更換律師

同樣的原因,「強制執行一併包含」「未來一切後續都由律師處理」這類約定,也必須具體寫明包含哪些工作、到哪個程序、是否另計實費與費用,才不容易日後發生爭議。

陸、「全權委託」的常見誤解

「全權委託」一詞在當事人與律師之間常有認知落差:

  • 當事人常理解為:律師包辦到底,所有審級、強制執行與後續程序都含在一筆費用裡
  • 法律上更需要釐清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所列特別委任事項,例如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以及強制執行行為或領取所爭物等,是否已在委任書或委任範圍中明確授權

這兩種理解差異很大。委任契約中若只寫「全權委託」,日後容易起爭議。委任前應明確釐清:

  • 律師的工作範圍到哪個階段為止
  • 是否包含代為和解、代為撤回等特別事項
  • 下一階段若需委任,費用如何計算

柒、委任前建議問清楚的 4 件事

  • 本次委任費用涵蓋哪個審級或階段? 地院?還是含上訴?強制執行是否在內?
  • 若進入下一審,費用如何計算? 是否有續任折扣或優先洽談空間?若更換律師,原律師需否另計結案費用?
  • 強制執行階段是否包含在本次委任範圍內? 若不含,費用如何估算?
  • 「全權委託」在本次委任中的具體意義為何? 是否含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所列特別委任事項,例如代為和解、撤回、上訴或強制執行行為?

這 4 個問題問清楚,可以明顯降低日後對委任範圍與費用計算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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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律師費的高低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清楚知道自己花的錢買到了什麼」。分階段收費的邏輯,核心在於:每一個訴訟階段各有其工作量與風險,是否包含在本次委任中,必須寫清楚

若您有訴訟委任的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依個案提供費用說明、案件評估與法律策略規劃。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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