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面對法律糾紛時,許多人第一個浮現的問題不是「我有沒有機會贏」,而是「律師費要多少錢」。費用的多寡,常常左右當事人是否委任律師、甚至是否提起訴訟。
律師費依服務性質,可分為兩種主要模式:時間計費與審級(階段)計費。尤其是訴訟案件,台灣律師普遍採用分階段收費,每一審級各自獨立。弄清楚這個邏輯,是委任前避免誤解的第一步。
到事務所預約諮詢,依服務時間收費。常見市場行情為半小時數千元、每小時數千至萬元不等,視律師資歷與案件複雜程度調整。諮詢的目的在讓當事人快速了解案情走向、蒐證方向及訴訟可行性。有時一次諮詢就能釐清疑惑,甚至讓當事人判斷其實不需要走上法院。
委任律師審約,有的以時間計費(估算需要多久),有的以合約頁數或總字數計費。兩種邏輯各有依據,委任前宜先確認。複雜的商業合約、跨國契約、併購文件,多半採時間計費較彈性;一般通用型合約較常以字數或件數計算。
訴訟案件中,台灣律師最普遍的收費方式是「以審級分階段計費」:每一訴訟階段的律師費各自獨立,進入下一審需另行簽委任契約、另付費用。
從接受委任、擬定訴訟策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開庭攻防到地方法院判決(或和解、撤回),均屬第一審服務範圍。包含全部書狀與日常溝通,不另計費。
第一審律師費會依律師事務所、案件類型與複雜程度不同而有差異。若涉及複雜事實調查(如醫療鑑定、測量、大量證人傳喚、跨國取證),費用會相應提高。委任前可就自己案件的具體情況請律師評估報價。
任一方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上訴,進入高等法院即為第二審。若繼續委任原律師,需另簽委任書並支付第二審費用。當事人也可評估是否更換代理人。分階段收費的好處之一,就是給予當事人每一審重新選擇的空間——律師的表現、策略是否契合,第一審結束時已經心裡有底。
第三審為「法律審」,僅審查法律適用有無違誤,不重新認定事實。民事第三審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規定,有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上訴,必須委任律師。費用同樣另計。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明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由法院依支給標準核定上限——這筆由法院核定的律師酬金,由敗訴方負擔。但當事人實際與律師約定的金額若高於核定金額,超出部分仍由自己承擔。
打贏官司不代表對方馬上付錢。若對方拒絕履行判決,勝訴方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拍賣動產等)。強制執行是獨立的司法程序,不包含在原訴訟委任範圍內,同樣需要另行委任。
這是委任時最容易被忽略的階段。許多人誤以為打贏官司就萬事大吉,實際上「取得執行名義」(法院判決書)與「實際執行回收」是兩件事。委任前務必問清楚強制執行的費用,並將其納入訴訟成本整體評估。
刑事案件從警方或檢察官偵辦開始,稱為偵查階段。無論您是告訴人或被告,均可委任律師在偵查中協助。偵查階段視為獨立費用,不包含後續起訴後的審判程序。
偵查階段的律師工作包括陪同偵訊、撰擬偵查辯護意旨、聲請調查證據等。被告重罪且經濟困難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聲請指定辯護人。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進入刑事第一審。對當事人而言,這是繼偵查攻防後的第二個費用階段,需另行委任。對告訴人(被害人)而言,可選擇委任告訴代理人出庭、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代理人。
與民事相同,各審級各自計費。若被告經起訴面臨重罪(如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無力自行聘律師,可向法院申請公設辯護人,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申請援助。
有些當事人希望以一筆費用「全包三審」,實務上幾乎難以實現,原因有三:
同樣的原因,「強制執行一併包含」「未來一切後續都由你處理」這類全包式委任也極少見——工作量不可預測,收費就無法合理訂定。
「全權委託」一詞在當事人與律師之間常有認知落差:
這兩種理解差異很大。委任契約中若只寫「全權委託」,日後最容易起爭議。委任前應明確釐清:
這 4 個問題問清楚,可以避免 8 成以上的委任費用糾紛。
律師費的高低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清楚知道自己花的錢買到了什麼」。分階段收費的邏輯並不複雜,核心在於:每一個訴訟階段各有其工作量與風險,費用自然各自獨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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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