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諮詢、契約審閱、撰寫書狀、陪同偵訊、訴訟代理與強制執行,需要的工作不同,費用也不會用同一方式計算。即使是同一類案件,文件量、當事人人數、爭點、出庭地點與預估工作範圍也可能不同。
律師費可能按時間、工作項目、程序階段、出庭次數或其他方式約定,也可能合併使用。比較報價時,除了金額,還要確認包含哪些工作、到哪一個程序、哪些支出另計,以及工作範圍變動時如何處理。
諮詢可能按時間或單次服務計費。若需要事前閱讀大量資料、會後提供書面意見、查詢特定法令或安排多名律師參與,是否包含在原報價內,應在預約時確認。
當事人可先提供主要文件與簡短時序,並詢問諮詢時間、資料是否預先審閱、超時如何計費,以及能否取得會議後的書面整理。諮詢結果可能是提出法律程序,也可能是補資料、協商或暫不採取行動。
契約工作可能按時間、件數、頁數、交易內容或約定範圍計費。報價時宜說明是只標示風險、提供修訂版本、參與談判,還是連同附件、往來版本及後續修改一起處理。
同一份契約反覆修改、增加交易架構或另行參與會議,都可能超出原工作範圍。委任前把版本次數、回覆期限、會議與中英文文件等事項寫清楚,比只確認一個總價更能減少落差。
民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及強制執行是不同程序。律師是否從第一審服務到判決、是否包含調解、保全、鑑定或附帶程序,以及上訴後是否續任,都要看委任契約。
第一審委任可能包含起訴狀或答辯狀、準備書狀、開庭及證據整理,也可能只限特定工作。若案件需要鑑定、勘驗、多名證人、跨境送達或大量文件處理,應確認這些工作是否已列入報價。
第一審委任不當然包含第二審。判決後是否上訴、由原律師續任或另行委任,以及費用如何計算,可以在第一審委任時先寫明,也可以待判決後另行約定。原委任是否包含判決分析與上訴期間內的初步意見,也值得先確認。
民事第三審有上訴利益、上訴理由及程序限制,不是每件第二審判決都能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對第二審判決上訴,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條另定具律師資格者等例外。
同法第 466 條之 3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並限定最高額。這不表示當事人與律師約定的全部費用,都會由對造負擔;法院認列的訴訟費用與雙方委任契約上的費用,仍須分開確認。
取得判決、和解筆錄或其他執行名義後,若義務人未履行,權利人可能還要查明財產並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可能是存款、薪資、不動產、動產或其他財產,工作內容與原訴訟不同。
原訴訟委任是否包含財產查詢、執行聲請、查封、拍賣、分配及後續異議,不能只從「委任訴訟」幾個字推定,應以契約及實際授權為準。執行能否受償,也取決於執行名義內容、義務人財產及其他債權關係,不能把律師費與回收結果直接等同。
刑事案件可能經過警察詢問、地檢署偵查、法院第一審與上訴審。被告的辯護、告訴人的告訴代理、被害人參與及刑事附帶民事,也不是同一項工作。委任契約應寫明當事人的程序身分、案件案號及服務階段。
偵查委任可能包含警詢或偵查庭陪同、書狀、證據整理及與承辦機關聯繫。包含幾次陪同、不同機關或外縣市到場是否另計,以及案件起訴或不起訴後是否提供後續意見,可以事先約定。
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判通常另有書狀、閱卷、準備程序、證據調查及開庭工作。偵查階段的委任是否延續到法院,第一審是否包含第二、第三審,仍要看委任契約,不能只憑「全案委任」自行推定。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設有審判中強制辯護及偵查中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的特定情形,第 31 條之 1另規定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指定辯護。是否符合要件,要依案件、身分及程序判斷;指定辯護或法律扶助,與私人委任律師的費用約定也應分開處理。
日常說的「全權委託」,可能是希望律師負責所有聯絡,也可能是指法院委任書上的訴訟代理權,或是費用已包含後續程序。這些意思並不相同,宜分別寫入委任契約與委任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訴訟代理人的委任原則上應於每一審級為之;若就特定訴訟表明不受審級限制,另有公證等法定要求。第 70 條則規定,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及選任代理人等行為,須受特別委任;強制執行行為或領取所爭物也準用這項規定。
法院委任書上有特別代理權,不等於律師費已涵蓋所有審級與執行;反過來,委任契約寫了某項服務,也要確認法院所需的授權文件是否完備。授權範圍、服務內容與費用,應分開核對。
法律程序中可能另有裁判費、執行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翻譯、謄本、郵資、交通、住宿或其他必要支出。哪些由當事人先行負擔、哪些包含在律師報價中、是否按憑證核銷,可在委任契約內記載。
法院最後命哪一方負擔訴訟費用,與當事人已支付的全部律師費不是同一問題。個別法律規定可能把特定範圍的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案件的律師費都會由敗訴方負擔。
若費用與案件結果連動,還要確認案件類型是否允許、計算基礎、支付時點及律師倫理限制。相關內容可另參考本所律師後酬約定說明。
律師費沒有只看案件名稱就能套用的固定算法。按時間、工作項目、審級或程序階段計費,都須配合服務範圍閱讀。民事上訴、刑事起訴後辯護及強制執行是否包含在原委任中,不能自行假設。
簽署前把承辦事項、程序階段、額外支出、特別授權及終止交接寫清楚,日後較容易核對雙方應完成的工作與費用。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實際費用與服務內容仍以個別委任契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