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當事人希望控制訴訟預算時,可能會詢問能否等案件結束再付律師費。這類安排要先區分付款期限與計費條件。
兩者受到的倫理限制不同。單純分期不等於結果後酬;契約若把費用與案件結果連結,則須確認案件類型是否允許,以及計算方式是否清楚。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先要求律師在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並以文字說明為宜。雙方因此應在委任契約中確認服務範圍與費用,不宜只留下「案件結束後再談」等不明確文字。
同條另規定,律師不得就下列案件的結果約定後酬:
禁止的是「就事件結果約定後酬」。刑事案件若以不起訴、無罪、緩刑或特定刑度作為加收費用的條件,即涉及這項限制;少年事件亦同。付款日期、工作範圍與固定費用仍可另行約定,但不能以受禁止的案件結果作為計費條件。
家事案件原則上禁止結果後酬,但第 39 條列有範圍有限的例外。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可能適用例外的是:
即使屬於上述財產事件,仍須同時符合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且約定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離婚與夫妻財產請求同時處理、繼承人身分仍有爭議,或一份委任同時包含其他家事事項時,不能只憑「案件涉及財產」便認定可以約定後酬。
不屬於第 39 條禁止範圍的案件,可能採固定費用、按時計費、分階段計費、合法的結果後酬,或數種方式併用。法律沒有要求所有律師採用相同方式,個別案件也沒有一套固定費率。
訴訟案件常分為起訴或答辯、第一審、上訴、保全及強制執行等工作。委任是否涵蓋各階段,應以契約為準,不能只因委任過第一審,就推定上訴或執行也包含在原費用內。
若契約包含合法的結果後酬,可以把下列事項寫明:
結果後酬只處理律師酬金,通常不會自動涵蓋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費旅費、規費、影印、翻譯、出差或強制執行費用。這些支出由誰預納、能否向對方請求,以及案件終結後如何結算,也宜在委任前確認。
律師可以依事實、證據與現行法律分析可能結果,但法院、檢察官或其他機關仍會依程序獨立判斷。《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也明定,律師不得擔保受任事件將獲得有利結果。
因此,是否採用後酬,不能取代對證據、期間、程序成本及執行可能性的評估。律師願意或不願意接受某種計費方式,也不能直接當作案件結果的判斷依據。
分期付款須由律師與當事人合意,法律並未要求律師一定接受。若雙方同意分期,可以在契約中列明每期金額、付款日期、遲延時的處理,以及哪些工作須在付款後開始。
也可以確認是否只委任特定工作,例如一次法律諮詢、契約或書狀審閱、特定程序代理,或單一審級的訴訟代理。服務範圍縮小後,當事人仍須知道哪些工作不在委任內,並自行留意法院或機關通知的期限。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撰寫書狀、調解及訴訟代理等扶助。申請法扶律師本身不收費;原則上會審查申請人的全戶資力與案情,法律另有免除資力審查的情形。
審查結果可能是全部扶助、部分扶助或駁回。全部扶助通常不須負擔律師費;部分扶助可能須支付分擔金。裁判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是否由法扶支付,仍須另經審查,不能因已取得法扶律師就推定所有訴訟支出均獲補助。
法扶資格、應備文件及各項扶助專案可能調整,申請時宜以法律扶助基金會公布的當年度標準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案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主要效果包括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的訴訟費用。這是向法院提出的程序聲請,不等同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也不表示相關費用永久免除;案件終結後,法院仍會依法確定訴訟費用負擔。
不是。第 39 條禁止家事、刑事及少年事件的結果後酬,並對部分家事財產事件設有條件式例外。其他案件能否約定後酬,仍須看事件內容、計費條件及委任契約。
仍要看實際約定。若費用是否發生或金額高低取決於不起訴、無罪、勝訴、和解或其他案件結果,即使契約使用獎金、績效費或其他名稱,仍可能屬於結果後酬。
不能一概而論。部分家事事件雖涉及金錢或財產,仍受第 39 條限制。夫妻財產或繼承事件是否符合例外,也要確認基本身分關係與統合處理問題。
不一定。全部扶助與部分扶助的負擔不同,訴訟必要費用也可能需要另行申請。應以法扶審查決定及費用說明為準。
討論律師費時,先確認費用只是延後或分期支付,還是會隨案件結果發生或變動。刑事、少年及家事案件有明確的後酬限制;部分家事財產事件則須符合規範所定條件。
委任契約宜寫明服務範圍、計算方式、付款時間、必要支出及提前終止時的結算。預算有限時,可以另外評估分期、限定委任範圍、法律扶助及訴訟救助,各制度的審查與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案件類型與委任內容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