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MAR 2026 張倍齊律師
車禍發生後,現場救護、事故紀錄、刑事程序、民事損害賠償、保險給付及肇事原因鑑定,各自有不同目的。是否提出刑事告訴,不應只為增加和解壓力;被害人能否取得賠償,仍須依民事責任、保險範圍、損害證據及對方履行能力判斷。
處理時可先確認人員安全與現場資料,再分別檢查刑事告訴期間、民事時效、保險通知及鑑定申請期限。刑事與民事可以先後或同時進行,沒有一律「先刑後民」的規則。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事故發生在車道或路肩時,應在適當距離放置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有人受傷時,應迅速救護並通知消防機關。事故有火災、漏油或其他危險時,也應先遠離危險並通知相關機關。
在不影響救護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記錄:
照片或影片宜保留原檔及拍攝時間,不只截取局部畫面。警方到場後,當事人依實際所見說明,不確定的速度、距離或號誌狀態可以說明無法確認,不宜把推測寫成親身經歷。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規定,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車輛及現場痕跡。不過,有以下情形時,應先標繪、攝影或錄影,再移到不妨礙交通的位置:
人員受傷或死亡時,駕駛人應採取救護措施、通知警察,並依規定處理。只有財物損失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時,處理辦法允許不通知警察;但責任、損害或身分資料有爭議時,警方紀錄仍可能影響後續處理。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申請的資料包括:
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警方依現場調查所作的初步意見,不是法院判決,也不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若內容與照片、號誌、監視器或當事人陳述不符,可整理具體差異供後續調查、鑑定或訴訟參考。
有人受傷時,駕駛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依第 287 條,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涉及《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並非告訴乃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則可能涉及第 185 條之 4;是否成立要依事故、死傷、離開現場、救護與主觀認知等事實判斷。
純粹因過失造成車損,刑法沒有一般的過失毀損罪,通常由民事賠償及保險處理;離開現場仍可能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的行政責任。若行為另涉故意毀損、酒後駕車或其他犯罪,則另行判斷。
提出刑事告訴的目的,是請檢警調查有無犯罪。刑事案件可以調查駕駛行為、現場跡證、證人及因果關係,但不會自動判給全部醫療費、車損或工作損失。是否和解及是否撤回告訴,應依罪名、告訴乃論性質及書面條款處理,不宜把刑事程序當作迫使對方提高賠償的手段。
車禍民事責任可能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及第 191 條之 2 動力車輛責任判斷。若不法侵害身體或健康,第 193、195 條分別處理勞動能力減少、生活需要增加及非財產上損害。事故致死時,第 192、194 條另規定醫療、殯葬、扶養及特定親屬的非財產上損害。
常見請求項目包括:
每一項都要說明損害、金額及與事故的因果關係。收據不是唯一證據,沒有單據也不表示一定不能請求;但法院仍須有資料可以判斷必要性及數額。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以依第 217 條減輕或免除賠償。
民事侵權請求另有《民法》第 197 條的二年及十年時效。刑事告訴、保險申請或和解談判,不會一概停止民事時效。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時,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該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在法定情形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險主要處理人身傷害或死亡,不是所有車損及民事損害都由強制險給付。保險人依強制險所為的給付,依第 32 條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民事賠償時可以扣除,避免同一損害重複受償。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及其他附加保險,則依保單承保範圍、除外條款、通知與理賠程序辦理。事故後宜把保單、報案紀錄、理賠申請及保險公司決定通知一併保存。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因犯罪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範圍仍依民法判斷,並不是只要有車禍刑事案件,所有車損或契約請求都能納入。
第 488 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能提出。偵查中尚未起訴時,也不能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刑事法院如認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需要較長時間,可以依第 504 條裁定移送民事庭,該類移送免納裁判費。若刑事判決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附帶民事原則上依第 503 條駁回;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時,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這兩種移送的費用效果不同。
刑事附帶民事是否適合,須同時看刑事案件是否已起訴、附帶民事的被告與請求是否符合第 487 條、民事時效、刑事審理進度及證據。不能只因希望節省裁判費,就等待刑事程序而忽略民事期限。
當事人對警方初步分析有爭議時,可以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申請鑑定。鑑定會依現場圖、照片、行車紀錄、陳述、路權及法規等資料研判事故原因。
申請前要注意:
依作業辦法第 8 條,鑑定意見以肇事原因、無肇事因素、同為肇事原因、主因或次因表達。鑑定會並不一定給出數字化的過失比例。民事賠償的過失比例仍由法院依全部證據及《民法》第 217 條判斷,法院也不受警方初判、鑑定或覆議意見當然拘束。
假扣押是保全民事金錢請求的程序,不因車禍求償金額高或對方尚未付款就當然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523 條,須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權利,並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聲請人應依第 525、526 條表明並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釋明不足時,法院可以在聲請人願供擔保的情況下,決定是否命供擔保後准許;即使已有釋明,法院也可以命供擔保。單純推測對方可能處分財產,未必足以符合要件。
刑事程序判斷犯罪是否成立,民事程序則判斷賠償義務、過失相抵及各項損害。即使刑事判決認定過失傷害有罪,民事法院仍要審查醫療費、收入損失、勞動能力減少、車損及慰撫金的證據,也可能依被害人與有過失減少賠償。
反之,不起訴或刑事無罪也不必然表示民事請求全部不成立。刑事與民事的程序目的、要件及卷內證據可能不同,民事法院應依民事法律關係與提出的證據認定。
和解可依治療情形、責任資料及保險理賠進度進行。書面宜明確記載當事人、事故、金額、付款期限、分期方式、保險給付如何計入、民刑事權利是否保留,以及告訴乃論案件何時撤回告訴。
傷勢或後續治療尚未明確時,如果仍要先處理部分費用,可以在書面中說明本次給付範圍及未處理事項。是否作成一次性全部和解,由當事人依現有資料決定,不宜用刑事結果或單一鑑定意見代替完整評估。
車禍處理需要分開看現場安全、刑事犯罪、民事損害、保險給付、肇事原因鑑定及財產保全。各程序可以互相使用資料,但法律目的、期限與效果不同。
事故資料尚未完整時,先保留現場、醫療、保險及送達紀錄;取得警方資料後,再確認是否需要告訴、鑑定、民事起訴、刑事附帶民事或假扣押。和解可以隨時討論,但不會當然停止所有法定期間。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