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MAY 2025 張倍齊律師
收到「期限內不處理,我會提告」的訊息,不等於已經受到刑法上的恐嚇。提起民事訴訟、提出刑事告訴或在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都是法律所定程序。單純預告會使用這些程序,通常與通知他人將遭受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侵害不同。
不過,訊息出現「提告」二字,也不代表其他內容都不必審查。如果同一段話還包含人身威脅、公開隱私、破壞財物,或以不相干的刑事指控迫使對方付款,仍須依完整前後文判斷。發訊息的人是否確有權利、要求什麼、使用何種手段,以及收訊者所處情境,都可能影響法律評價。
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不能只看一句話是否嚴厲,也不能只以收訊者主觀上不舒服作為結論。判斷時要確認行為人通知的是什麼後果、該內容是否指向條文列舉的法益,以及訊息是否已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危害。
通知不一定要使用固定用語。文字、語音、動作或透過第三人傳話,都可能和前後行為一起被檢視。相同一句簡短話語,放在一般爭執、持續騷擾或已發生暴力的情境中,意義可能不同;單獨截取一句話,容易漏掉真正影響判斷的內容。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請願、訴願及訴訟權。債權人說明逾期後將提起民事訴訟,或當事人表示會把既有資料交由司法機關判斷,原則上是在預告法律程序,而不是自行加害他人。
例如,催告內容寫明契約關係、請求金額、付款期限,並表示逾期將依法起訴;取得判決、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後,再依法聲請強制執行。這類文字所指向的是法院程序,和揚言傷害對方、毀損物品或散布私人資料並不相同。
但訴訟權不是任何催討方式的免責依據。若行為人明知沒有相關事實,仍以提出刑事指控迫使對方支付不相干款項;或在預告提告之外,另以人身、名譽或財產侵害施壓,不能只因訊息同時提到法院或警察,就一概視為合法權利行使。
判斷一段訊息時,可先分開辨識法律程序與其他後果。提起訴訟、依法聲請保全或執行,是由法院依要件審查的程序;到住處或工作場所干擾、公開與爭議無關的隱私、損壞物品或暗示人身危害,則是不同性質的行為。
也要檢查行為人的要求和所稱權利是否相符。確有金錢爭議,不表示任何金額都可用威脅方式索取;對方拒絕付款,也不表示可以改用與法律程序無關的手段施壓。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87 號刑事判決就恐嚇取財案件說明,是否構成惡害通知致生畏怖,應依前後語言、文句情境、表意脈絡、雙方關係及具體事件整體觀察,不宜把各項證據割裂判斷。該判決處理的是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而非單純的第 305 條案件,但它也顯示:只摘錄「提告」或其他單一詞語,通常不足以呈現完整事件。
同一段話可能因行為目的與造成的結果,涉及不同規定,不宜看到「威脅」就只討論刑法第 305 條。
罪名是否成立,仍要依實際言詞、行為、證據及主觀意圖判斷。民事上有請求權,也不會自動排除催討過程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反過來說,對方最後提告未成立,也不等於提告者先前一定構成誣告。誣告罪的判斷可另參考誣告罪與合法提告的界線。
先保留完整對話,不要只留下其中一張截圖。可保存發送帳號、日期時間、前後訊息、語音原檔、雙方關係及爭議經過;若有在場人、後續接觸或其他行動,也可按時間記錄。原始資料通常比重新整理或轉述更能呈現語境。
接著把訊息中預告的法律程序,和其他可能的危害分開。若內容只是在主張契約、債務或告訴權,可查明對方請求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再決定回覆、協商或準備應訴。收到法院、檢察署或警察機關的正式通知時,仍應依文件記載處理,不能因為先前認為對方只是施壓,就忽略程序或期限。
若訊息涉及立即的人身危險、持續接近住居所,或已有毀損、暴力等行為,應先處理安全問題並保留現場資料。是否報警、提出告訴或聲請其他保護措施,要依雙方關係、持續性與具體行為判斷,不宜僅靠一句抽象文字決定。
準備催告或回覆時,可直接說明事實基礎、契約條款、請求金額、履行期限,以及期限屆至後預定採取的法律程序。例如:「依雙方於某日簽訂的契約,尚有某筆款項未付,請於某日前處理;屆期仍未履行,將依現有資料提起民事訴訟。」
尚未確認刑事犯罪要件時,不宜為了增加壓力,就把一般債務直接寫成詐欺、侵占或其他犯罪。也不要加入與權利無關的人身評價、公開私事、到住處或工作場所施壓等內容。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可以留下較完整的書面紀錄,但正式文書的形式不會使原本不適當的內容變成合法。
如果對方已委任代理人、雙方情緒升高或事實仍有重大爭議,可改以書面往來,避免即時對話不斷加入新的刺激性用語。回覆本身也應保留原始版本;刪改訊息、冒用他人帳號或製作不實資料,可能讓後續事實更難釐清。
單純預告將依法提告,通常和刑法第 305 條所稱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不同;但「提告」不是免責標示。判斷時仍要看行為人要求什麼、是否有權利基礎、訊息是否附帶其他危害,以及完整語境是否已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影響。
對收到訊息的人而言,保存完整資料、區分法律程序與其他威脅,比只爭論某一個詞是否構成恐嚇更重要。對主張權利的人而言,把事實、請求、期限與預定程序寫清楚,也能減少訊息被理解成其他威脅的風險。網路或通訊軟體發言另可能涉及名譽問題,可參考網路發言與妨害名譽;未回覆催告的效果,可參考日常對話、律師函與訴訟中沉默的法律效果。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個案資料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