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8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內容已依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與民法校正。
家人擅自拿取存摺、提款卡或其他物品,可能涉及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未經授權使用提款卡,由 ATM 取得款項,可能涉及第 339 條之 2的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冒用本人名義製作文書並加以使用,則須分別檢查刑法第 210、216 條的要件。
罪名不能只看「錢被領走」就決定。本人是否授權、授權到什麼範圍、卡片或印章如何取得、文書由誰製作,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都會影響判斷。
刑法第 324 條對親屬間竊盜設有特別規定,並由第 338 條準用於侵占罪。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法院得免除其刑;其他條文所列親屬間案件則須告訴乃論。不能把所有家人間取款一概寫成同一程序。
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由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提出告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依第 233 條獨立告訴;法定代理人本人或特定親屬是被告時,第 235 條另讓法定親屬取得獨立告訴權。告訴期間依第 237 條,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計算。
其他子女不會只因是未來繼承人,就當然取得父母在世時的告訴權或民事請求權。對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可以告發,檢警是否偵辦及是否成立犯罪,仍以具體事證為準。
民法第 14 條的監護宣告,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效果為要件。確診失智不等於法院一定為監護宣告;程度較輕者也可能適用輔助宣告。
法院會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不會因某名子女提出聲請,就直接由該子女管理全部財產。父母仍有充分意思能力時,財產安排原則上由本人決定;家屬可協助處理銀行安全措施,但不能代替本人作成財產處分。
被害人死亡後,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讓配偶、直系血親及法定範圍內的親屬等人,在不違反被害人生前明示意思的前提下提出告訴。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可告發,但仍受各罪追訴權時效與證據限制。
父母生前對未經授權取款所生的不當得利返還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由繼承人承受。繼承人有數人時,依民法第 1151 條,在遺產分割前對遺產為公同共有。如何起訴、請求返還給誰,以及部分繼承人能否單獨行使,還須依民法第 828、831 條與請求內容確認,不能直接等同於某名繼承人可請求自己的應繼分。
帳戶交易明細可確認時間、金額與管道;銀行文件、監視影像、提款卡及裝置紀錄可用來判斷取款人與使用方式;本人前後陳述與醫療紀錄則關係到授權及意思能力。這些資料要按每筆交易分開整理,避免把不同時間、不同方式的取款合併成單一結論。
※ 本頁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個案法律意見。授權、親屬關係、告訴權、意思能力及繼承程序均須依個案資料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