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30|自傷有限度,責任無上限(上):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30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以下依節目原意整理為可讀文字,不是完整逐字稿。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內容

本集討論受僱人執行職務時造成第三人損害,僱用人可能負擔的民事責任。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與行為人原則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項但書也規定,僱用人若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即使盡相當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可以不負賠償責任。能否適用但書,須依工作內容、選任方式、教育訓練、管理措施、事故原因及其他證據判斷,不能只以「有辦教育訓練」或「法院很少准許」概括下結論。

即使僱用人依第 1 項但書不負責,若被害人因此不能獲得賠償,法院仍可能依被害人聲請,依第 188 條第 2 項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命僱用人負擔全部或一部賠償。僱用人賠償後,依第 3 項對實施侵權行為的受僱人有求償權。

保險範圍應依保單確認

節目提出以保險管理事故損失的觀點,但保險名稱不能直接證明承保範圍。員工駕車、施工或提供到府服務時造成第三人受傷或財物損害,可能涉及不同責任保險。投保前應確認被保險人、承保事故、職務活動、除外責任、自負額與保險金額,並向保險公司或保險專業人員確認特定工作情境是否承保。

「雇主責任險」一詞在節目口述中出現,但不同保單的承保對象與事故類型不一,不能據此推論所有受僱人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都在承保範圍內。事故發生後,應先通知保險公司並依保單約定提供資料,同時個別判斷民法第 188 條是否適用。

可讀整理

節目從員工外出送貨可能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境,說明企業經營與第三人損害責任可能同時出現。為避免公開素材形成可識別的諮詢故事,本頁刪除特定當事人與事故次數,只保留法律問題。

事故發生後,可整理受僱關係、職務內容、派工紀錄、事故資料、損害項目、教育訓練及管理紀錄,並檢視所有可能相關的保單。被害人得向誰請求、各責任人內部如何分擔,以及保險是否理賠,均須依個案事實與契約內容分別判斷。

相關法規

延伸閱讀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內容的可讀整理及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具體事件的法律意見。法規查核日期:2026 年 7 月 25 日;保險是否承保仍以個別保單與保險公司確認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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