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車禍老闆要賠?民法第 188 條雇主連帶責任、家庭責任與責任險配置

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員工執行職務致人受損時的雇主責任

員工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雇主可能依《民法》第 188 條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事故如造成他人身體、生命或財產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及財物損失等項目。

本文說明雇主、駕駛及特定家庭成員在事故中可能負擔的責任,並整理僱用關係、「執行職務」的認定、但書免責要件,以及可評估的責任保險。

貳、雇主連帶責任(民法第 188 條)

一、僱用人與行為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撞傷人、撞死人或造成他人車輛毀損,若符合要件,僱用人與行為人原則上負連帶賠償責任。連帶的意思是;對受害者來說,雇主和員工是一體的,可依個案選擇:

  • 只向員工求償
  • 只向老闆(公司)求償
  • 同時向兩者求償,直到損失被完全填補

被害人可能將雇主列為共同求償對象,並一併調查公司資產與責任保險。此規定兼有風險分配與被害人保護考量:僱用人透過受僱人執行職務獲取利益,也須承擔職務執行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法律風險。

二、僱用關係不以正式勞動契約為限

民法第 188 條所稱僱用關係,法院會依實際指揮監督情形判斷,不以正式書面勞動契約為限:

  • 正式員工;通常可認定僱傭關係
  • 臨時工、計時工;若有工資與指揮監督關係,可能成立
  • 派遣員工;派遣公司是名義雇主,但要派公司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可能負連帶責任
  • 外包人員;若實質受指揮監督,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而非純粹承攬
  • 家族企業的家人、實習生、工讀生;有指揮監督事實,即便沒簽契約也可能成立

法院會依實質上有無指揮監督關係判斷,不以契約名稱為唯一標準。因此,即使雙方未簽正式僱傭契約,也仍可能成立第 188 條所稱的僱用關係。

三、「執行職務」的判斷因素

「執行職務」採客觀認定,法院會檢視行為與職務間的關聯,不以辦公場所或表定工時為限。員工送貨、外出洽公、拜訪客戶、前往施工現場或代公司辦理事務途中發生事故,都可能依個案被認定與職務有關。員工使用公司車辦理私事、送貨途中繞路等情形,則須再檢視公司是否禁止或默許、行程目的及行為外觀。企業可藉由派工、車輛使用及行車紀錄,保存實際管理情形。

四、但書免責:門檻比想像中高很多

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提供雇主免責抗辯:「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法院對「已盡相當之注意」會依個案具體審查;僅提出教育訓練或安全駕駛宣導紀錄,未必足以證明符合但書要件。法院可能檢視:

  • 選任員工時是否查核駕照、健康、過往肇事紀錄?
  • 工時安排是否合理、避免疲勞駕駛?
  • 是否定期檢查車輛、更新裝備?
  • 是否建立行車紀錄與監督管理制度,且留有書面紀錄

雇主主張但書免責時,須提出選任、指揮監督及損害即使注意仍無法避免等資料。欠缺完整紀錄時,舉證會受到影響,因此平時即應保存相關制度與執行紀錄。

五、雇主賠償後對員工的求償權

依第 188 條第 3 項,雇主賠償後可向侵權的員工求償。能否實際受償,仍取決於員工的財產狀況,薪資執行也受法定範圍限制;企業評估責任保險時,可將此項執行風險一併納入。

參、駕駛人的個人責任

個人開車肇事時的民事責任範圍:

  • 車損:強制險不理賠,需自付或透過第三人責任險(任意險)。
  • 人員傷亡:可能涉及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扶養費等項目。
  • 肇事逃逸:可能涉及刑法第 185-4 條刑事責任,另仍須面對民事賠償。
  • 刑事過失傷害、過失致死:不只賠錢,前科影響求職、出國、專業執照。

許多人以為「強制險會賠」就足夠,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於基本保障,給付項目與上限須依事故發生時施行的給付標準確認。依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傷害醫療費用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給付總額以 20 萬元為限,死亡給付為每一人 300 萬元,失能則按 15 等級給付,第一等級為 300 萬元,且死亡、失能與傷害醫療費用合計最高以 320 萬元為限。若事故發生在新標準施行前,仍應回到當時有效版本判斷。超出強制險範圍的損害,仍須依民事責任與其他保險配置評估,可搭配車禍求償項目整理車禍肇責比例與過失相抵一起評估。

肆、特定家庭成員的責任

一、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責任

《民法》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時,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可能依本條負責;若主張監督並未疏懈,仍須提出具體監督事實與個案證據。

二、失智、精神障礙家人的監護人責任

若家中長輩因失智傷人、毀物,或有精神障礙家人造成他人損害,也可能依民法第 187 條準用規定與監護、監督狀況進行個案判斷。

三、典型情境

  • 兒子(未成年)騎車撞人
  • 子女在學校造成同學受傷
  • 家中年長父母失智闖入他人住所傷人
  • 配偶以家中共同財產為擔保的經濟活動

伍、可評估的責任保險

一、雇主意外責任險(企業應評估)

雇主意外責任險可依保單約定承保員工執行職務造成第三人損害時,雇主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強制險與員工個人任意險的被保險人及承保範圍則應分別確認:

  • 承保範圍:員工因執行職務致第三人傷亡或財損,雇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可包含車禍與非車禍場景(搬運中砸到客戶、操作設備失誤傷及他人等)
  • 保額評估:依營業項目、車輛或外勤頻率、可能事故類型、員工人數與資產風險評估
  • 保費水準:依保險公司核保、營業項目、保障範圍與自負額等條件試算
  • 高風險行業優先:物流運輸配送、外送合作店家、業務員密集外出、外勤工程營造修繕、客貨運、運動教學與戶外活動業

二、駕駛人(第三人)責任險(個人與公司車輛)

  • 強制險:基本保障,額度如前述依事故時有效之給付標準確認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提高傷害與財損保額;但要注意被保險人是車主(常是員工個人或車輛登記人),若被保險人是員工個人,雇主未必在保障範圍內;公司車隊的保單設計要逐張檢視
  • 附加條款:乘客責任險、超額責任險可額外強化

三、個人/家庭責任險

  • 保障範圍:被保險人及家屬日常生活中因過失導致他人傷亡或財損
  • 應用情境:子女行為造成他人受傷、寵物咬人、居家淹水波及鄰居
  • 適合對象:高資產家庭、有多位未成年子女者、與多戶鄰居共居的公寓住戶

陸、不同身分類型應注意的事項

一、企業主

  • 選任查核:應徵駕駛性質工作者,要求提供駕照影本與肇事紀錄查詢結果;查核身分背景與健康狀況;留存所有面試與背景查核紀錄
  • 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留書面紀錄;但書抗辯的實務佐證)、車輛定期保養檢查、禁止疲勞駕駛與酒駕的書面規範與罰則、外出公務的派車單與行車紀錄
  • 公司車使用規範:禁止辦私事的書面規範、下班後車輛入庫制度、違反者的內部處分
  • 保險:分別確認強制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與雇主意外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承保範圍及保額,並在到期前依業務範圍重新評估

二、擁車家庭

  • 第三人責任險保額是否足以涵蓋可能的人身傷亡、車損與其他財產損害?
  • 是否加保乘客責任險、超額責任險?
  • 駕駛人、被保險人與實際使用人是否符合保單約定,並已確認除外條款?
  • 車輛定期保養、檢修紀錄是否保留?

三、高資產家庭

  • 加購家庭責任險,覆蓋子女行為、居家事故
  • 考慮超額責任險(一般稱「傘式責任險」),跨越強制險、任意險上限
  • 資產成長(購屋、升職、事業擴張)與家庭結構變動(結婚、生育、子女成年)時,同步調整保額並重新評估法定代理人風險

四、糾紛發生時的處理

  • 儘速通知保險公司,啟動理賠程序
  • 未確認事故責任與保單約定前,不宜承認超出實際責任的賠償,以免影響保險理賠
  • 對外賠償談判可由律師或保險公司依責任與保單內容協助處理
  • 同步評估員工是否有過失、是否需內部處分

延伸閱讀

柒、結語

民法第 187 條、第 188 條與車禍侵權責任,都涉及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否應一併負責。僱傭關係與執行職務應依具體工作關係與行為外觀認定;雇主主張但書免責時,則須提出選任與監督的具體資料。責任險不改變責任是否成立,但可在符合保單約定時分散賠償與現金流負擔。

經營員工密集外出、頻繁駕車或從事較高風險作業的事業,可先整理員工職務內容、車輛使用規範、教育訓練紀錄、保單內容與事故處理流程。若需確認民法第 188 條責任、內部管理制度或事故後的賠償處理,可由張倍齊律師依具體資料協助評估;保單承保範圍與保障配置則應另向保險專業人員確認。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