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26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內容整理感情往來中的虛假陳述、財物交付與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
感情關係中的不實陳述,不當然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判斷財產詐欺,仍須確認行為人是否在取得財物時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以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交往承諾後來沒有實現,或感情關係發生變化,不能直接推論對方在收受金錢或禮物時已有詐欺故意。匯款、代付生活費或贈送物品的法律性質,也要依雙方當時的約定、對話與履行情形判斷。性行為不屬刑法詐欺罪所稱的財物;若虛假陳述影響性自主或涉及其他侵害,須另依具體行為、證據與相應法律規定判斷,不能以詐欺罪一概處理。
以下是本集重點段落的可讀版整理,已校正語音辨識錯字並刪除重複內容,不代表完整逐字稿。感情往來中的不實陳述是否成立詐欺罪,要先回到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須以不實資訊使對方陷於錯誤,對方並因此交付財物或作成其他財產處分。交往期間的請客、代付生活費、匯款或送禮,可能基於贈與、借款、共同生活或其他安排,不能只因關係結束便認定原先交付是受詐欺所致。判斷時要核對陳述發生時間、付款原因、款項用途、是否約定返還,以及行為人取得財物時是否已有不法所有意圖。感情承諾日後沒有實現,也不能單憑結果推論承諾時即有詐欺故意。性行為不屬詐欺罪所稱的財物;若不實陳述涉及性自主、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應另就具體行為與相應法律責任判斷。
感情關係中的金錢或物品能否請求返還,取決於交付原因與雙方約定。刑事詐欺是否成立,則要確認詐術、不法所有意圖及財產處分等要件。現有資料不足時,不宜只依關係結果或單一句承諾下結論。
以下文章分別說明感情詐欺、刑法詐欺罪與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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