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透明展示板兩側的文件與中央硬幣,象徵詐欺案件中的說法、金流與證據衡量
欠錢不還、投資虧損、商品沒有交付或工程停擺,不會只因結果不如預期就成立詐欺罪。刑事程序要查的是:對方在取得財物或利益時,是否已有不法所有意圖,並用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不實說法,使交付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
同一件金錢爭議可能只有民事違約,也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詐欺。認為受騙的一方,應把「交付款項前的詐術」與事後未履約分開整理;收到警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的一方,則要用交易當時形成的契約、資金用途與履行資料,說明自己在招攬、收款、轉帳或取款中的實際角色。
| 目前身分 | 先做的事 | 主要法律問題 |
|---|---|---|
| 剛發現匯款可能受騙 | 聯絡銀行、撥打 165 或 110,保存匯款與通訊資料 | 能否及時止付、圈存或追查金流,取決於通報時間及款項狀態 |
| 準備提出告訴或已報案 | 列出每次不實說法、相信原因、交付時間與損失 | 詐術、不法所有意圖、錯誤、處分財產與因果關係 |
| 收到不起訴處分 | 記錄處分書送達日,核對未調查的證據與理由 | 告訴人原則上須在十日內經原檢察官聲請再議 |
| 收到警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 | 確認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以及通知日期與案由 | 緘默、辯護人在場、調查有利證據及完整陳述的準備 |
| 帳戶提供者、取款或轉帳者 | 整理帳戶交付原因、對價、指示來源、通訊、金流與實際認知 | 詐欺共同正犯或幫助、洗錢、帳戶告誡與民事賠償須分別判斷 |
依刑法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本人或第三人的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同樣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以及未遂行為,也在處罰範圍。
個案通常要依下列順序判斷:
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無罪,犯罪事實須以證據認定。告訴人提出資料的功能,是協助檢警還原事實;不能因告訴人陳述強烈,就倒置檢察官對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
依刑法第 339 條之 4,犯普通詐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
案件曾使用 LINE、社群網站或網路平台,不等於當然符合第三款。仍要確認是否利用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或是否另有冒用公務員、三人以上共同、深偽影像等要件。
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 2026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布。第 43 條不是所有普通詐欺都適用,而是先要成立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再依使人交付的財物或財產利益分級:
第 44 條另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兼具特定手法、境外設備對境內被害人犯案、利用特定弱勢或非本國籍人士,以及犯罪組織首腦等情形,提高刑責。不能只看損失金額就直接決定罪名與刑度;仍要核對基本詐欺、加重要件、各行為人的參與程度及適用法律。
刑罰原則上依行為時法律;行為後法律變更時,依刑法第 2 條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2026 年修法後的刑度不能不分犯罪日期,一律回溯套用。
| 常見事實 | 可能支持的方向 | 不能單獨推論 |
|---|---|---|
| 借款後未還或失聯 | 可證明違約、到期或聯絡中斷 | 不能只憑未還款推定借款時已有詐欺犯意 |
| 使用假身分、假公司、假擔保或虛構用途 | 可能說明交付款項前已有具體詐術 | 仍要證明交付人因此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 |
| 取得款項後有進貨、施工或部分還款 | 可列入原有履約安排與資金用途判斷 | 部分履行不會當然排除先前詐術或不法意圖 |
| 多人以相同話術受損 | 可比較招攬方式、時間、金流與共同行為 | 人數多不代表每位參與者都負相同刑責 |
| 投資最後虧損 | 可檢查標的、平台、風險說明與資金用途 | 投資失敗本身不等於招攬時使用詐術 |
可把交易分成「交付前說法」、「交付當日資料」、「交付後履行」三段。廣告、簡報、契約、借據、公司登記、通訊、匯款、進貨、施工、出貨、還款及協商,都應依原始日期排列。爭議發生後才補作的文件,也要如實說明形成時間。
投資標的存在但營運失敗,與以不存在的標的、假帳戶或虛構獲利騙取款項不同。應查明招攬人提供的公司、商品、平台、對帳資料、保本說法、資金用途與風險揭露是否真實,以及招攬人當時知道什麼。
銀行法第 29 條之 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保本、高額固定報酬與向多數人吸金可列入查證,但是否違反銀行法、成立詐欺或另涉其他規定,仍要分別核對構成要件。
可立即聯絡匯款銀行,並向內政部警政署 165 全民防騙網或 110 通報,提供匯款時間、金額、帳號及通訊方式。能否停止轉出、圈存或返還,取決於通報時間、金流與依法處理結果,不能保證追回。不要因急於追回款項,再把提款卡、網銀密碼、驗證碼或保證金交給自稱能代為處理的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告訴或告發可用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內容宜依時間順序說明:
一般詐欺屬非告訴乃論,不是所有案件都受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但刑法第 343 條準用親屬間財產犯罪規定,部分親屬間詐欺屬告訴乃論,仍應依知悉犯人時間檢查六個月期間。普通案件即使沒有六個月限制,延遲報案仍可能使網頁、訊息、監視器或金流資料較難取得。
刑事程序判斷是否犯罪;民事程序處理契約履行、返還款項或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197 條原則上有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行為起十年的時效;契約請求與其他請求可能有不同期間。不要只等待刑事結果,才開始確認民事請求、被告與財產。
刑事案件起訴後,因犯罪受損害者可在法定期間內評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依案件選擇一般民事訴訟。若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可依債權與具體脫產資料評估假扣押。刑事附帶民事及假扣押可分別參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限與假扣押、假執行及財產調查。
詐防條例第 2 條所稱「詐欺犯罪」,以刑法第 339 條之 4、條例第 43、44 條及與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為範圍,不是每一件普通詐欺或民事爭議都當然適用。符合該範圍時,第 54 條規定被害人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上訴或聲請強制執行,可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或執行費;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所命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
「暫免」不等於最後必然免除,也不表示法院會直接准許請求或假扣押。是否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被害人、請求對象是否依法負責,以及假扣押原因是否釋明,仍由法院依案件判斷。
收到警察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時,先核對通知機關、案號、案由、到場日期及受詢問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訊問被告時應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與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辯護人原則上得依第 245 條於警詢或偵查訊問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
準備陳述時,可把下列資料依交易發生時間整理:
不要刪除訊息、改寫交易文件、補製不實單據,或與其他人協調一致說法。資料不完整時,可明確說明尚待調取或確認,不要用猜測填補。自己只是帳戶名義人或按指示取款,也不代表當然無責或必須負全部責任;仍要依認知、分工、對價、金流及行為判斷。帳戶與車手案件可另參考收到詐欺、洗錢案傳票的處理。
一般詐欺屬非告訴乃論,被害人表示撤回告訴或不追究,不會當然終結偵查或審判。和解與實際賠償可能影響緩起訴、量刑或緩刑,但犯罪是否成立仍由檢察官及法院判斷。
對詐防條例第 2 條所定「詐欺犯罪」,現行第 46、47 條另設自首或自白後的法定減免條件。例如,第 47 條要求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在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才可能減輕其刑。只有談妥分期、支付一部分或在單一程序自白,不能直接宣稱符合該條。
和解書宜寫明總額、付款日期、分期方式、已付款、未付款效果、民事請求範圍及刑事程序中的意思表示。被告簽和解前要確認金額與履行能力;被害人則要確認是否取得可執行的調解、和解或其他文件,不能只看對方口頭承諾。
依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期間依犯罪最重本刑分級。普通詐欺及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基本加重詐欺,依現行最重本刑通常落在二十年級距;詐防條例第 43、44 條如使最重本刑達十年以上,則可能落在三十年級距。犯罪日期、行為是否繼續、起訴及時效停止等,仍須逐案計算。
追訴權時效是國家追訴犯罪的期間,告訴期間是特定告訴乃論案件提出告訴的期限,民事時效則關係返還或賠償請求。三者不會因報案、和解或其中一個程序進行,就當然同步延長。
可以向檢警提出事實與資料,但能否成立詐欺不能只看封鎖或未還款。應找出借款前是否使用假身分、虛構用途、假擔保或其他使你決定交付款項的不實說法;民事借款請求也要另外處理。
不一定。要查投資標的、交易平台、資金去向、對帳資料、保本或獲利承諾是否真實,以及招攬人取得款項時的認知。向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顯不相當報酬,也可能另涉銀行法。
非告訴乃論是指國家不以被害人合法告訴作為追訴必要條件,不表示檢警會自動知道事件。被害人通報、提出交易與金流資料,仍是案件被發現及調查的重要來源。
告訴人原則上可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應以處分理由為起點,指出哪些既有資料未調查、哪項認定與卷內內容不符;不是把原告訴內容原封不動重寫。
一般詐欺不是告訴乃論,撤告不會當然終結。檢察官仍須判斷是否犯罪;和解、賠償與被害人意見可依法列入處分或量刑。親屬間詐欺則可能有不同規定。
一句「民事糾紛」不能代替證據。應提出交易開始時的約定、標的存在、風險說明、資金用途、履行、通知與還款資料,具體回應對方所稱的不實說法及自己的認知。
欠款未還、承諾落空或投資虧損,不會單憑結果就成立詐欺;反過來,事後部分還款也不會單獨排除犯罪。可先製作事件時間軸與金流表,把取得財物前的說法、交付原因、實際用途與後續履行分欄整理。
※ 本文依 2026 年 8 月 30 日可查法規與官方資訊整理,僅為一般法律資訊,非具體個案法律意見。詐欺罪名、刑度、時效、告訴與民事求償,仍須依行為日期、詐術內容、金流、各人認知、參與程度及程序進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