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感情關係結束後,很多人回頭整理金錢往來,才發現自己曾經替對方付帳、借錢、買禮物、投資,甚至把帳戶交給對方使用。心裡最直接的問題通常是:「我是不是被騙了?可以告詐欺嗎?」
法律上要先把兩件事分開。第一,對方是不是在感情上不誠實,例如同時交往多人、承諾結婚卻反悔、用甜言蜜語取得信任。第二,對方有沒有用具體謊言讓您處分財產,造成可計算的金錢損害。前者可能讓人受傷,但不當然進入刑事詐欺;後者才是刑法比較會處理的核心。
如果案件已經涉及借款、投資、匯款或帳戶提供,可以先搭配本所詐欺罪構成要件整理、親友借錢證據與催討流程、出借帳戶與幫助詐欺風險一起看。本文集中處理感情關係中的金錢界線。
依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的核心,是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因此,刑事詐欺通常要看到幾個環節:對方施用詐術、您因此陷於錯誤、因錯誤而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產利益,並且造成財產損害。
所以,單純「他說愛我但後來分手」、「她答應交往但後來變心」、「對方一直讓我請吃飯但沒有繼續交往」,未必能直接構成刑法上的詐欺。這些情節可能涉及道德評價、情感創傷或民事爭議,但刑事詐欺不是用來處理所有感情失落的工具。
比較接近詐欺的情況,是對方用具體、可檢驗的財務謊言取得金錢。例如謊稱母親急需手術費、謊稱公司周轉只差幾天、謊稱有保證獲利投資平台、謊稱自己是單身且要結婚買房而要求匯款。重點不只是「說愛您」,而是那個財務事實是否虛假,以及您是否因為這個虛假事實才交付財產。
戀愛中借錢,最常見的爭點不是「有沒有喜歡過」,而是這筆錢到底是借款、贈與、共同生活支出、代墊費用,還是投資。不同法律關係,後續處理差很多。
若主張是借款,依民法第 474 條,消費借貸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依民法第 478 條,返還期限有約定者依約定;未約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間催告返還。
民事上要證明借貸,通常要看匯款紀錄、借據、訊息中是否有「借、還、週轉、期限、利息、分期」等字眼。刑事上若要主張詐欺,還要進一步證明對方在借錢時就沒有還款意思,或以虛構事由騙取款項。只是後來還不出來,通常不足以直接推論成一開始就詐欺。
交往期間買禮物、請吃飯、支付旅費或生活開銷,法律上常會被對方主張是基於感情的贈與。依民法第 406 條,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
如果當時明確是生日禮物、紀念日禮物、約會費用或自願支出,分手後要改口說「其實都是借款」,舉證會很困難。法院通常會看交付當時的訊息、雙方關係、金額大小、是否有返還約定、是否有催討,以及對方取得財物時是否使用特定謊言。
但也不是所有送出去的財物都完全不能討論。若能證明該給付有特定目的,例如雙方明確約定作為結婚基金、共同購屋款、投資款、代墊款,後來目的未達成或對方取得財物沒有法律上原因,可能再評估契約、借貸、不當得利或其他民事請求。
真正高風險的感情詐騙,常不是單純借幾萬元,而是把「我愛你」、「我們有未來」包裝成投資邀約。對方可能先建立親密感,再說自己有虛擬貨幣、外匯、股票、代購、海外工程或內線機會,要求您匯款到平台、帳戶或第三人名下。
如果對方虛構投資標的、報酬、平台、交易紀錄、身分、人脈或款項用途,並因此取得您的款項,就可能接近刑法第 339 條詐欺。若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等情形,還可能評估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
實務準備上,建議保留完整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平台截圖、對方帳號、收款帳戶、通話紀錄與要求匯款的文字。不要只截幾張最生氣的畫面,因為檢警和法院會需要看到對方如何建立信任、如何提出財務謊言、您為何相信,以及款項如何流向。
約會中誰付餐費、住宿費或旅費,通常先看雙方當時的互動與默契。除非有非常明確的虛假事實和財產處分,例如對方假裝忘帶錢、承諾當天轉帳卻從一開始就打算逃避,否則單純「一直讓我付錢」不容易直接變成刑事詐欺。
至於對方隱瞞感情狀態、婚姻狀態或真實身分而取得親密關係,通常也不能直接用刑法第 339 條詐欺處理,因為詐欺罪保護的是財產法益,不是所有人格或情感利益。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有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 184 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可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是否成立,仍須看具體欺瞞內容、同意是否受重大影響、證據以及個案情節。
即使刑事詐欺不一定成立,民事上仍可能有其他請求基礎。若對方以詐欺使您作成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2 條,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3 條,撤銷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如果沒有有效的借貸、贈與或投資關係,卻能證明對方受有利益、您受有損害,而且欠缺法律上原因,也可能評估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返還。若同時有侵害人格權、名譽、隱私或其他權利,也可能搭配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處理。
民事請求的重點是證據和請求權基礎。與其只寫「他騙我感情」,更應整理每筆款項的日期、金額、用途、對方當時說法、匯入帳戶、後續催討、對方是否承認欠款,以及是否有共同朋友或文件能補強。
感情詐騙中最危險的一種,是對方不只要您的錢,還要您的帳戶、提款卡、網銀、手機門號或加密貨幣錢包。對方可能說只是代收款、做生意、海外匯款不方便,請您幫忙轉帳。但這些工具一旦被詐騙集團使用,您可能從被害人變成被調查的人。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無正當理由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已有相應的行政與刑事風險。若帳戶被拿來收詐欺款項,也可能被檢警從幫助詐欺、洗錢等方向偵辦。
如果已經交出帳戶,應盡快聯絡銀行、保存對話紀錄、報案或撥打165 全民防騙網所示管道確認處理方式。不要再配合提領、轉匯或刪除對話,否則後續要說明自己只是受騙會更困難。
發現不對勁時,先不要只靠情緒質問對方。建議立刻整理時間線:認識方式、對方自稱身分、第一次談錢的時間、每次匯款金額、收款帳戶、對方承諾、對方提供的投資畫面、催討結果、封鎖或消失時間。這份時間線會決定案件比較像刑事詐欺、民事借貸、贈與爭議、投資糾紛,還是帳戶風險處理。
若款項仍可能被凍結、帳戶仍可控管,應盡快報警、通知銀行或向 165 查詢。若對方是認識的人而非典型詐騙集團,也要同步評估民事催告、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民事起訴或假扣押等工具是否適合。
感情受傷很真實,但法律處理需要把「情緒上的被騙」轉成「可證明的法律要件」。只要先把金流、對話和對方說法整理清楚,就比較能判斷該走刑事、民事,或兩條線分別處理。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