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詐欺可以提告嗎?戀愛借錢、投資邀約與送禮返還

03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感情關係中的金錢爭議

感情關係中的付帳、借款、贈與、投資與帳戶交付,可能分別涉及不同法律關係。能否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依取得財物時有無詐術、不法所有意圖及相關證據判斷。

感情承諾未實現,不當然成立刑事詐欺。仍須確認對方是否以不實資訊使人陷於錯誤,並因此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產利益。

如果案件已經涉及借款、投資、匯款或帳戶提供,可以先搭配本所詐欺罪構成要件整理親友借錢證據與催討流程出借帳戶與幫助詐欺風險。本文說明感情關係中的金錢往來與帳戶交付問題。

貳、刑法詐欺的判斷要件

刑法第 339 條,判斷詐欺取財或得利時,應確認詐術、錯誤、財產處分、損害與不法所有意圖等事項。

交往、結婚或共同生活承諾後來未履行,仍須判斷承諾當時是否已有詐欺故意,以及財物交付是否因具體不實資訊所致,不能只以關係結束推論犯罪成立。

若對方以具體且可查證的不實財務資訊取得金錢,則可能涉及詐欺。例如謊稱母親急需手術費、謊稱公司周轉只差幾天、謊稱有保證獲利投資平台、謊稱自己是單身且要結婚買房而要求匯款。此時應確認相關財務資訊是否不實,以及交付財產與該資訊之間的關係。

參、戀愛借錢:刑事詐欺和民事借貸要分開判斷

感情關係中的金錢往來,可能屬於借款、贈與、共同生活支出、代墊費用或投資,應依交付時的約定與證據判斷。

若主張是借款,依民法第 474 條,消費借貸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依民法第 478 條,返還期限有約定者依約定;未約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間催告返還。

民事上要證明借貸,通常要看匯款紀錄、借據、訊息中是否有「借、還、週轉、期限、利息、分期」等字眼。刑事上若要主張詐欺,還要進一步證明對方在借錢時就沒有還款意思,或以虛構事由騙取款項。只是後來還不出來,通常不足以直接推論成一開始就詐欺。

肆、戀愛送禮:禮物不一定能要回

交往期間買禮物、請吃飯、支付旅費或生活開銷,法律上常會被對方主張是基於感情的贈與。依民法第 406 條,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

如果當時明確是生日禮物、紀念日禮物、約會費用或自願支出,分手後要改口說「其實都是借款」,舉證會很困難。法院會依交付當時的訊息、雙方關係、金額、返還約定、催討紀錄及取得財物時的說明判斷。

其他財物是否可以請求返還,仍須依交付目的與約定判斷。若能證明該給付有特定目的,例如雙方明確約定作為結婚基金、共同購屋款、投資款、代墊款,後來目的未達成或對方取得財物沒有法律上原因,可能再評估契約、借貸、不當得利或其他民事請求。

伍、投資邀約與不實財務資訊

交往期間也可能出現虛擬貨幣、外匯、股票、代購或海外工程等投資邀約,並要求匯款至平台、個人帳戶或第三人名下。

如果對方虛構投資標的、報酬、平台、交易紀錄、身分、人脈或款項用途,並因此取得您的款項,就可能接近刑法第 339 條詐欺。若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等情形,還可能評估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

可保存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平台截圖、對方帳號、收款帳戶、通話紀錄與要求匯款的文字。只保留少數片段可能不足以說明不實資訊、交付原因與款項流向。

陸、餐費、交往承諾與親密關係

餐費、住宿費或旅費由一方支付時,應依當時約定、付款方式及往來紀錄,判斷屬於自願支出、分擔、借款或其他法律關係。涉及具體不實資訊並使人處分財產時,才進一步檢視刑事詐欺要件。

隱瞞感情狀態、婚姻狀態或真實身分而取得親密關係,與刑法第 339 條的財產詐欺要件不同。是否另有民事責任,須依受侵害的法益、行為內容、因果關係及證據判斷。

民法第 184 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可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是否成立,仍須看具體欺瞞內容、同意是否受重大影響、證據以及個案情節。

柒、可能涉及的民事請求

即使刑事詐欺不一定成立,民事上仍可能有其他請求基礎。若對方以詐欺使您作成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2 條,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3 條,撤銷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如果沒有有效的借貸、贈與或投資關係,卻能證明對方受有利益、您受有損害,而且欠缺法律上原因,也可能評估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返還。若同時有侵害人格權、名譽、隱私或其他權利,也可能搭配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處理。

民事請求應依請求權基礎提出證據。可整理每筆款項的日期、金額、用途、對方當時說法、匯入帳戶、後續催討、是否承認欠款,以及相關證人或文件。

捌、交付帳戶、提款卡與網銀資料的風險

對方若要求交付帳戶、提款卡、網銀、手機門號或加密貨幣錢包,並以代收款、交易或海外匯款為由要求轉帳,應確認實際用途。相關帳戶若涉及詐欺款項,帳戶名義人也可能接受調查。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無正當理由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已有相應的行政與刑事風險。若帳戶被拿來收詐欺款項,也可能被檢警從幫助詐欺、洗錢等方向偵辦。

如果已經交出帳戶,應盡快聯絡銀行、保存對話紀錄、報案或撥打165 全民防騙網所示管道確認處理方式。不要再配合提領、轉匯或刪除對話,否則後續要說明自己只是受騙會更困難。

玖、可保存的資料

可依時間順序整理認識方式、對方自稱身分、首次談及金錢的時間、每次匯款金額、收款帳戶、對方說明、投資畫面、催討結果及停止聯絡的時間。這些資料可用於判斷是否涉及刑事詐欺、民事借貸、贈與、投資或帳戶交付問題。

款項仍有攔阻可能或帳戶仍可控管時,可聯絡銀行、報警或向 165 查詢。若相對人是認識的人,也可依借貸、贈與或投資關係評估民事催告、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起訴或保全程序。

處理此類爭議時,應依金流、對話、交付目的及對方說明,分別判斷刑事與民事要件;兩種程序的請求、證據與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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