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6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說明民法第 1173 條的繼承歸扣。被繼承人生前曾贈與財產,不表示每筆贈與都要在遺產分割時計入;是否歸扣,須確認受贈人身分、贈與原因、被繼承人意思及贈與時價額。
依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時,原則上應適用歸扣。但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有排除歸扣的意思,則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包含幾個需要分別確認的事實:
因此,生日贈與、日常扶養、醫療費、學費或其他資助,不會只因金額較高就自動適用歸扣。條文中的「分居」也不能只按照現代口語直接理解,仍須查看贈與目的與當時的生活安排。
適用歸扣時,先把符合規定的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作為計算應繼遺產的基礎;分割遺產時,再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該贈與價額。
歸扣不是所有案件都要求受贈人把原物交回遺產。具體分割結果仍與遺產範圍、各繼承人的應繼分、贈與價額及分割方法有關,也應和返還借款、撤銷贈與、特留分等其他制度分開。
民法第 1173 條第 3 項明定,贈與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因此,贈與不動產時,不能直接以繼承開始或遺產分割時的市價取代;贈與金錢時,也不能在沒有其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行按通貨膨脹換算。
實務爭議常集中在贈與標的、贈與日期及當時價值。匯款金額通常可從帳戶資料確認;不動產、股份或其他財產則可能需要契約、移轉資料、交易行情、財務資料或鑑定意見。
民法第 1173 條沒有為贈與設定統一的回溯年數,較早發生的贈與仍可能在遺產分割時成為爭點。但這不代表只要指出多年前曾有資金往來,法院就會列入歸扣。主張者仍須說明受贈事實、贈與原因、價額與受贈人身分。
時間經過較久時,帳戶明細、契約、稅務資料、書信與證人記憶可能不完整。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原則上由主張有利事實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個案是否有法律另定或顯失公平的例外,則由法院依具體情形判斷。
第 1173 條的例外,是被繼承人在贈與時已有不列入歸扣的意思。條文沒有規定只能用特定書面形式表示,但爭議發生時,仍要有資料證明意思內容、表示時間及所指的贈與。
書面贈與契約、匯款附言、書信、電子訊息或其他同時期紀錄,都可能用來判斷。單純在多年後由一方轉述,證明力通常仍要和其他資料一併評價。若意思表示是在贈與後才作成,是否符合第 1173 條所稱「於贈與時」的例外,也須另外判斷。
遺產分割協議也可就歸扣項目、價額與分配方式作成明確約定。若繼承人對受贈原因或金額仍有爭議,應把已確認事實與尚待證明部分分開記錄,避免把其他借貸或保管款項混入同一計算。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針對特定事件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應依贈與資料、繼承人身分及遺產內容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