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75|LINE 群組與網路留言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嗎?節目筆記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75 節目封面

本頁整理《法律護身符》 EP475 的節目內容。同一句話出現在公開貼文、固定成員的 LINE 群組或一對一訊息,法律評價可能不同。判斷時要同時看接收範圍、說話前後文、內容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以及發言者掌握的查證資料。

本集收聽與收看

LINE 群組不會因為是群組就一律屬於「公然」

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要求行為發生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公開社群貼文通常較容易符合;封閉群組則須查成員人數、成員是否固定、彼此關係、加入方式、訊息能否被群組外的人接觸,以及發言當時的實際情況。

一對一訊息通常欠缺公然性,但也不能只看通訊軟體顯示的收件人數。通話是否開擴音、現場另有多少人、發言者是否知道他人在場,都是具體案件可能調查的事實。反過來說,在家族群或公司群組發言,也不能只憑群組名稱直接認定一定成立犯罪。

公然侮辱要連同表意脈絡判斷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指出,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仍屬合憲,但處罰範圍應限於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且依個案情境已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程度。法院會看前後言詞、事件起因、雙方關係、傳播範圍、持續性、造成的影響,以及發言是否涉及公共事務或具有其他正面價值。單憑某個負面詞語,無法脫離上下文直接得出結論。

誹謗罪處理的是足以損害名譽的事實指述

依刑法第 310 條,行為人若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情,可能涉及誹謗罪;以文字或圖畫散布,則適用同條第 2 項。批評、評價或情緒用語是否屬於事實指述,仍須從一般讀者如何理解整段文字判斷,不能只截取單句。

發言內容涉及可驗證的事實時,資料來源與查證過程會影響法律評價。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說明,行為人雖未能在程序中證明陳述完全真實,但若依當時可得資料完成合理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相信為真,仍可能不受誹謗罪處罰。若內容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的真實性抗辯則受到限制。

評論公共事務也要區分事實基礎與評論內容

刑法第 311 條保留善意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以及對可受公評事項為適當評論等不罰情形。商家評論、公共議題或對公職人員的評論,不會因為對象具有公開性就當然免責。發言若包含具體事實,仍要查資料來源、查證程度及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純粹的價值判斷則要看用語、脈絡與是否逾越合理範圍。

發生爭議時會用到哪些資料

訴訟或偵查不只看單張截圖。完整貼文與留言串、網址、發文時間、帳號、群組成員與加入設定、刪改紀錄、轉傳範圍,以及發言前掌握的消息來源,都可能影響判斷。保存資料時宜保留前後文,避免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片段。

公然侮辱與誹謗依刑法第 314 條均屬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期間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算 6 個月;實際起算日仍須依何時知悉發言者身分及案件資料認定。

節目內容整理

本集從社群貼文、群組訊息與私訊的差異談起,再區分侮辱性言論與可驗證的事實指述。節目中的例子可協助理解問題,但個案結論仍須回到完整發言、接收對象、查證資料與公共利益判斷。下集接續討論網路言論可能涉及的恐嚇與個人資料利用問題。

官方法規與裁判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並非針對個案提供法律意見。法令與裁判可能變動,實際案件仍須依完整事實與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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