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76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EP476 的節目筆記。本集討論網路言論何時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公開他人姓名、地址、電話或車牌時,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判斷。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通知可以用文字、語音、圖片、動作或其他方式傳達,也可能使用暗示。
法院會綜合訊息全文、用語、前後事件、雙方關係、傳達方式、行為人的意思及接收者的反應,判斷是否為加害通知並造成安全上的危害。單獨截取一句話,未必足以判斷成立或不成立。
「知道你住哪裡」「出門注意」等文字,單看字面可能有不同意思。若結合先前衝突、跟蹤、展示武器、公布住址或其他行為,使一般人理解為將加害生命、身體或自由,可能被認定為恐嚇;若是普通提醒,則未必成立。
對方表示害怕是案件資料之一,但不能只因對方事後說害怕就直接定罪。檢察官與法院仍須審查是否存在刑法所定的加害內容、故意及安全危害。
單純表示將寄發律師函、提出告訴或起訴,通常是在告知依法處理爭議,本身不是不法加害。若同時夾帶人身、財產或名譽威脅,或以虛構犯罪、濫用程序等內容施壓,仍須依完整訊息判斷。
涉及「讓對方入監」或其他刑事處罰的說法,也不能一律歸入合法程序。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8號案件曾依具體前後情境,將「準備來地檢署、準備來監獄」等語認定為加害自由的恐嚇。個別用語是否成立,仍以該案證據為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稱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職業、財務、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自然人的資料。地址、電話通常具有識別性;車牌或服務單位是否足以識別,也要看能否單獨或與其他資料結合指向特定人。
資料能在網路上查到,不表示任何人都能任意轉貼。資料從何取得、本人是否自行公開、使用目的、公開範圍、是否超過必要程度,以及是否有更值得保護的利益,均會影響個資法第5條、第19條與第20條的適用。
個資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除違反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外,還要求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並足生損害於他人。是否成立須逐項認定,不能只因畫面出現姓名、地址或車牌就推定犯罪。
反之,即使沒有成立第41條刑責,也可能涉及主管機關處分、個資法第29條損害賠償、民法人格權或名譽爭議。第51條的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例外是否適用,也取決於實際目的與公開方式。
揭露資料若為防止他人權益受重大危害、增進公共利益或基於其他法定事由,可能符合個資法的例外;仍應檢查資料與目的的關聯,以及公開範圍是否必要。為說明消費爭議而公開完整住址、家人資料或身分證號,常會增加與原目的無關的侵害。
若只是保存證據或向平台、警察、檢察官、法院提出資料,和向不特定網友公開的目的及範圍不同。相同資料採取不同傳遞方式,法律評價可能不同。
告訴案件最後不起訴或無罪,不表示告訴人當然成立誣告。刑法第169條仍要求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申告。法律見解不同、證據不足或判斷錯誤,通常不能只憑結果推定誣告。
網路言論爭議中,訊息截圖、發文時間、網址、帳號、留言串全文、公開對象與後續互動,有助於還原語境。涉及個資時,還要確認資料來源、辨識方式、使用目的、傳播範圍與造成的影響。
節目以恐嚇危害安全與個資公開為主題。原內容把依法提告的語句一律視為合法,並把公開姓名、地址、電話、車牌或服務單位概括寫成違反個資法,範圍過廣。本頁已依現行條文及裁判資料改為情境判斷。
是否成立犯罪或民事責任,須由偵查及審判機關依具體證據認定。提告結果也不代表任何一方獲得對所有言論或行為的概括認可。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及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具體情形應依訊息全文、前後事件、資料來源、公開目的與傳播範圍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