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配偶一方過世後,不能只把死者名下財產直接按應繼分分配。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時,生存配偶可能先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先確認這項債權及其他遺產債務,再計算可供繼承人分配的淨額。
本文說明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的先後順序、計算範圍、請求期間,以及遺產稅申報後應實際給付的要求。
生存配偶可能同時享有兩項獨立權利。第一項基於配偶身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較少的一方得依第 1030-1 條第 1 項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死亡與離婚均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第二項基於繼承人身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子女共同繼承時,依第 1144 條按人數均分應繼分。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家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2020 年 10 月 14 日)說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金錢債權,與生存配偶的繼承權分別存在。生存配偶應向其餘繼承人全體主張並進行清算,扣除應給付的剩餘財產差額後,再分割遺產;不因生存配偶同時是繼承人,就要按自己的應繼分承擔這筆分配債務。
但夫妻間另有債權債務時,仍須另行結算,不能理解成一律不得抵銷。本案先算出配偶可分配的差額為 3,929,397 元,再依當事人同意,抵銷配偶另欠亡者的 308,276 元,剩下應給付的 3,621,121 元。法院依當事人同意的給付安排,先以遺留存款支付,不足部分由房地變價所得支付,餘額再由配偶與四名子女各按五分之一分配。這也不表示配偶可以單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逕行要求取得特定房屋的所有權。
後續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2021 年 1 月 21 日),因上訴人未合法表明第三審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引用時應區分高院的實體判斷與最高法院的程序裁定,不能把駁回上訴寫成最高法院重新審理並採納每一項實體見解。
用簡化的流程表達:
進入結算的只有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算;婚姻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過世者從父母繼承的土地、受贈的股票)與慰撫金,依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也排除。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就是死亡時;為準(第 1030-4 條)。至於「登記在誰名下不等於算誰的」「婚前財產賣掉再買的算不算變形」這些範圍認定是另一篇專文處理的爭點,本站另有專文處理(婚後財產範圍與基準日)。
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2、3 項,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使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判斷會綜合家事勞動、子女照顧、整體家庭協力、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財產取得時點及雙方經濟能力;不能只按收入高低或婚姻年數決定。
第 1030-1 條第 4 項規定,這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若剩餘財產較少的是過世一方,而其生前未起訴,也未以契約確認該請求權,其繼承人原則上不能繼承後再向生存配偶請求。子女如對生存配偶主張的金額有爭議,通常應就婚後財產範圍與數額提出意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這常常是高資產家庭遺產稅規劃的重要項目。但同條第 2 項有個常被忽略的下半段: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要把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實際給付給配偶;沒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應於該一年期間屆滿的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也就是說,「帳面上扣除、實際上不給」行不通。具體稅額試算與申報實務,請洽會計師或國稅局,律師可處理民事請求權數額與給付爭議。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法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另涉及擬制遺產。依財政部 2025 年 7 月 28 日發布的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在其適用範圍內,配偶剩餘財產扣除額的稅務計算與民事請求範圍須分開確認;不能直接拿配偶先前受贈的擬制遺產,充作繼承人應實際給付的財產。涉及此類贈與時,應保留贈與及給付資料,向國稅局確認個案扣除與履行方式。
Q1:結婚才三年,配偶過世,我也能分一半剩餘財產差額嗎? 須先確認適用法定財產制,且您的剩餘財產較少,才有差額分配的問題。婚姻期間短不代表差額一定小,也不代表必定可以取得一半;財產範圍、債務及平均分配是否有失公平,均須依資料計算與判斷。
Q2:房子是先生婚後買的、登記他名下,這筆怎麼算? 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列入他的婚後財產參與結算;仍須核對登記與實際權利歸屬、取得時點、資金來源及有償或無償取得的性質,不能略過登記資料。若是他從父母繼承或受贈的,依但書排除。範圍認定的細部爭點見婚後財產範圍與基準日。
Q3:子女不同意媽媽先拿剩餘財產,會不會就分不到? 不會。這是法律上的債權,不以全體繼承人同意為前提。談不攏可以走家事調解、訴訟,通常與遺產分割事件合併處理。
Q4:我的財產比過世的配偶多,子女可以反過來要我拿錢出來嗎? 原則上不行。請求權專屬於配偶本人,不得讓與或繼承;過世一方生前沒有起訴或契約承諾的,繼承人原則上不能繼承該請求權後再向您請求。若生前已因其他原因發生請求權,且已依契約承諾或起訴,則須另查相關契約、程序與權利承受情形。
Q5:遺產稅已經用這個請求權扣除了,錢可以先不給嗎? 不行。核發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未實際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會追繳稅賦。扣除與給付要一起規劃。
配偶過世後,應先結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再由繼承人分配遺產。請求權自知悉差額起二年內行使,且最長不得逾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五年;遺產稅申報扣除後,也須在法定期間內實際給付。
配偶過世後,可能須先計算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再處理遺產範圍與分割。若對財產結算、請求期間或分配方式有疑問,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試算請求數額、整理主張資料,並銜接遺產分割及相關稅務事項。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