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配偶一方過世後,不能只把死者名下財產直接按應繼分分配。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時,生存配偶可能先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完成夫妻財產結算後,剩餘部分才是遺產。
本文說明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的先後順序、計算範圍、請求期間,以及遺產稅申報後應實際給付的要求。
生存配偶可能同時享有兩項獨立權利。第一項基於配偶身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較少的一方得依第 1030-1 條第 1 項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死亡與離婚均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第二項基於繼承人身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子女共同繼承時,依第 1144 條按人數均分應繼分。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家上字第 21 號判決指出,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金錢債權,應先自被繼承人的財產中清算扣除,餘額才是供全體繼承人分割的遺產。該請求權與生存配偶的繼承權各自獨立,不因同一人兼具兩種身分而互相抵銷或混同。
用簡化的流程表達:
進入結算的只有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算;婚姻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過世者從父母繼承的土地、受贈的股票)與慰撫金,依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也排除。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就是死亡時;為準(第 1030-4 條)。至於「登記在誰名下不等於算誰的」「婚前財產賣掉再買的算不算變形」這些範圍認定是另一篇專文處理的爭點,本站另有專文處理(婚後財產範圍與基準日)。
第 1030-1 條第 4 項規定,這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若剩餘財產較少的是過世一方,而其生前未起訴,也未以契約確認該請求權,其繼承人原則上不能繼承後再向生存配偶請求。子女如對生存配偶主張的金額有爭議,通常應就婚後財產範圍與數額提出意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這常常是高資產家庭遺產稅規劃的重要項目。但同條第 2 項有個常被忽略的下半段: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要把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實際給付給配偶;沒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會在期限屆滿後追繳應納稅賦。也就是說,「帳面上扣除、實際上不給」行不通。具體稅額試算與申報實務,請洽會計師或國稅局,律師可處理民事請求權數額與給付爭議。
Q1:結婚才三年,配偶過世,我也能分一半剩餘財產差額嗎? 制度上可以,算的只有「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累積的婚後財產差額,婚齡短通常差額也有限。另外,如果平均分配在個案中顯失公平,法院依第 1030-1 條第 2 項有調整或免除的空間。
Q2:房子是先生婚後買的、登記他名下,這筆怎麼算? 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列入他的婚後財產參與結算;登記名義不是重點,取得時點與有償無償才是。若是他從父母繼承或受贈的,依但書排除。範圍認定的細部爭點見婚後財產範圍與基準日。
Q3:子女不同意媽媽先拿剩餘財產,會不會就分不到? 不會。這是法律上的債權,不以全體繼承人同意為前提。談不攏可以走家事調解、訴訟,通常與遺產分割事件合併處理。
Q4:我的財產比過世的配偶多,子女可以反過來要我拿錢出來嗎? 原則上不行。請求權專屬於配偶本人,不得讓與或繼承;過世一方生前沒有起訴或契約承諾的,繼承人不能代位主張。但個案上是否構成例外,值得帶資料確認。
Q5:遺產稅已經用這個請求權扣除了,錢可以先不給嗎? 不行。核發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未實際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會追繳稅賦。扣除與給付要一起規劃。
配偶過世後,應先結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再由繼承人分配遺產。請求權自知悉差額起二年內行使,且最長不得逾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五年;遺產稅申報扣除後,也須在法定期間內實際給付。
配偶過世後,可能須先計算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再處理遺產範圍與分割。若對財產結算、請求期間或分配方式有疑問,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試算請求數額、整理主張資料,並銜接遺產分割及相關稅務事項。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