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遺囑與未列財產分配示意圖
遺囑只處分部分財產,不會因為沒有列出全部遺產就當然失效。遺囑有寫到的部分,依有效的遺囑內容處理;沒有寫到的遺產,原則上仍由繼承人依民法的繼承規定承受。
這種情形可能出現在遺囑只寫一間房屋,卻沒有處理存款、股票、車輛,或立遺囑後又取得其他財產。處理時要先確認哪些財產確實屬於被繼承人,再分別判斷遺囑有沒有涵蓋。
例如,遺囑寫明「某處房屋由甲取得」,卻沒有提到銀行存款。這段文字只處理房屋,存款的歸屬仍須另依遺囑其他內容或繼承規定判斷。
房屋依遺囑處理;未受處分的存款,則回到法定繼承關係。誰是繼承人、各自的應繼分是多少,仍要依立遺囑人死亡當時的家庭身分判斷。
若其他繼承人主張「立遺囑人的意思其實是全部留給甲」,仍要回到遺囑文字及依法可採的解釋資料。甲取得主要房產這項事實,無法直接決定未寫到的財產也歸甲。
立遺囑後,財產狀況仍會變動。原有房屋可能出售後另購新屋,帳戶可能結清並把資金轉入其他帳戶,也可能新增股票、基金、公司股權,或因繼承、贈與及買賣取得新的財產。原本列入遺囑的特定物,也可能在立遺囑人死亡前已不再屬於他。
是否涵蓋後來取得的財產,要看遺囑採「特定財產逐項處分」,或另有處理其餘財產的概括文字。若遺囑只列出特定標的,新取得且未列入的財產,仍要另依繼承規定處理。
至於遺囑所列的特定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已不屬於遺產,若該項安排性質上屬於遺贈,依民法第1202條,全部不屬於遺產時遺贈無效;僅一部分屬於遺產時,原則上只就該部分發生效力。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則依其意思處理。
如果該項安排屬於遺贈,而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占有而對他人取得權利,民法第1203條另有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的規定。這類情形要先辨明取得的是賠償、保險金或其他權利,再判斷遺贈的範圍。
若遺囑人立遺囑後主動出售原本指定的財產,還要檢查該處分是否與遺囑牴觸,而依民法第1221條使牴觸部分視為撤回。判斷時應同時查看原物現況、可能取得的替代權利,以及後來是否有牴觸遺囑的處分行為。
希望遺囑涵蓋死亡時的全部財產,可以另行處理未逐項列出的剩餘部分。例如,先指定房屋及特定存款的歸屬,再說明其餘遺產由哪些人按何種比例取得。
不過,「其餘財產」的範圍仍要寫得清楚。取得人的姓名及身分必須足以辨識;由數人按比例取得時,各項比例相加也要完整,不能留下無法分配的餘額。
立遺囑人還要處理特定財產出售、滅失或更換後的分配,並確認遺產債務、稅捐及必要費用從何處支應,以及整體處分是否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遺贈侵害特留分時,並非整份遺囑因此無效;特留分權利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就不足部分向遺贈財產主張扣減。
概括文字如果與前面的特定處分互相矛盾,反而可能增加解釋爭議。在原遺囑旁補寫「其他財產全部歸某人」時,補寫仍須遵守遺囑的法定方式;另立遺囑時,也要核對前後文件是否牴觸。
準備遺囑時,可把財產分成不動產、存款、投資、公司權益、保險、債權及其他重要財產。遺囑可以不逐筆記載精確金額;涉及特定標的或分配比例時,資料則須足以辨識。
遺囑完成後,若家庭身分或主要財產發生變動,也應重新檢查。原安排若要增刪,可以另立符合法定方式的遺囑;如選擇在自書遺囑原件增減或塗改,則須依民法第1190條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只在原件旁邊補字而未完成相應方式,補充內容不會當然有效。
若還在確認遺囑形式,可先參考遺囑怎麼立才有效?。已經有遺囑而財產內容大幅變動時,也可一併核對既有遺囑是否需要重寫。
核對遺囑時,除了財產清單,也要確認每一類財產是否有明確的處理規則,以及沒有被特別列出的部分是否已有可執行的安排。遺囑不必逐筆列出所有金額,但特定財產與其餘財產之間的關係,應能從有效文件中清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