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裡,真正決定金額的通常不是「分幾分之幾」,而是分母——哪些財產被算進來。同樣一對夫妻,把婚前買的房子算進去或排除掉、把公婆出資的頭期款認定為贈與或借款、把股票用哪一天的價格計算,結果可以差上千萬。
實務判決的清算附表動輒列出三、四十個項目:十幾個銀行帳戶、股票、基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信託、土地、汽車,每一項後面都跟著三欄——「一方主張」「他方抗辯」「法院認定」。這篇文章拆解法院填那第三欄時的規則。
一切計算從釘住時間開始。依第 1030-4 條,婚後財產的範圍與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1 號判決即明示此旨。實務效果是:訴請離婚的案件,起訴那天雙方名下有什麼、值多少,就是清算的快照;訴訟拖三年,期間的薪水、投資損益,原則上與對方無關。協議離婚則以離婚登記完成時為準。這也是為什麼起訴時點本身就是策略:對方即將領大筆獎金或處分財產前後,起訴早一天晚一天,分母不一樣。
婚姻中從父母繼承的土地、受贈的股票,屬「無償取得」,排除於分配之外。實務上最高頻的爭點是父母出資買房: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1 號判決的立場是,由父母出資、登記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不動產,屬於該方「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所以「公婆出的頭期款」在訴訟中常出現兩套說法——出資方家庭主張是贈與(排除),他方配偶主張是借款(屬婚後債務、房子整體列入)——認定結果直接翻轉數百萬元的分母,證據就在當年的金流、有無借據、有無還款紀錄。
另外注意慰撫金的細節:慰撫金債權(例如你因車禍或配偶權被侵害獲賠的錢)不列入你的婚後財產;但反過來,一方在婚姻中欠第三人的慰撫金債務,依實務見解應列為婚後債務扣除——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152 號判決正是如此處理:先生因不當交往對太太與他人配偶所負的賠償債務,列入他的婚後債務計算。
第 1017 條的推定規則是整個範圍攻防的地基:不能證明是婚前財產的,推定為婚後財產。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284 號判決把舉證標準講得很清楚:婚姻中取得的不動產推定為婚後財產,主張「這是我用婚前的錢買的、只是婚前財產變形」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若買房資金來源不明、夫妻間資金往來頻繁導致混同,難以認定價金全部來自婚前財產,就維持推定。
白話說:你婚前有 300 萬存款,婚後買了 1,000 萬的房,想主張房子有三成是「婚前財產變形」?實務不吃模糊帳——要有對得上的轉帳紀錄、時間密接的金流、與其他資金清楚區隔。做不到,整間房就是婚後財產。高資產族群若在意這件事,婚前的財產清點與帳戶區隔(或直接簽夫妻財產契約,見夫妻財產契約怎麼寫)遠比事後訴訟舉證便宜。
婚前財產本體不分,但它在婚姻中生的孳息算婚後財產——租金、利息、股利都是。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152 號判決示範了這條規則的威力:先生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出租收租金,再用租金繳婚前的房貸。法院的推理是:租金是婚前財產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第 1017 條第 2 項);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所負債務」,依第 1030-2 條應納入現存婚後財產計算——這一納入就是 1,303 萬餘元,直接改寫整個清算結果。
第 1030-2 條是雙向的:用婚後的錢還婚前的債,補回婚後財產;用婚前的錢還婚後的債,列回婚後債務。夫妻多年財務交織,這條就是把帳拆回去的工具,也是專業清算與自己按計算機的最大差距所在。
依上述判決的清算附表,實務逐項認定的常見項目包括:各銀行存款(含外幣)、股票(以基準日收盤價計)、基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是保額,是解約時點的準備金價值)、信託財產、不動產、車輛,再扣除房貸、信貸等婚後債務。幾個容易漏的角落:保單常被忘記卻可能累積可觀準備金;借名登記在你名下但實際是別人出資的財產,不算你的婚後財產(該案中一部借名登記的汽車即被剔除);反之,你借名放在別人名下的財產,仍應算你的(借名爭議見借名登記專題)。
Q1: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一起繳房貸,離婚怎麼算? 房子本體是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但婚後以婚後財產(薪資等)清償婚前房貸的部分,依第 1030-2 條應納入你的婚後財產計算。詳細的情境拆解見婚前買房婚後買房差在哪。
Q2:股票和保單用哪一天、什麼價格算? 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基準日:股票以基準日的市價認定,保單看基準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是保額、也不是已繳保費)。基準日後的漲跌原則上不影響。
Q3:公婆出頭期款買的房登記在先生名下,我分得到嗎? 關鍵在那筆出資的定性:認定為對先生的贈與,該部分屬無償取得、要自房產價值中排除;認定為借款,則房產整體列入、借款列婚後債務。當年的匯款紀錄、借據、還款軌跡決定方向。
Q4:我婚前的定存到期後轉買基金,還算婚前財產嗎? 主張「婚前財產變形」要由你舉證:解約與申購的時間要密接、金額要對得上、金流要與其他資金區隔。證明得了就排除,證明不了就依第 1017 條推定為婚後財產。
Q5:退休金要不要列入分配? 已領取而存在帳戶裡的退休給付屬於現存財產的一部分;至於尚未請領的退休金權益如何處理,涉及制度類型與個案狀況,實務處理較細,建議帶著年資與退休金資料個案評估。
剩餘財產的計算是一道三層題:先釘基準日(判決離婚=起訴時),再定範圍(婚後列入、無償排除、說不清就推定婚後),最後拆交叉帳(孳息算婚後、第 1030-2 條補回互相清償的部分)。每一層都有舉證規則,而舉證規則偏向「有紀錄的人」。無論你要分或不想被分,證據整理得越早,數字就越站在你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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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