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須先確認哪些財產列入、哪些排除,再計算雙方差額。婚前購屋是否列入、公婆出資的頭期款屬贈與或借款,以及股票採哪一日價格,都可能使結果有顯著差異。
實務判決的清算附表可能包含銀行帳戶、股票、基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信託、土地及汽車,並分別記載雙方主張及法院認定。以下說明各類財產列入或排除的規則。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1 號判決(2021 年 4 月 21 日)的當事人於 2019 年 5 月 6 日成立離婚的訴訟上和解;事實審以 2017 年 5 月 17 日提起離婚訴訟時作為財產計算基準日,最高法院駁回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的上訴。引用時應交代這項程序背景,不能把該案直接描述成判決離婚,也不能據此認為所有和解、調解離婚均採起訴日。處理個案時,應核對最終離婚方式、筆錄或協議中的財產約定,以及相關裁判對基準日的認定。
現存婚後財產與應追加計算的財產,計價日期不同。依民法第 1030-4 條,前者原則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價值,因判決離婚則採起訴時的價值;依第 1030-3 條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採處分時的價值。整理房屋、股票或保單資料時,應逐項註明計價日期與資料來源,避免將不同日期的金額混用。
婚姻中從父母繼承的土地、受贈的股票,屬無償取得,原則上排除於分配之外。父母出資買房時,常見爭點是該款項屬贈與或借款。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1 號判決一案,事實審認定由父母出資、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屬該方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此部分並經最高法院維持。個案仍須依當年金流、借據及還款紀錄判斷。
慰撫金的債權與債務須分開判斷。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152 號判決(2026 年 4 月 29 日)中,法院將受害配偶的精神慰撫金債權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對負賠償責任的一方,則因侵權行為發生在財產計算基準日前,將相應債務列入計算。其中對配偶的 30 萬元連帶賠償,法院依其分擔額及給付情形計入 15 萬元,另計入對他人配偶的 50 萬元債務。可見不能把判決主文的賠償總額直接全部扣除,仍須查明債務發生時間、基準日時是否存在及連帶債務的分擔情形。
依第 1017 條,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主張購屋款來自婚前財產的一方,應提出資金來源與付款資料;帳戶往來頻繁時,仍須逐筆核對可辨識的金流。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284 號判決(2021 年 12 月 2 日)中,當事人在婚前支付訂金 100 萬元、簽約金 120 萬元,另以發票日在婚後七日的支票支付備件款 330 萬元。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支票兌付及資金來源;如確以婚前財產支付,相關款項是否應扣除仍有審酌空間。該案為廢棄發回,並非最高法院已認定全部購屋款均可排除。
例如,以婚前 300 萬元存款支付婚後購買的 1,000 萬元房屋價金,不能只用 300 除以 1,000,就認定房屋三成的現值必須排除。須先確認房屋歸屬、付款金流及財產變形的主張;若依第 1030-2 條處理婚前資金清償婚後價金債務,則核對實際清償金額與是否已補償,避免同一款項重複扣除。可先製作財產清冊並保存交易紀錄;夫妻財產契約的安排,見夫妻財產契約怎麼寫。
婚前房屋在婚姻期間所生的租金,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視為婚後財產。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152 號判決中,一方不爭執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貸款共 1,303 萬 3,729 元,卻主張其中以婚前房屋、車位租金扣繳貸款的部分應減列。法院認為租金本身即屬婚後財產,用以清償婚前貸款仍符合第 1030-2 條,故將上述金額納入計算。這是按該案實際清償資料認定的金額,不是把婚前房屋本身列為婚後財產,也不是再把已用於清償的同一筆租金重複加計一次。
依民法第 1030-2 條,同一人以自己的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除已補償者外,分別調整婚後財產或婚後債務。以繼承、受贈等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財產清償自己的婚後債務時,同條第 2 項也有規定。若是替配偶清償債務,則須另查民法第 1023 條第 2 項的代償求償及雙方約定,不能全部當作同一人的跨期清償。
依上述判決的清算附表,常見項目包括各銀行存款(含外幣)、股票(以基準日收盤價計)、基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應核對基準日的資料,不能以保額或事後解約金直接代替)、信託財產、不動產及車輛,再扣除房貸、信貸等婚後債務。整理時也應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借名登記財產;借名登記在本人名下、但可證明實際屬他人的財產,不列為本人的婚後財產,反之亦然(借名爭議見借名登記專題)。
Q1: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一起繳房貸,離婚怎麼算? 須先確認房屋取得與登記時點,不能只看簽約日期。房屋若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該方以自己的婚後財產清償自己的婚前房貸,且尚未補償的金額,依第 1030-2 條納入結算。若是另一方出錢代繳,則須另查代償、贈與或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約定,不會因「一起繳」就自動取得房屋一半。詳細情境見婚前買房婚後買房差在哪。
Q2:股票和保單用哪一天、什麼價格算? 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基準日:股票以基準日的市價認定;保單計算的是基準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保額或已繳保費。基準日後的漲跌原則上不影響計算。
Q3:公婆出頭期款買的房登記在先生名下,我分得到嗎? 先確認款項是贈與先生、贈與夫妻雙方,還是借款,再核對房屋價金與付款流向。若屬贈與先生的資金,須進一步判斷無償取得財產的變形或第 1030-2 條第 2 項的清償調整,不能直接把頭期款占比換成房屋現值的排除比例。若確屬先生婚後所負的借款,則查明基準日尚欠金額,已還清的部分不能再當作現存借款扣除。最後仍要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不能只看這一間房屋就決定您可請求多少。
Q4:我婚前的定存到期後轉買基金,還算婚前財產嗎? 應核對婚前定存、到期入帳與基金申購款之間的資金流向。可整理定存證明、到期或解約明細、收款帳戶交易紀錄及基金申購確認書,逐筆說明日期、金額與轉帳路徑。獨立帳戶有助追查,但不能只因曾與其他款項同帳戶往來,就直接否認婚前來源;仍須看具體資料能否辨識。也要區分原有本金與婚姻期間所生的利息等孳息。上文購屋判決說明的是應查明具體金流,不能直接當作基金必然排除的結論。
Q5:退休金要不要列入分配? 已領取而存在帳戶裡的退休給付屬於現存財產的一部分;至於尚未請領的退休金權益如何處理,涉及制度類型與個案狀況,實務處理較細,建議帶著年資與退休金資料個案評估。
剩餘財產計算可分為三項:依離婚方式確定基準日、確認婚後財產及排除項目、處理孳息與交叉清償。主張某項財產屬婚前、繼承或受贈取得者,應保存取得時間、來源及後續流向的證明。
若您正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或希望預先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基準日、整理財產清冊與金流,並試算剩餘財產差額。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