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保險公司拒賠時,常見理由包括事故由疾病所致、不符合意外傷害定義,或要保人投保時未據實告知。拒賠函屬於保險公司依保單與法律提出的立場,仍可檢視其事實依據、條款及舉證責任。
本文說明意外事故的認定、受益人與保險公司的舉證分配、告知義務及二年不可抗辯期間,也整理申訴、評議及訴訟的處理方式。
意外險理賠的主要爭點,是事故究屬意外或疾病所致。常見的爭議情境如下:長輩在浴室跌倒撞到頭過世;是「跌倒」(意外)還是「先中風才倒下」(疾病)?運動後熱衰竭引發感染死亡;是運動事故還是感染病死?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190 號判決(2024 年 8 月 14 日)處理駐衛警跑步測驗後送醫、數日後因感染等病症併發敗血性休克死亡的理賠爭議。最高法院說明,外來性排除的是以疾病為中心的內在原因,不以身體表面有外傷為必要;原審仍須調查測驗、熱衰竭、水分缺乏、感染與死亡之間的關係,因此廢棄發回。這次發回並未直接認定保險公司應給付。
後續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1 號判決(2025 年 10 月 14 日)補充調查後,仍駁回受益人的上訴。法院綜合解剖報告、醫院鑑定與回函,認為未能證明測驗造成意外事故並導致死亡;即使無法排除輕微脫水,也不足以證明其與死亡的因果關係,主張感染屬意外者仍須說明原因、途徑與證據。本文說明該次更審結果,未據此宣稱判決已確定,也不能把個案判斷推廣成所有運動後死亡均不理賠。
拒賠函如以疾病為由,仍須進一步確認疾病的成因。疾病若由跌倒、中暑、嗆咳或藥物反應等外來事故誘發,是否屬於意外事故所致,應依保單條款、病歷與醫療因果關係判斷。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802 號判決(2020 年 5 月 7 日)說明:請求意外險給付的受益人,原則上須證明死亡由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考量未親歷事故造成的舉證困難,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減輕責任;但仍須提出排除疾病等內在原因的證據,並使事故場所、環境等客觀情狀依一般經驗足認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達到這個前提後,保險公司若以自殺或故意犯罪免責,才應證明該免責事由;客觀情狀尚不足推認意外時,受益人仍須進一步舉證。
該案受益人最終敗訴。法院考量被保險人是在一般人無法任意進入的封閉私人池塘、離岸三公尺的淺水處溺斃,體表也沒有失足落水常見的擦挫傷,認為客觀情狀依經驗法則不足以推認通常屬意外,仍由受益人負舉證責任,而現有證據不足。比較兩件判決可知,現場照片、監視器、勘驗及法醫報告等資料,會影響事故性質與舉證責任的判斷,因此宜及早保存。
醫療險或壽險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可能因投保前就診紀錄未記載於要保書,而依第 64 條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此時可依下列四項內容檢查:
另要區分第 127 條的「帶病投保」:訂約時已在疾病中的,保險公司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責任;這是承保範圍問題,不是解除契約,範圍僅限那項既往疾病本身,不影響其他保險事故的理賠。
選擇金融消費評議程序時,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應先向保險公司申訴;公司須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並回覆。不接受處理結果,或公司逾三十日未處理者,可於收受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依評議中心受理及程序問答 Q7,申請日以中心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寄件時應預留送達時間。評議免費且不以委任律師為必要;仍未解決時,可依案件證據與程序效力評估訴訟。另可留意第 34 條的遲延利息規定:可歸責於保險公司的遲延,可能須負擔年利一分的遲延利息;上述兩件最高法院案件的請求均包含該項利息。
Q1:長輩跌倒後住院,一個月後過世,意外險賠不賠? 爭點會是死亡與跌倒的因果關係,以及跌倒本身是否由疾病(如中風、昏厥)引起。急診病歷、影像報告及後續治療紀錄都可能影響認定,宜先調取完整病歷再評估。
Q2:保險公司說我爸投保時沒告知糖尿病,要解除契約,怎麼辦? 應確認要保書是否以書面詢問糖尿病或相關症狀、該病史是否足以變更危險估計、本次事故與糖尿病有無因果關係,以及契約訂立是否已滿二年。上述事項均可能影響保險公司能否依法解除契約。
Q3:保險公司一直說「還在審核」,拖了三個月,可以怎麼辦? 文件交齊後,無約定期限者應於十五日內給付;可歸責的遲延要付年利一分的利息。可發函催告限期給付並保留紀錄,再依金額與事證選擇評議或訴訟;保險公司不能僅以「審核中」主張無限期延後給付。
Q4:評議和訴訟怎麼選?評議不收申請費,也不以委任律師為必要。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9 條,業者事前已書面同意或在契約等文件表明適用該程序者,對一定額度以下的給付決定應接受;額度須依爭議類型核對,並不是超過該額度就不能申請評議。評議成立後,消費者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0 條,在九十日不變期間內申請由評議中心送法院核可;經法院核可才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是收到評議書就當然取得相同效力。若評議未成立,可再評估起訴,但須同步處理請求權時效,不能把兩個程序視為可無限等待的先後步驟。
Q5:被保險人因燒炭或墜樓死亡,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給付嗎?須先分清意外險與壽險。意外險受益人仍須依前述舉證架構,證明事故符合外來、偶然及不可預見的要件;不能只說保險公司尚未證明自殺,就當然取得意外身故給付。受益人已盡減輕後的證明責任時,保險公司再主張自殺等免責事由,應由公司舉證。壽險則另有自殺相關法律及契約規定,須依保單內容與投保期間判斷,不能直接套用意外險結論。
保險理賠爭議應依序檢視事故是否屬外來突發、雙方舉證資料、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的關聯、二年不可抗辯期間,以及給付遲延。收到拒賠函後,宜先整理保單、要保書、病歷、事故紀錄及申請往來文件。
本文處理的是「賠不賠」的爭議;若爭點是「賠多少」的失能等級認定,見失能保險金等級被保險公司降級認定?等級判斷與爭議處理;若是住院天數與必要性被質疑,見醫師說要住院,保險公司說「無住院必要」拒賠怎麼辦?。
若您或家人收到拒賠通知、保險契約遭主張解除,或理賠審核長期未完成,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檢視保單與拒賠理由、整理病歷及事故證據,並評估申訴、評議或訴訟。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